【正見網2018年11月04日】
【今譯】
從前,齊莊公的臣子中,有兩個人,一個名字叫王裡國,另一個名叫中裡徼。這兩個人,打了三年的官司,司法官還是不能裁斷。
齊莊公打算把這兩個人都殺了,但又怕傷及無辜;想把兩個人都釋放了,又怕讓有罪的人逃脫。於是,他讓這兩個人,共牽一頭羊,到齊國的神祠去發誓,請求神來判決此案。這兩個人也都同意了。
於是,在地上挖一個洞,把羊殺了,將羊血灑在地上。先讀王裡國的誓詞,到結束,也沒有發生什麼事。然後,讀中裡徼的誓詞,還未讀到一半,羊就突然跳起來,觸及中裡徼,把他的腳都弄斷了。守神祠的人,認為這是神顯靈了,就把中裡徼,裝在口袋裡,打死了。
當時,跟隨著的齊國人,沒有誰沒有看到。遠處的人,也沒有誰沒有聽到。
這件事,記載在齊國的史書上。諸侯們傳議這件事,都說:「凡是設盟發誓而不真誠的,就要遭受鬼神的懲罰。如果是這樣,慘禍就來得非常快了。」
從這本書的記述來看,鬼神的存在,難道可懷疑嗎?因此,墨子說:「即使在深山、密林、幽谷 :這些沒有人煙的地方,行事也不可不謹慎。因為有鬼神在注視著呢!」
【解析】
「神判法」,在我國有非常悠久的歷史,本文記述了春秋戰國時期一個典型的神判案例。
神判法實際上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人們探求真理的迫切願望,也是古代人類試圖伸張正義、反對邪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用的一種原始的、樸素的判定是非的手段。傳說我國最早的司法官皋陶,他每次遇到疑難案情,就使用一種叫做「解鳸神獸」來判案。漢字「法」的古體字,也包含著神判的含義。夏商時期,更是神判法盛行的時期,尤其是商朝統治者,以甲骨卜辭,作為定罪行罰的依據。商代甲骨文中,留下了眾多的關於司法的卜辭。由於神判法曾長期盛行,在百姓中,也有廣泛的接受基礎。在我國十分流行的公案小說中,也有許多典型的例子。
在本文這則案例中,王裡國與中裡徼兩個人,訴訟三年而「獄不斷」,顯然案情十分棘手。用羊作判案的道具,應當也是情非得已的。「齊君由嫌殺之,恐不辜;猶嫌釋之,恐失有罪。」把他的內心猶豫、矛盾,揭示得淋漓盡致。而對這次祈神判案的過程,描寫也比較細膩,「使二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於是油洫,剄羊而漉其血。讀王裡國之辭,既已終矣;讀中裡徼之辭,未半也,羊起而觸之,折其腳」,這個結果說明:神示中裡徼有罪,於是守神祠的人,認為這是神仙顯靈了,就把中裡徼裝在口袋裡,把他打死了。這種神判案例的影響力,是非常巨大的,鄉野之人與諸侯貴族,都在傳說、議論,而由此引發的有關「鬼神之有,豈可疑哉?…『施行不可以不董,見有鬼神視之」的思考,人人都覺得「三尺頭上有神靈」,「善惡皆有報」!這對於社會秩序的安定,自然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墨子》這本書中,記載有這個故事:《神判王裡國與中裡徼(讀皎)案》原文如下:
【原文】
昔者齊莊君之臣,有所謂王裡國、中裡徼者,此二子者,訟三年,而獄不斷。齊君由嫌殺之,恐不辜;猶嫌釋之,恐失有罪,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二子許諾。於是濁洫,剄羊而漉其血。讀王裡國之辭,既已終矣:讀中裡徽之辭.桌阜小羊起而觸之,折其腳,祧神之,而橐之,殪之盟所。當是時,齊人從者莫不見,遠者莫不聞,著在齊之《春秋》。諸侯傳而語之曰:「請品先不以其請者,鬼神之誅至,若此其慘速也。」以若書之說觀之,鬼神之有,豈可疑哉?是故子墨子言曰:「雖有深溪、博林、幽澗毋人之所,施行不可以不董,見有鬼神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