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琪律師:2009國際人權正義之師

【正見新聞網2009年12月11日】

近日,針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對法輪功犯下群體滅絕罪行所提起的西班牙刑事訴訟案獲得重大進展,中共被告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五名被告因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犯下群體滅絕罪以及酷刑罪而在西班牙遭到刑事起訴。

西班牙法庭初級刑事訴訟程序中央第二法庭法官D.Ismael Moreno 通知本案代表原告遞狀控告的律師卡洛斯. 伊格列習雅斯(Carlos Iglesias),本案件正式進入審理階段,並寄發要求被告答辯之法律文件。關於多年來搜集及調查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所犯下的群體滅絕及酷刑的罪行的書面證據,粗略敘述於下:
 
1 訴狀所附之文件以及爾後相繼提出的文件。
2 在訴狀中15名被害人同時也是原告詳細指陳的證詞。
3 大赦國際報告。
4 國際人權觀察報告。
5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
6 美國國際法律師、人權法律協會執行長泰瑞馬什的報告。
7 其他報告及文件
 
8 七名被害人在法官及國家法庭檢察官面前所作的直接證詞。證詞中詳述了中國的共產政權對他們以及他們家人所犯下的的殘酷暴行,只因他們對法輪功的精神信仰被視為非法,致使他們被關押在勞教所中遭受迫害。
 
9 魏京生所作的證詞,魏以中國民主之父素為人知,他作證表示在中國絕對的缺乏人權,各種的宗教信仰被迫害,尤其是法輪功。
 
法官依據證據所呈之事實確認本案涉及群體滅絕及酷刑罪行,法官並於徵詢檢察官並獲得同意起訴意見後,正式進入訴訟審理階段,換言之,由先前調查階段再嚮往前邁進一步。代表原告的律師卡洛斯表示,依據西班牙的程序,接下來的訴訟程序要求被告必須到庭受審,訴訟的結果將可能對被告判刑,被告同時將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被告必須呈報他們所有的資產。
 
這個對中國共產黨高官起訴的歷史性裁定,適用普遍管轄權原則,使西班牙的司法系統進一步的幫助了在中國正在遭受群體滅絕等史無前例的迫害的法輪功精神信仰者,同時更收緊了對那些應為這些殘酷罪行負責的中國共產獨裁者的法網。
 
根據律師卡洛斯的意見,在這一法院裁定做出後,本案未來可能的發展如下:
 
目前已完成對被告罪行進行調查的前程序,目前是進入了起訴後的審理階段,要求那些必須為群體滅絕以及酷刑罪行負責的被告到庭進行言詞辯論。
 
要求被告答辯的文書將送達中國相關單位,該文書包括20個以中文以及西班牙文寫下的審問被告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的問題,每一個被告必須對這些針對他們犯行的審問提出答辯,所有這些審問被告的問題都和他們迫害法輪功的罪行、他們對所犯罪行的直接責任以及他們所犯下的反人類罪有關。
 
監此,為了要確保被告到西班牙的法庭受審,法庭將會簽發一國際逮捕令,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要求任何與西班牙籤有引渡協定的國家在被告旅行至該國時逮捕他們,並將其引渡至西班牙的法庭受審。
 
根據律師卡洛斯的意見,若被告到庭受審,將可能遭到以下判決結果:
 
可能的刑責:
 
據西班牙刑法第607條對群體滅絕罪所設的處罰規定,對任何族群、種族或宗教群體的任何成員犯下謀殺的罪行,最高可判處20年的有期徒刑。另根據西班牙刑法第174至177條的規定,在任何被害人因酷刑而死亡的情形下,刑期可依被害人的人數,亦或根據被害人所遭受酷刑的發生次數累計刑度。
 
因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責任將導致被告的所有資產被凍結。
 
在西班牙提出的對法輪功在中國被迫害的罪行的訴訟現在正穩定的往前推進,法網正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者逐漸收緊,這些領導者從今天開始將再也無法安穩的睡覺,因為他們知道在西班牙,普遍存在的正義力量正追訴著他們所犯下的暴行,並且將使全世界周知這一場在中國由共產黨控制下所發生的群體滅絕罪行的真實規模,這場暴行迫害了中國人民以及迫害了數以百萬計的傳統精神信仰者。
 
司法系統以及律師界將不會停止,他們正在敲響罪犯的門,全世界將會知道中國共產黨獨裁政權真實的滅絕人民群體的面目,在經歷了人類歷史上至今所知最嚴重的暴行與迫害後,法輪功學員的榮耀及尊嚴終將恢復。
 
遭西班牙刑事起訴違犯國際人權法重大罪行之五名中共官員
 
江澤民--前中共國家主席: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比利時(2003.08)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西班牙(2003.10)
群體滅絕罪--台灣(2003.11)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德國(2003.11)
群體滅絕罪--南韓(2003.12)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加拿大(2004.03,11)
酷刑罪--希臘(2004.08)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澳洲(2004.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玻利維亞(2004.11)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智利(2004.11)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荷蘭(2004.12)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秘魯(2005.01)
殺人罪、酷刑罪--瑞典(2005.06)
群體滅絕、酷刑、反人類罪--美國(2002.10)
群體滅絕、酷刑--紐西蘭(2004.10)
群體滅絕、酷刑、反人類罪--加拿大(2004.11)
群體滅絕、酷刑--日本(2005.04)
酷刑、濫權--香港(2007.06)
 
羅幹--中央政治局常委: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比利時(2003.08)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芬蘭(2003.0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亞美尼亞(Armenia)(2003.0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莫爾達瓦(Moldova)(2003.0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冰島(2003.0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西班牙(2003.10)
群體滅絕罪--台灣(2003.11)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德國(2003.11)
群體滅絕罪--南韓(2003.12)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民刑事)--加拿大(2004.03,11)
群體滅絕、酷刑--紐西蘭(2004.10,民事案)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玻利維亞(2004.11)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智利(2004.11)
群體滅絕、反人類罪--秘魯(2005.01)
 
吳官正--山東省委副書記: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賽普勒斯(Cyprus)(2003.10)
酷刑罪--加拿大(2003.3)
 
薄熙來--商業部長: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美國(2004.04)
酷刑罪--英國(2004.04)
酷刑罪(刑事控告)--美國(2005.09)
酷刑罪、反人類罪--波蘭(2004.05)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俄羅斯(2004.08)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智利(2004.08)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秘魯(2005.01)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西班牙(2005.11)
群體滅絕罪--韓國(2005.11)
酷刑罪--澳大利亞(2006.04)
群體滅絕罪--芬蘭(2006.09)
 
賈慶林--前北京市委書記:
 
酷刑罪--奧地利(2004.0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西班牙(2004.09)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烏克蘭(2006.11)
群體滅絕、酷刑、誹謗--日本(2007.09)
在全球各地已遭民事起訴或刑事控告違犯國際人權法重大罪行之中共官員
 
周永康--前四川省委書記,公安部長:
 
酷刑罪、反人類罪--美國(2001.08)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加拿大(2004.11)
殺人罪、酷刑罪--瑞典(2005.06)
酷刑罪--法國(2006.07)
 
趙志飛--湖北省公安廳長:
 
酷刑罪、反人類罪--美國(2001.06)已判決勝訴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德國(2003.11)
 
劉淇--前北京市長: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美國(2002.02)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美國(2002.02)
 
夏德仁--遼寧省委副書記: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美國(2002.02)
群體滅絕、酷刑--日本(2005.04)
殺人罪、酷刑罪--瑞典(2006.09)
群體滅絕、酷刑、誹謗--日本(2007.09)
 
孫家正--文化部長:
 
酷刑罪共犯--法國(2004.01)
 
王渝生--反邪教協會副理事長:
 
酷刑罪--瑞士(2004.04)
 
王太華--安徽省省委書記:
 
酷刑罪、反人類罪--美國(2004.05)
 
王旭東--中國資訊產業部部長(前河北省委書記):
 
酷刑罪--美國(2004.06)
 
李長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酷刑罪--法國(2004.07)
 
趙致真--原武漢市廣播電視局局長:
 
教唆酷刑、凌虐人犯致死罪、教唆仇恨--美國(2004.07)
 
陳至立--原中國前教育長、現任國務委員:
 
酷刑、凌虐人犯致死罪--坦尚尼亞(Tanzania)(2004.07)
非法虐殺--韓國(2004.11)
 
蘇榮--甘肅省委書記:
 
酷刑罪、反人類罪--尚比亞(2004.11)
 
曾慶紅--副國家主席: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秘魯(2005.01)
 
徐光春--中共河南省黨委書記: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美國(2005.07)
 
黃華華--廣東省省長:
 
酷刑罪--美國(2005.10)
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加拿大(2005.10)
 
張德江--廣東省省委書記:
 
酷刑罪--澳洲(2005.11)
 
陳紹基--廣東省政法委書記、現任廣東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
 
酷刑罪--澳洲(2006.12)
 
施紅輝--廣東省勞教局局兼黨委書記:
 
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美國(2009.10)
編者按:本文系根據將本案法輪功原告的代表律師卡洛斯.伊格列習雅斯所述和訪談,經「全球審江大聯盟」律師團整理而成。

添加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