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高庭動議 指政府迫害要求撤訴

【正見新聞網2010年10月18日】

圖為黃才華和她的代表律師謝智立

據大紀元10月18日訊,10月15日下午,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向新加坡高等法庭遞交了一項史無前例的刑事動議,要求司法當局基於歧視和違反憲法所保護的基本自由權利的理由,撤銷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起訴。

此次高庭動議史無前例

黃才華的代表律師謝智立向記者介紹說,這次的刑事動議主要是基於歧視和違反基本自由權利的理由,而要求撤銷對法輪功學員的起訴。

他說:“此次的刑事動議的要點是新加坡當局歧視性對待法輪功,人們可以從法律是如何被制定、又是如何被應用於被選定人群的做法中,看到這種歧視性。這種歧視性的做法違反了這些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也違背了憲法的精神。這次的刑事動議就是基於有意圖迫害的事實而要求立即撤銷這些指控。”

謝律師介紹說,起訴案違反憲法,比如憲法第四條規定,任何法律如果與憲法相牴觸的話,都是無效的;第十二條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因宗教、種族、血統或出生地點而被歧視性對待;第十四條規定,每個新加坡公民都有言論自由和表達的權利;第十五條規定,憲法賦予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

當談到為什麼在這次黃才華的案件中,他要提交這個刑事動議時,謝律師說:“在過去的所有案件中,法輪功學員都是被指控的那一方。隨著這類的案件積累得越來越多,現在已經是時候把迫害的事實擺在法庭面前,讓法庭來裁決到底這是不是有意圖的歧視和迫害。我想這是新加坡歷史上第一個法輪功提出要求撤訴的刑事動議,它將讓人們了解司法機關是如何整體看待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行動的。”

在新加坡,給法輪功學員做辯護律師多少有一點壓力。謝律師說:“各種婉轉的勸誡,來自律師公會、同行、朋友的,就看你毅力怎樣。父母有點擔心,我跟他們講,其實,這樣的迫害行為,正常人都會覺得太過分了。”

黃才華:迫害不能再繼續

黃才華被控七條罪名,包括在魚尾獅擺放揭露中共迫害真相的展板而被控“破壞公物”,以及在中使館前展示“制止中共把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的橫幅而被控“以侮辱性文字構成‘騷擾’”等罪名。

黃才華本人表示,這些起訴根本就是無中生有。展板靠在魚尾獅牆壁就是“破壞公物”,那全島的腳踏車(自行車)在地鐵站道邊都應該是“破壞公物”。她在中使館前展示的橫幅是“制止中共把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上面寫的是事實,也沒有什麼過激的言辭,這個事實也構成侮辱嗎?那新加坡聯絡所外、路燈柱子上掛的橫幅,又該如何解釋呢?新加坡政府很明顯就是有意圖地利用法律迫害法輪功,同時也間接破壞了新加坡的憲法。

黃才華說,她去高等法庭提交刑事動議就是要向司法當局指出,不是法輪功學員違反法律,而是政府有意圖迫害法輪功,所以這些指控都是不成立的,她要求撤訴。

至於結果如何,黃才華沒有考慮太多。她說,在別人看來完全撤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新加坡政府是最愛面子的,很霸道。它要告你,你只有認罪,認罪以後它可憐你,也許把三條罪狀撤掉變兩條、兩條變一條等。但是,作為一個土生土長的新加坡公民,她仍舊希望政府能夠改變,不再為了政治和經濟利益而討好中共,甚至迫害本國的公民。
她表示,這麼多年了,我們不能讓這種損害國家形像和民眾權益的事一再發生。

新聞背景

2010年5月,新加坡中央警署以“破壞公物”、“騷擾”等莫須有罪名起訴了在魚尾獅風景點煉功及街頭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共涉及七人,分為三組。經過6次的審前會議之後,初級法庭定出開庭日期,庭審將在11月8日至12月10日期間分三組分別進行。

從2001年的麥裡芝事件到現在,新加坡警方先後以各種不同的指控起訴法輪功學員,包括“妨礙警方辦公”、“分發無准證光碟”、“無准證集會”、“誹謗李嵐清”、“展示侮辱性的文字騷擾”、 “破壞公物”、“唆使他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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