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迫害法輪功中國政法委員來台 不利台灣形像

【正見新聞網2010年05月04日】

據台灣行政院公報昨公告,法務部令(法令字第○九九○八○二六四二號 ):訂定“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台資格審查基準”,自九十九年5月3日生效。

列專業人士 我駐外官員驚訝

該項由法務部長曾勇夫簽署的行政命令明定:一、法務部為辦理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法律專業活動之資格審查作業,特訂定本基準。二、大陸地區人士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法務部得認其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得申請來台從事法律專業活動:(一 )具備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二 )曾經或現正修習法律相關課程。(三 )在大學教授法律相關課程或者有法學相關論著。(四 )現任或曾任大陸政府機關相關法制機關(單位 )之人員。(五 )具備司法警察之專業資格:以該團來台交流之主題涉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執行者為限。(六 )現任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 )。(七 )隨團秘書人員(每團僅限二名 )。(八 )其他經認定有益於兩岸法律交流之人員。

擔心不利台灣國際形像

據悉,部分駐外官員昨對“現任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 )”被認定符合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得申請來台從事法律專業活動,感到驚訝,憂心不利台灣國際形像。因為國際社會過去追查法輪功遭迫害事件時,曾質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涉嫌指揮司法部門迫害法輪功。

駐外官員指出,國際社會對中共政法委員會的角色質疑。之前繼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五名中共高官後,阿根廷聯邦法院法官拉馬德裡也在去年12月中旬,以江澤民與秘密警察“六一○辦公室”前負責人、前中共“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成員、涉酷刑和屠殺罪為由,做出拘捕江、羅的歷史性裁決,成為全球第二個對中共迫害人權採取司法行動的國家。未來一旦江、羅兩人進入與阿根廷簽有引渡協議的國家,是可以逮捕引渡到阿根廷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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