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庭誘導認罪 法輪功學員堅拒

【正見新聞網2010年06月20日】

據大紀元6月20日報導,6月14日,新加坡初級法庭17庭再次召開關於法輪功案件的審前會議。控方代表仍然通過視頻的方式與法庭連線,聲稱將會有三位主控官負責本案。控方表示要給黃才華多加一條“破壞公物”的控狀,因警方還在調查中,因此將於7月26日再次舉行審前會議。

法庭誘導認罪遭拒絕

除了兩位辯方律師外,當事人中只有不請律師、要求自辯的蔡永水先生進入庭內會議室。十年如一日、堅守魚尾獅煉功點的71歲的蔡先生,被中央警署以五項控狀起訴,一項是“違反公共秩序法”,四項是“破壞公物”。

法官提出,如果蔡永水求情,可以減輕罪名,將控狀減為兩條或一條。蔡先生嚴正拒絕。“不,我不同意這樣做。我們做的事是應該受到新加坡憲法保護的。我們為什麼要去承認這個東西?你承認一條,就等於有罪了嘛,所以我完全不要!”

黃才華多了一條控狀
 

黃才華女士聘請的律師代表她參加這次審前會議,會議結束後告訴她,她又多了一條“破壞公物”的罪名。這樣一來,黃女士的控狀將增加為八條,除了“破壞公物”外,還有因在中使館前展示“制止中共把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的橫幅而被控觸犯了雜項法(公共秩序和騷擾)等。

她的律師開玩笑道:“政府要多給你一點壓力。”黃女士跟他說:“我們還會像平常一樣,到街邊去講真相,根本沒有任何的壓力。”

至於為什麼又多加了一條控狀,黃女士表示她的律師沒有說。

黃女士說:“我們會好好準備啦。它(指新加坡政府)如果覺得法律可以解決這樣的事情的話,那麼我們會充分準備,上庭跟他講這個道理吧。”

辯方代表律師將要求撤訴

另五名法輪功學員涉及同一個案件,其中四名被控“破壞公物”,一名被控“唆使”。他們五個人的代表律師黛安娜在審前會議結束後,接受了採訪。

她說:“我認為這些指控都是不公正的,我們會寫信去要求撤訴。法輪功被迫害的證據遍布世界,但是他們(控方)不承認迫害,而將這些荒謬的指控強加於法輪功學員身上。我們會盡最大努力,寫信給律政署,希望警方能理智地撤銷所有的控狀。”

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除了“破壞公物罪”外,當事人蔡先生也被控違反新的公共秩序法。

蔡先生回憶:“去年10月14日下午,我像往常一樣在魚尾獅橋下擺上展板,煉功打坐。七、八個警察過來,說我觸犯了新制定的公共秩序法,沒收展板,強令我必須走。我說,走,有個條件,拿回展板,這些都是私人物品。警察不還,那我不走,我要維護憲法賦予我的信仰自由。接著被強行帶到中央警署,戴上手銬。”

蔡先生說:“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憲法賦予人的基本權利,是和平理性的,沒有觸犯法律。新加坡有條法律:知情不報是要面對法律的制裁的。我們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如活體摘取學員器官並出售等等罪行,是在呼喚正義和良知,為早日制止這場毫無人性的迫害而盡力,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

新加坡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有傳播信仰的權利,當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誹謗時,有糾正別人誤解的權利。但是,蔡先生說:“在新加坡,很多人,包括警察都遺忘這些最基本的權利。”有幾次,警察來沒收蔡先生的展板,老人家和藹地對他們說:“我們這是受憲法保護的,憲法賦予我們信仰自由,煉功講真相是我們應有的權利。”那些小警察像想起來似的‘噢’的一聲,點點頭就走了。

起訴案背後的因素

根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記載,從2001年至2006年,新加坡當局先後六次起訴法輪功學員,罔顧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並有多次是在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之下,強行判決。

雖然都是針對法輪功學員揭露迫害真相的活動,但是控狀的名目卻是一直花樣翻新,包括“妨礙警方辦公”、“分發無准證光碟”、“無准證集會”、“誹謗李嵐清 ”,以及因為在中使館對面打出“7.20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的橫幅,而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的文字騷擾”起訴。此次的“違反公共秩序法”、“破壞公物”和“唆使他人”是新的指控。

蔡先生講, 2006年7月,他被警方以“無准證集會”的罪名起訴,就是因為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李嵐清來新加坡。 去年10月,又因為胡錦濤要來參加APEC峰會,警方就發“驅逐令”(Move-on Order),禁止法輪功學員到魚尾獅講真相。

添加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