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法輪功無罪辯護 震動樂山公檢法

【正見新聞網2010年08月06日】

2010年7月19日,四川省樂山市中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朱明容及王善竹進行了非法審判。朱明容聘請了辯護律師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這是自1999年“7.20”中共公開迫害法輪功以來,在樂山地區第一次由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做的辯護,對中共“公、檢、法”的人員震動很大。律師指出法官和公訴人嚴重破壞司法程序、適用法律不當,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都是違法的,導致法院不得不三次休庭。但最後法院依然明目張胆違反憲法和法律,非法判了朱明容六年,王善竹一年半徒刑。

據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學員朱明容女士(四十歲左右),於2009年5月5日下午和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在樂山市人事局外的街道拐角處被沙灣區公安局七人、市公安分局十幾人非法抓捕至彭山路派出所,後被非法抄家。同日,法輪功學員王善竹女士(四十多歲)也遭非法抓捕並被抄家。朱明容和王善竹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一年多以後,2010年7月19日下午被樂山市中區法院非法庭審。

法庭內外嚴密布控 戒備森嚴

當天下午,樂山市中區法院內外戒備森嚴,如臨大敵。法院前的公路旁邊和法院旁邊一空廣場內停滿了警車和國安、“六一零”的小轎車。有兩輛警用麵包車內坐滿了約三十多名的身穿黑色制服、隨時待命的特警。多名法警和派出所警察在法院前來回巡查。後來成都的國安、“六一零”也趕到法院。現場如臨大敵。

法院對前去旁聽的當事人家屬、親戚朋友進行嚴密監視、偷拍,法院嚴格檢查旁聽人員的身份證,並非法搜身、搜包,大多數家屬、親友沒有帶身份證,被攔截在法院外。

法庭內,有四、五個穿制服的警察來回走動、巡視。第二次休庭後,又進來了更多便衣,這些國安、“六一零”人員穿插在旁聽席內,對參加旁聽的家屬、親戚朋友進行嚴密監控。法庭宣布:不准旁聽人員照相,不准帶手機,不准講話。可這些便衣警察、特務等卻可以隨意進出、收發簡訊、接聽電話,肆意給旁聽人員照相、攝像。

法院和檢察院破壞法律被指控 不得不三次休庭

庭審開始時,法輪功學員朱明容要求公訴人和主審官迴避,因為在2010年年初檢察院和法院共五人到看守所提審她,而公訴人和主審官當時也在其中。辯護律師彭永峰認為這違反了司法程序,公訴人和主審官應當迴避;而且公訴人和主審官一同提審的筆錄不能作為證據,這完全可能是公訴人和主審官對當事人的構陷。律師指出:法庭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公訴人所有的證言、證據均無法律效應。開庭幾分鐘後,合議庭不得不決定休庭。

二、三十分鐘後,在公訴人和主審官沒有迴避的情況下繼續強行開庭。

再次開庭後,辯護律師彭永峰直接向法官提出:法院沒有將當事人的卷宗全部給律師看,只閱讀了其中的二十頁,這二十頁是否是當事人的全部卷宗。法官承認只是主要的一部份。律師認為這是給律師辯護設置障礙,實質上是不讓律師給當事人辯護,在剝奪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正當辯護權,這是不公平且違法的行為。合議庭不得不再次休庭。

二、 三十分鐘後,再次繼續開庭,法官將所有卷宗讓律師匆匆看了一會兒。公訴人開始舉證,律師指出:中國憲法35條、36條明確規定: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即使公訴人的舉證屬實,法輪功學員製作法輪功宣傳品並宣傳法輪功也不是違法的。法輪功是一種精神信仰。

律師還指出:這些證據與公訴人根據刑法第300條以“利用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起訴當事人的罪名沒有直接聯繫,因為:1、當事人製作法輪功宣傳品並宣傳法輪功沒有利用或組織利用任何組織,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違反法律,宣布早已退出氣功科研會、已不存在的“法輪大法佛學會”為非法組織後,“法輪大法佛學會”這個組織已在中國不存在,當事人不可能利用什麼組織。2、當事人製作法輪功宣傳品並宣傳法輪功沒有破壞中國的任何一條法律。3、沒有任何受害者。4、當事人沒有任何傷害他人和破壞法律的主觀意願。犯罪的幾個主要要素都不成立,“利用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當然也不成立。

律師還強調: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法律也不能規定一個信仰的正與邪, 任何組織、政黨及領導個人更不能決定一個信仰的正與邪。而且,公安部內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也並沒有法輪功。因此,利用刑法第300條量刑完全是適用法律不當。律師還指出:刑法300條本身就是違背憲法的。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都是違法的。

自知理虧的法官惱怒地反覆強調:不要在法庭上講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這裡不是辯論法輪功是不是邪教的地方……言外之意,法庭不是講法律的地方、不是講理的地方,法輪功是不是邪教也不是由法庭說了算。

第三次休庭並繼續開庭後,法官不顧法律與事實及律師與當事人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誣判朱明容六年,王善竹也被枉判一年半。

非法宣判結束後,幾名法警把法庭門關上,將前來參加旁聽的家屬、親戚朋友全部滯留在法庭內,不准出去見被非法判刑的家人。當事人的老母親向他們哭訴也沒得到允許。

律師出來後,國安、“六一零”特務對他們進行跟蹤、監視。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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