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陷冤獄 妻子控告元兇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5月31日】

遼寧鞍山市千山區大孤山鎮善良農民李文忠修煉法輪功,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鞍山市鐵東區站前派出所警察崔華中、于振富等綁架、刑訊逼供,編造假證非法判刑四年,至今在瀋陽監獄城遭迫害。

李文忠的妻子秦素波近日控告元兇江澤民犯下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破壞法律實施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

李文忠
李文忠

秦素波女士說:“我丈夫李文忠一直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他曾為本村自費修道,別人求幫忙,他認可自己活不干,也去幫別人,周邊十裡八村的人都很讚揚他。就這樣的好人卻被送去冤獄到現在已近三年了。”

李文忠家鄉的村民們按手印要求釋放好人李文忠

附: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秦素波,女,45歲,漢族,現住遼寧省鞍山市大孤山鎮下石橋村,電話:(略)身份證號:(略)

被控告人:江澤民,男,出生於1926年8月17日,漢族,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主席

秦素波女士在控告書中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和丈夫李文忠是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的。當時我和丈夫生活很困難,身體都不太好,我是腰痛,丈夫頭痛、胃痛沒有錢醫治,自從煉功後,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真心向善,實實在在地去做人,很快病就好了,而且還還了外債。我的母親曾患有心肌缺血,二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她們都通過煉功注重品德的修養,身體奇蹟般的都恢復了健康。

一、江澤民操縱公安系統綁架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實

2012年7月25日,鞍山市鐵東分局站前派出所崔華中等人闖入我家,沒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據和合法證件,把正在午睡的丈夫李文忠帶走,(他當時一早打包米飯都沒吃上)並二次返回抄家。把那些教人修心向善的佛法書籍、電腦等個人合法財產沒有公正公開的做鑑定就作為所謂的證據,違背事實起訴到千山區檢察院,後又轉到千山區法院髒物室封存。

我和婆母曾多次去派出所要人,要求真正的證人出示我丈夫究竟給社會帶來什麼危害、破壞了那條法律實施的證據,他們不但不解釋,多次要綁架我,還惡語謾罵,攆我們走,所長曹振宇恐嚇老人再不走就扔到樓下。我被綁架後被銬在椅子上,一警察猛抽我的臉,並辱罵我。2014年8月我到站前派出所查清事實真相,崔華中說:你滾蛋!還有一警察說:再來給你腿打折!

根據刑法最高檢(2006)2號《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江澤民操縱司法系統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故意傷害罪的事實

刑法是懲罰人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人行為善果的。從我家抄走的物品那是教人如何按“真、善、忍”標準真修向善,做更高境界的好人和相信善惡有報的事實,是法律賦予公民信仰、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那是我們傳統的共同道德價值觀,不是組織,更不是邪教。執法人沒有拿出這些物品究竟利用了哪個組織,危害了什麼人,破壞了那條法律實施的人證物證,沒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開庭沒有通知我,證人沒有出庭作證,而且作假口供,證據沒有依法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如果依法信息公開、公正當庭出示核實逐一驗證,就能證明信仰是合法的,執法者就不會構成犯罪,我丈夫也不能住冤獄。所以以參與政治為名強加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依法是不成立的。

李文忠在鞍山看守所被非法拘禁五個月後被轉到瀋陽第一監獄。在監獄裡接見時都是被監聽的,不許提法輪功,不許說“真、善、忍”好,說真話就挨懲罰,他因為堅持信仰真善忍被打得不想活了,被關小號四十多天,飢一頓飽一頓的,很多生活用品都買不著受歧視,死不起活不起的。由於肉體承受不了殘酷的折磨,他被屈打成招。他信仰“真、善、忍”在做好人本沒有罪,卻被逼迫有罪,他除了幹活外,每天都在承受著良心的痛苦折磨之中,心裡特別難受。我因為告訴他按法律規定有控告和申訴的權利,大隊長李松就讓我到當地派出所開不煉法輪功證明才讓見,從那以後一年多沒讓我見。即使現在爭取見到他也是費很多周折,還不許提法輪功,連說句真心話的權利都被剝奪了。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了該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它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它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執法人,知法犯法明知對李文忠控罪沒有法律依據,他們是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違反了司法獨立原則。對丈夫的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裁判、刑訊逼供都是嚴重的侵權,違反了憲法33條、35條、36條37條、39條、違反刑罰397條、399條。依據政法委對公檢法對冤案終身負責的規定,以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準、不能因輿論炒作違法裁判,他們都違反了,在製造冤獄。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公務員法》、《監獄法》,構成綁架罪、搶劫罪、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偽證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剝奪公民信仰罪,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這都是執行江澤民的命令造成的。

江澤民利用國家機器顛倒黑白,對道德的詆毀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人類的文明、財富都源自於人的人品道德,人一旦仇恨佛法、仇恨“真、善、忍”,沒有了道德底線,人就會無惡不作。善惡有報是天理,作惡多了就會遭到上天的懲罰,現在的經濟危機、大旱、地震、瘟疫就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帶來的嚴重災難,再這樣下去後果會不堪設想,所以必須法辦江澤民。

如果《憲法》不能公正的實施,就會造成諸多的冤假錯案,給社會及家庭造成嚴重危害,現在是依法治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執法人超越憲法規定,摧毀人的道德良知就是在毀滅自己的未來,同時也給自己種下了惡果。希望負責人能堅守法律尊嚴,堅守公平正義,懲惡揚善依法追究江澤民及參與者的刑事責任,依法釋放李文忠賠償給我家庭造成的一切傷害,恢復法輪功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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