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5年06月06日】
江蘇省連雲港市婦女徐如花,於2015年5月25日通過EMS將一份刑事控告狀寄往最高檢察院,申請最高檢察院對迫害首惡江澤民提起公訴。
在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性迫害中,徐如花一家人遭到嚴重迫害,丈夫被迫害致死,她本人被非法抄家六次,行政拘留三次,刑事拘留一次,勞教一次,洗腦三次,一度被迫害致殘,被逼得有家不能回。這場迫害給現年41歲的徐如花和家人造成精神上、名譽上、肉體上的巨大傷害,經濟上蒙受嚴重損失。
以下是徐如花控告狀中敘述遭迫害事實 :
1998年5月,我有幸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前,我患有子宮瘤、關節疼痛、扁桃體炎,丈夫於耀也曾因事故腰椎盤粉碎性突出並留下後遺症。修煉大法後,我倆都在短時間內解脫了病痛,在以真、善、忍為心性標準的修煉中處處與人為善,心胸寬廣。正因為法輪功是叫人真修向善的神奇好功法,受到國內外無數善良民眾的讚譽,也給億萬修煉人帶來身心健康和幸福,廣泛流傳世界各地。
然而被控告人江澤民在經過幾年的嚴密調查,明知法輪功學員是不參與政治、重德行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善良群體,卻仍以妒嫉自私的狹隘心理盜用政府權力控制媒體大量偽造假新聞,編造惡毒謠言污衊我師父與法輪大法,蒙蔽毒害群眾,操縱軍警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受非法抄家、毆打、拘留、勞教、判刑,甚至被殘害致死、活摘器官等,天理難容。我和丈夫也是其中的被迫害者。
一家三口被綁架
2000年10月,我和丈夫於耀帶著剛出生四個多月的兒子去北京上訪,被丹陽公安局非法關押在丹陽看守所5天。丈夫被連雲港公安局非法關押一天一夜。
2001年2月21日,丹陽雲林派出所(現合併為丹陽餌陵派出所)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把我強行帶至派出所,當時我手裡抱著剛滿9個月的兒子。2月22日晚,雲林派出所警察強行把我和孩子分開,以傳播法輪功資料為由,把我強行送進丹陽看守所非法關押25天。江蘇連雲港公安局以同樣的理由將我丈夫非法勞教1年。
看守所遭殘忍銬刑
2001年3月27日,我剛被放回2天。雲林派出所又把我騙至洗腦班非法拘禁。因我堅持修煉、嚴辭抗議被控告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遭到丹陽公安局一個姓王副局長的拳擊和罰站,並把我關進丹陽看守所非法拘禁1個月。
2001年5月10日,我再次去北京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並一直超期羈押在丹陽看守所。在這期間因我堅持修煉,先後多次遭到長時間加戴刑具和體罰:
2001年6月13日,我被戴腰銬33天,右手手腕因天熱淌汗,鐵鏽滲在皮膚上,造成皮膚糜爛。
2001年7月16日,我被戴腳銬9天。
2001年7月25日,我被四肢銬門板3天。
2001年8月07日,我被釘牛樁(兩腳戴上腳鐐、將中間的鐵鏈收起,用大鐵釘釘在鋪板上)。
那段時間我兩腳不能動,整天坐著,手裡還得幹活——加工聖誕樹,只有晚上集體完工時才允許躺下。期間都是一位67歲的同修朱梅鳳(她也曾被釘牛樁15天)給我端水、端飯、洗衣服、接大小便。
直到第77天,我把大鐵釘弄開才能下地行走。到第81天才給我解開腳鐐,當時我兩腿已嚴重浮腫麻木僵硬、走路疼痛歪歪扭扭,直到兩年後雙腿才從麻木中恢復過來。
2002年2月4日,看守所獄警又給我戴上腰銬,前45天不給洗澡。後經提議後允許解開洗澡,洗後又給戴上。由於兩手被銬不能自由活動,我只能請好心人幫我洗頭、擦身、而且兩手經常疼痛。直到6月24日我兩手從鐵銬內掙脫,才能處理個人衛生,但掛在腰間的厚皮帶直到7月24日才解開,其間歷時170天。
2002年9月28日,獄警把我四肢銬在門板上,在我以絕食抗議後兩天解開。2002年11月我在煉功時獄警抓住我的頭髮把我從鋪板上拖下來摔在地上,又抓住我的一隻腳倒拖出去,然後獄警一腳踩在我肩上,下令把我銬在門板上。我絕食抗議兩天後放開,但右腿的筋被銬傷了,導致右腿疼痛了一個月,行走緩慢。還有一次,我絕食抗議看守所獄警對我的迫害,遭到殘酷灌食。獄警把我兩手銬住,按倒在地壓住我的手,醫生用鉗子撬開我的嘴,獄警一手抓住我的頭髮、一手捏住我的鼻子,又令兩個犯人往我嘴裡倒稀飯,並用勺子和牙刷在我嘴裡亂搗,見我嗆得快窒息,獄警才鬆開手讓吸幾口氣。過後我的嘴唇被撬破,腫起很高、滿嘴破爛。
被看守所關押兩年半
2003年7月,我再三思考我為什麼一直長期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遭受迫害?我們所有的修煉人按照師父所傳授的“真、善、忍”大法要求自己做個好人,做個超常的好人,無私的把真理告訴更多的人,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明白做好人的道理,讓更多的人得到健康的身體,美好的心靈。我們只是把在修煉中受益的親身體會告訴政府部門:“法輪大法好”,修煉人都是好人,請政府改變對我們的態度,請善待法輪功。我沒有錯、沒有犯罪,為什麼還讓惡人如此張狂,還污衊我不要家庭孩子?一個伸張正義、弘揚真理的修煉人卻長期遭受迫害,天理何在?我告訴看守所負責人我要出去、並聲明三個理由:(1)我沒有犯罪,不能再繼續關押,應該無罪釋放;(2)法輪大法是正法修煉,修煉人都是好人,這不是好人呆的地方,我要出去更好的修煉;(3)我沒有拋棄我的親人,是你們強行把我和我的親人分開,我的親人都需要我,我的孩子需要母親的照顧。
於是我拒絕邪惡勢力對我的迫害,絕食27天。這期間遭到多次灌食,最後醫生給我檢查身體時說:她已脫水、內臟收縮變硬、心跳緩慢,如果氣溫上升出汗發熱可能就不好了。就在這樣的情況下,8月15日上午丹陽“610”才同意看守所把我送入丹陽中醫院,儘管當時我的身體極其虛弱走路都很艱難,警察仍然給我戴上腳鐐。因我拒絕輸液,他們就把我的一隻手銬在鐵床上,即使是這樣,“610”警察還逼迫我寫“不煉功、不和其他煉功人來往、不上訪”的保證。我堅決否定並繼續拒絕進食。在當晚23時,“610辦公室”的幾個人和看守所所長見實在無效,才給我看已開好的所外執行通知書(其中的理由是“因病”)並給我打開腳鐐。
當我躺在床上休息時,聽到有人問:你們把徐如花一直關在看守所是不是存在違法行為?“610”警察講:“什麼法不法,上面說了算。”可見對大法弟子的所有迫害都是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旨意下進行的。而且他們沒有給我任何釋放手續,只是告訴我,不允許離開丹陽。就這樣我在丹陽看守所兩年半的非法關押草草結束了。
2003年8月18日晚,當我回到家裡和家人在一起時,丹陽珥陵派出所指使聯防隊到我家查看,據他們自己講,上面吩咐每天晚上在我家周圍輪流值班,以防止我出走。丹陽“610” 警察為掩蓋我絕食獲得自由的事實,先後兩次到我家叫我父親在他們編造的“所外執行申請書”上簽字,第一次是為了“證明”我得“肝炎”、第二次又改為“水腫”。
奶奶帶著無限的牽掛走了
在我被非法勞教期間,疼愛我的奶奶因病去世了,在她離世前不斷地念叨著我的名字,她一直為我擔憂不斷為我祈禱,但是沒等到我回來奶奶就帶著對我的牽掛和擔心走了。
有次珥陵派出所的警察到我家非法抄家後,又闖到奶奶家裡繼續抄家,奶奶憤怒大聲抗議,警察們仍然把奶奶家翻的亂七八糟。
2003年10月10日上午,珥陵派出所警察以談話為由將我騙至派出所,又強行把我綁架到洗腦班(鎮江警校)。2003年10月27日晚我回到家時,我才知道丹陽公安局劉政委帶著幾個“610”警察和看守所所長到我家抄家三次,珥陵派出所所長揚言如果我再不“轉化”就再勞教3年,造成我親人的極度恐慌。而且我哥哥患有精神分裂症,他受到刺激,整天為我忐忑不安。2004年1月7日,丹陽珥陵派出所警察找到我公婆家追問我的下落,說是要把我帶走,在查找無結果的情況下又到我姑姑家騷擾。
丈夫再遭綁架 被非法判刑
2004年7月,我和丈夫到蘇州太倉同修的工廠打工。連雲港新浦區“610” 警察採用監控、竊聽手機、跟蹤等手段打探到我們的下落。9月初,他們在蘇州太倉綁架了於耀。當時他們得意的拿出全省範圍內非法通緝於耀的通緝令給予耀看,原來他們竟把於耀當成重點全省通緝。隨後於當日將於耀劫持到連雲港礦山設計院賓館施以迫害。遭連續不許睡覺折磨、刑訊逼供多日後,於耀又被劫持到連雲港市看守所囚禁一個月。
我作為一個身心飽受摧殘的柔弱女子,身邊帶著一個剛滿四歲的幼小孩子,又懷有身孕,並且只差半個月就將分娩,一家人剛剛團聚僅短短几個月的時間,丈夫再次被綁架、慘遭迫害,如果沒有法輪大法,簡直無法想像我將怎樣活下去呀!是中共江氏集團再一次非法剝奪了一家人正常享受天倫之樂的權利。是法輪大法又一次賜予了逆境中的母子繼續頑強生活下去的莫大勇氣!
在連雲港新浦區“610”的一手操控下,新浦區法院誣判於耀六年,並在過大年前將於耀劫持到洪澤湖監獄。
於耀獄中受難
於耀被劫持到洪澤湖監獄後,入監隊獄警隊長韓某多次無理逼迫於耀簽字畫押,均遭於耀嚴詞拒絕,韓某朝包夾於耀的刑事犯一擺手示意,五、六個刑事犯就立即衝過來對於耀拳打腳踢。2005年2月,韓某以加分獎勵為誘餌,唆使二十幾個犯人,對於耀及幾個連雲港籍法輪功學員施以暴打,打完後讓犯人架著強行在地上跑,每次都把他們折磨的遍體鱗傷,其中兩人遭折磨後,被人攙扶進車間,之後多日無法正常走路。
在洪澤湖監獄入監隊,獄警還一年多不讓於耀及其他連雲港籍大法弟子與家人通訊,家人無法知道他們的任何音訊。他們還要被獄警每天超過十五小時高強度的奴役,並且沒有休息日,每天收工,渾身都酸疼無比,尤其胳膊和雙手都會撕裂般的疼痛。
在入監隊一段時間後,於耀又被秘密劫持到犯人家屬住的招待所單獨關押,獄警利用猶大不停圍著於耀灌輸歪理和謊言,車輪戰強制洗腦,強迫看歪曲事實的碟片,由於整整一個月幾乎沒有睡覺,於耀在不清醒的情況下違心的“轉化”。
隨後,於耀又被轉移到教育中隊,頭腦清醒後,於耀很快寫了嚴正聲明,並突破重重阻力,親手交到監區領導手中。緊接著便是更加嚴密的監控,獄警不許任何人與於耀講話。
於耀還每天被強迫高強度隊訓,導致右腿韌帶斷裂。在冤獄即將期滿重獲自由的前夕,於耀又突然出現嚴重的腦血栓狀態,頭昏腦脹,渾身無力,無法說話,整整躺了十幾天才慢慢恢復知覺,期間監獄從沒過問過他,更沒有採取任何醫療救助。
被迫害的身心俱損的於耀於2010年9月,終於邁出洪澤湖監獄的大門重新呼吸到久違的自由空氣。六年的冤獄迫害使他頭髮花白,受傷的右腿走路一直有點傾斜,頭腦反應遲鈍,說話緩慢,呼吸沉重,血壓嚴重上升,頸椎微駝。與過去未遭受迫害時的身體健壯、健談爽朗判若兩人。
逃離洗腦班
2006年4月的一天上午,丈夫於耀尚在洪澤湖監獄飽受折磨之際,丹陽四名警察闖入的工作我的單位,將我野蠻綁架,並於當日下午將我挾持到江蘇興化洗腦班殘酷迫害整整四個月。
我一被綁架到興化洗腦班,惡人就迫不及待的對我不停灌輸謊言、進行洗腦迫害,逼迫我看、聽抹黑大法的黑材料、碟片等。我絕食抗爭半個月,遭野蠻灌食。期間,每天都有兩名夾控人員二十四小時貼身監控,記錄一言一行,連睡覺都要被監視,而且每個星期更換夾控人員。
一天晚上,丹陽“610”警察把我帶到他的宿舍,絞盡腦汁逼我轉化,並用力抓住我的手逼我在師父的法像上用原子筆畫叉,我堅決不肯,該警察就氣急敗壞的用原子筆狠狠的劃我的手背,將我的手劃出了兩道深深的血口子。
不斷的摧殘,導致我的身體每況愈下,直至腰部疼痛難忍,坐都坐不住,睡覺也睡不著,人疼得直打滾,送去醫院經醫生檢查,發現我腰部右側出現了一個囊腫,已有幾公分大,但“610”警察還是沒有放過我,將我挾持回洗腦班繼續迫害。
兩個月後,在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被迫害的生不如死的我終於等到了一個時機從洗腦班逃脫,當時我的左腿已經嚴重骨折了。在丹陽一對好心夫婦朋友的幫助下,我來到了連雲港。
又遭綁架 惡警迫害好心人
丹陽“610”發現我從洗腦班走脫後,不惜興師動眾對興化所有計程車進行嚴密盤查,找到了那對好心夫婦的家。而連雲港“610”通過對本地法輪功學員手機和座機的非法監聽,得知我會到連雲港同修家中,就立即與丹陽“610”秘密勾結,結果第二天我就又被連雲港“610”警察綁架到興化洗腦班繼續迫害。
接著警察又挾持了我的父親,隨後將我弄到興化醫院施以手術。過了一個星期左右,整個左腿都打著石膏的我並沒有獲得自由,而是又再次被劫持到興化洗腦班,繼續摧殘。
惡人天天逼迫我寫所謂“轉化”黑材料,遭拒絕。那些人一計不成又生毒計,惡人邵某無恥至極的說幫助你的那對夫妻現在都被拘留了,你要不寫,就不放他們。我萬般無奈只好違心簽字。邵某又進一步威脅強迫我以後不准反悔,此舉遭到我忍無可忍的拒絕,我對邵某說:你不是揚言要判我八年嗎?那就判好了。結果邵某狡辯說自己沒有說過那樣的話,然後就低著頭灰溜溜的走了。
惡警果真對幫助我的那對好心夫婦下了毒手,他們將其中丈夫綁架至丹陽某派出所殘忍毒打了整整一夜,他的家人托關係找人交了一千元保證金後釋放。他們又誘騙那位妻子說我與她的丈夫有染,不然她的丈夫不會這樣幫我的。導致那位善良的妻子誤以為真,與丈夫大吵後一人回老家去了。而幫助我的連雲港市法輪功學員劉燕也隨即遭連雲港“610”綁架,並被關在鐵籠子裡刑訊逼供一天一夜,被非法關押一星期才釋放,連她不修煉的丈夫也被非法關押一天。
八月份我才回到丹陽母親家中,珥陵派出所警察當即就威脅我母親,說放我回家是讓我養傷,等我傷好了再抓走。然而他們沒有想到我經過煉功後二十幾天就恢復了正常行走,在他們再次準備行惡前離開了丹陽。警察雖沒有得逞,但我也被他們迫害有家卻無法回返。
丈夫被迫害致死
2012年6月1日晚十點左右,於耀在發放真相資料時遭惡人構陷,被連雲港市海州區“610”綁架。非法審訊後,警察欲將於耀劫持到連雲港市看守所囚禁,以便施以進一步迫害。由於於耀血壓突然升高,看守所拒收。警察勒索三千元後,6月5日以保釋為名將於耀釋放回家。
由於丈夫身體被迫害的無法工作,我一人承擔全部家庭負擔。一家人雖然省吃儉用,但是最起碼我們能團聚在一起,過著正常人的生活。但是丈夫的身體因為遭受迫害留下的後遺症而每況愈下,慢慢的渾身浮腫僵硬,行動不便,心跳加速,呼吸困難,血壓升高。我們夫妻倆長期遭受迫害,還要負擔兩個孩子,經濟上基本上是沒有剩餘,甚至有時候借錢用。當時我多想把他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卻因為實在沒錢而放棄治療。2014年11月10號下午,於耀在病痛折磨中痛苦去世,年僅51歲。他離世時半睜著的雙眼無聲的訴說著他經歷的一切苦難冤屈。我悲痛至極,一個經歷萬般苦難的修煉者就這樣被遭受迫害含冤死去。我去街道和醫院開死亡證明時都告訴人家我的丈夫是因為遭受迫害而這麼年輕去世。我送他去的火葬場,我看著他被推進火化爐,我看著他變成白骨灰出來,我把他的骨灰送進公墓,我心如刀割,我時常為他傷心落淚。其實像我們家這樣因遭受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殘酷迫害導致親人離世,經濟困難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實在太多了,這僅僅是滄海一粟。
綜上所述,控告人和我的丈夫及全家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也不可能觸犯任何法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的權利和自由,有生命健康的權利。我修煉法輪功是我的正當信仰權利的行使,但卻遭到被控告人濫用手中職權強行殘酷迫害,利用手中重權顛倒是非、惡意構陷,製造人間悲劇,使控告人深受其害。被控告人利用手中職權任意踐踏法律,失去司法公正,這才是真正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設施,製造人間悲劇,禍及無數家庭,迫害死幾百萬大法弟子,罪惡滔天,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特提請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真正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懲元兇被控告人江澤民,還我清白,還法輪功清白,還我師父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