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5年09月01日】
“我從九歲起,因堅守法輪大法‘真善忍’信仰,而被騷擾及社會歧視,導致我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至二零零七年底一直流離失所,有家不能回。”這是年輕的平面設計師陳琬馳女士的痛苦回憶。
現年二十四歲的陳琬馳女士,是遼寧省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她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郵寄了《刑事控告書》,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導致她及家人遭受嚴重迫害。陳琬馳女士要求最高檢察院追究江澤民的刑事罪責,將其繩之以法。
以下是陳琬馳女士敘述遭迫害事實:
我從九歲起,因堅守法輪大法“真善忍”信仰,依法和平上訪,而被撫順市國保大隊、永安台派出所、 站前派出所、站前街道、東富平社區的所謂“幫教”人員騷擾及社會歧視,導致我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至二零零七年底一直流離失所,有家不能回。
撫順市國保大隊夥同“610”非法組織騷擾迫害我家,酒後到我學校南台小學要求帶走我,企圖利用我,帶他們進入我家,實行非法抓捕與搶劫,後由於學校不配合,未果。期間更多次對我進行非法跟蹤、盯梢,以及綁架;使我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折磨。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我那時才十三週歲。撫順市國保大隊一史姓女警察敲我家的門,在我下樓詢問是不是她敲我家的門的時候,她和一群便衣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將我圍住。我父親陳東平聞訊下樓,隨即被他們攔住,後非法闖入我家,非法抄家,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都抄走了什麼,事後也沒有任何交代。
當天下午在迎賓路605車站上,史姓便衣女警察夥同五個年輕力壯的便衣,共六個人,強行抬著我一個十三歲的孩子上車,根本不告訴要去哪裡,我穿的褲子也被撕成了一條一條的。我因多次反抗,遭到了他們言語的恐嚇。
撫順市國保大隊惡警劉平和,一、二次帶頭闖進我家中,參與並積極配合非法抄家。不出示任何證件以及手續,非法抄家期間,我要求出示搜查令,一個便衣警察恐嚇我。劉平和還出言誹謗。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謊稱我父親犯法,並說有證人,非法搶劫我家的東西還誹謗東西是用贓款買來的。當天撫順市國保大隊拒不放人,找來學校的老師之後才把我放回家。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二日,我時年十五周歲。我父親陳東平因不堪經常性的騷擾與非法抓捕以及流離失所,心力交瘁而離世。父親去世剛剛二十天,警察趁著我上學走後,把我母親姜傑綁架走,逼她在電視上污衊法輪功,說我父親是修煉法輪功致死。我母親不配合,就被他們非法關押至羅台山莊洗腦班,後再次被送到馬三家教養院迫害。
我母親被非法抓捕後的一段時間,警察不告訴我母親的下落。接下來的半年裡,我到處流離失所,被迫失學,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固定住所,回家甚至不敢開燈,白天還要拉窗簾,生怕有人知道我在家。
二零零六年底,我母親因為絕食反迫害,被強制灌食致胃穿孔,瀋陽市馬三家教養院獄警推脫責任,強調客觀理由,絲毫不提野蠻灌食之惡行,並欺騙未成年人,向我訛詐醫藥費。
撫順市國保大隊、永安台派出所、 站前派出所、站前街道、東富平社區以及瀋陽市馬三家教養院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
撫順市“610辦公室”、 撫順市新撫區“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以上遭遇,只是我十六年中遭受迫害的一部分。在千萬法輪功學員,以及他們的家庭所遭受的迫害中,我的遭遇只是滄海一粟。數以萬計的原本和諧美滿的家庭在這場迫害中妻離子散,天人永隔。原中共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任主席、中共軍委前任主席江澤民以及在其領導下實行迫害的單位所犯下的罪罄竹難書。
鑒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級法院、最高級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