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5年11月18日】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火車站街道辦事處公務員韓仲翠,修煉法輪功後,她本人與智障孩子都受益。在1999年7月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多次被關洗腦班迫害,一次長達四年,遭受非人折磨及藥物迫害;後又被非法判刑三年,被迫害致嚴重傷殘,眼睛看不清東西,四肢僵硬等不正常狀態。
二零一五年八月,55歲的韓仲翠女士控告元兇江澤民,請最高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追究江澤民濫用職權罪、誹謗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等刑事責任。
控告人韓仲翠說:“江澤民與共產邪黨卻傾百姓的財力、物力、人力,以十六年之久迫害著一個弱女子,使我生活不保,使我的孩子在生活不能自理、智障的情況下又被剝奪了母愛;使我的丈夫在江澤民血腥鎮壓法輪功的過程中,不僅不念一點夫妻之情還對我母子落井下石、雪上加霜;監獄、洗腦班對我非人的折磨和酷刑虐待使我被法輪功師父救贖的生命在這十六年裡分分秒秒處於傷殘、生命垂危、死亡的邊緣……同時使我可憐的孩子永遠失去自由、平和、健康的家庭環境。我和我的孩子只是需要一個完整的家,不需要太多的錢財、富裕的生活條件,只是要一個母親和兒子團團圓圓的在一起,可是對我母子這一點點的期望和希冀江澤民都利用強權指使公檢法司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打破了。”
以下是韓仲翠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家人也受益
我叫韓仲翠,今年55歲,系蘭州城關區火車站街道公務員。一九八六年冬天我在家生了第一個孩子,是個女兒。生了孩子的第二天,因為沒有奶水,我的婆婆給孩子餵了米湯,後來孩子吐得不行,就送到醫院醫治。發現孩子吃完過一陣就吐,吐出來的是黃水,就像屁股裡拉的一樣。最後大夫會診認為是腸梗阻,說孩子太小了不能做手術,如果做手術,因為孩子太瘦小,手術後孩子能不能從手術台上安全下來不能保證;如果能從手術台上下來,就會造成心臟不好等多種疾病,只能用高營養養著,到孩子大一點再做。因為我們夫妻收入微薄,連孩子一個人的花銷都供不了。當時我的丈夫拿不定注意。我不願意看著孩子就這樣受罪,就決定做手術。孩子做了手術,發現小孩的腸子被粘乎乎的東西堵的似通非通的,大夫用手捻了一下,就開了,後將傷口縫合。做完手術前五天孩子狀態很好,到第六天孩子發燒,反反覆覆手術後的症狀時不時出現,經過醫院醫治,在住院大概二十天左右孩子出院,我們回家了。回家後,孩子的身體一直不好,在一九八八年我的女兒無法醫治夭折,當時我正懷有身孕。為給這個孩子治病,我在月子裡落下了病根。
生了大兒子,月子裡又沒有恢復好,身體更是每況愈下。在我生了大兒子8個月時,我丈夫張志富就在外找女人,當時他還在部隊,得知我知道實情後,求我不要離婚。我考慮到孩子尚小,就原諒了他。但是,在小兒子出生後,丈夫不僅不照顧我,還不給我母子生活費,致使我在月子裡造的病更加嚴重。頸椎不好,風濕性心臟病,風濕性關節炎,還有其他的各種不適的症狀很多很多。
我的身體不好,單位同事人人皆知。孩子也由於早產,導致小腦發育不良,到7、8歲時走路還不穩,是個智障孩子。經醫生診斷,說我兒子隨著年齡增長,會越來越不好。孩子也真的如醫生所言,隨著年齡增長,不是懂事了,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病狀越來越明顯了。自己拉的屎抓上了玩,不會吃飯,不會說話,還愛亂跑,一出門我只好抱著。這期間,張志富對我母子不聞不問,我為了上班,只好將孩子帶到娘家讓母親幫忙帶。
作為一個女人,還帶著一個智障的孩子,我希望自己健康,希望孩子和別人的孩子一樣正常。為了治好自己的病和孩子的病,我到廟裡燒過香,練過種種氣功,拜過神,求過觀音,還信過耶穌等等;只要聽說對孩子的病和自己的病有幫助的信息我就去試一試。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張志富給我一本《轉法輪》,讓我看看。我在疾病纏身,家庭不幸,內心極度痛苦的情況下接觸了法輪功,只是抱著試一試的態度煉了起來。
修煉法輪大法幾個月後,我的頸椎,風濕性關節炎和風濕性心臟病,竟然痊癒,我的兒子也慢慢有了好轉,他竟然能簡短的跟我對話,還知道拉屎後拿水衝掉,在街上一個人走的時候,他知道如何躲閃汽車、如何過馬路了。躲在兒子身後悄悄看著兒子的我,看到兒子在街上懂得注意自己安全的那一刻,我真的很感動,孩子的自理自立會使他來到這個世上少受一點罪,我作為母親只是希望他能好一點更好一點。為此,我更堅定了修煉法輪功,不只是為了我自己,還有我的兒子。
隨著我身心的變化,和孩子的一點點的健康,這種來自身體的喜悅和內心的平靜加上兒子每一天都能帶給我的驚喜,使我那段日子裡沉浸在無比的幸福之中。我內心因為家庭的不幸造成的傷害和痛苦,也因為修煉法輪大法而漸漸釋然。
二、控告人韓仲翠所受迫害的具體事實
在我有幸修煉法輪大法不久,就到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這個不尋常的日子,中共邪黨江澤民集團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從這個時候開始,我不僅承受著丈夫在外找女人,對家庭對兒女不管不問的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壓力,還要承受來自單位、當地610人員等等滅絕人性的精神迫害和身體的摧殘。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剛一開始,街道主任邸英就停止我上班一週,強制我看媒體對法輪功的造謠誹謗,要我放棄大法修煉未成後,就動不動利用談話的方式騷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去北京上訪善意說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北京公安劫持到海淀區一個看守所,後轉到唐山市一個看守所關押了半月後,通知單位由溫照軍、王莉花劫持回蘭州,又綁架到城關區桃樹坪拘留所非法關押五個多月,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初才通知家人接回。在這期間,溫照軍夥同他人做白條假據,編造我住院二千四百元費用和其它無理單據,共扣除我的工資獎金八千餘元。
二零零二年元月初,我又被單位領導邸英、溫照軍領一伙人,夜裡大約十一點左右從我家裡用兩個床單把我捆住,從五樓抬下來綁架到區洗腦班——城關區皋蘭山洗腦班,後綁架到蘭州市龔家灣洗腦班。我絕食抗議18天,後因身體狀況,當年臘月三十,邸、溫把我送到了鄉下我的老家。參與迫害的單位領導:邸英,溫照軍,區610頭目董建明。(董當著幾個人面說,因他是張志富的朋友,為了關心我才把我送洗腦班)
(一)在龔家灣洗腦班遭受殘忍迫害
二零零三年四月下旬,邸、溫又帶人闖進我家逼我表態放棄大法修煉未成,隔天后領著人把我從家裡綁架到龔家灣洗腦班迫害,在龔家灣洗腦班三個多月,我拒寫“三書”,並絕食抗議邪惡的非法關押和迫害,前後絕食抗議三個多月,警察們對我進行強行灌食,我的身體被摧殘得非常虛弱,無食慾,吃點、喝點就吐,兩個月後頭暈、行動都很難,至七月底,邸、溫把我接回家派人照顧了九天,藉口工作忙派出人就不管了(我的陪員叫李秀梅)。
剛上初中的大兒子因單位的人多次上門騷擾、抓人,精神受到嚴重傷害,整天為我擔心,上不成課離開了學校。從洗腦班回到家,我看到我的兒子精神就快崩潰,我被綁架走後,孩子為充飢,先後把家裡的電器都賣了。大門被單位派人撬壞不管,晚上只好用棒頂著。
從洗腦班回家後,我不但沒有好轉,整個肚子逐漸脹的硬硬的,我艱難的忍不住痛哭,被好心鄰居聽到,得到了幫助。後來親戚知道把我們接回鄉下老家照顧。
二零零三年九月的一天,邸、溫又帶人闖進我鄉下老家。因我吃喝一直沒有多大的好轉,身體瘦的皮包骨,躺在炕上要人照顧,他們從被窩裡把我拉出來塞進他們的車裡又送進了龔家灣洗腦班。在洗腦班頭目剡永生的指示下,一去就關禁閉對我進行高壓迫害,在禁閉室一隻手舉起來銬在禁閉室的鐵門上,銬的暈過去,才被放下來,過來了兩三天,又被轉到禁閉室院子的地下室,進去伸手不見五指,洗腦班的人員用手電照亮,把我銬在一鐵架子上,聽知情人說銬了一個七個中晝夜,頭、臉、眼都腫了,眼睛腫的連縫隙都沒有,當時惡人把銬子解開後說人不行了,就用一塊布抬到禁閉室,把雙手分開銬在床兩邊強行輸液,然後又把我吊銬在禁閉室的小房子的門扇上,不知過了多少個晝夜,左肩被吊脫臼。
有的學員背銬在鐵門上,即胳膊向身後伸並舉的和肩同高,個子矮的胳膊舉的比肩還高反銬著頭抬不起來。銬的時間一長,頸椎損傷,胳膊失去知覺,腿腫的將褲子繃的緊緊的,有的腿發紫發黑無法下蹲,腳腫的象麵包,鞋穿不進去,有的學員只能光腳站在地上。把學員這樣銬上,那些幫教人員就可以打牌,晚上睡大覺。學員要去廁所,他們睡覺不給開銬,逼得個別學員不得不解在褲子裡。我被長期關禁閉,不給洗澡,渾身很髒,被他們用架子車拉到洗澡堂的。
這輪高壓迫害達45天,導致左肩被吊脫臼,身體立不直,行走時身體弓的成90度。警察說我裝著,大約兩個月後,在陪員幫我擦背時,發現左肩膀子和肩脫開,叫來大夫看了一下,第二天我被趙健等人帶省中醫院檢查,拍片左臂脫骨已長出肉芽,而後脫臼的關節腔內又長了新的肉芽,大夫說等身體消腫後做手術。後又帶到蘭州陸軍總院檢查,結果整體神經損傷,已時間太長已無法治療。後堅持在洗腦班煉功,神奇般的恢復正常。
零四年十二月,因我不聽從洗腦班新上任的頭目祁瑞軍的無理要求,被祁指示把我關禁閉,高壓迫害長達七個多月。
在食物中投放不明藥物或強行注射不明藥物進行迫害。法輪功學員絕食反迫害,惡人往往在將要強行灌下的食物中混合上不明藥物,或在點滴的瓶中加入不明藥物。法輪功學員被灌下這種藥物後,往往會出現明顯藥物反應:頭暈、目眩、口乾舌燥、嘔吐噁心、渾身發涼、發軟、精神恍惚、伴有緊張恐懼感、渾身散發難聞氣味。
一天,祁瑞軍一夥指使醫生在一個蘋果上注射上有毒藥物,讓包夾拿給我吃。吃完後,一警察和我談話時說:“你還能活幾天都說不上。”警察走後,我感覺噁心,當時就吐,吐出的東西顏色是紅色的。
後來我又被祁和孫強幾次送禁閉高壓迫害。長時晝夜站立雙手上銬,站立雙臂後背銬,雙臂後上翹坐在地上上銬,有時甚至銬昏過去。而且給飯裡下不明藥物,不給喝水,不讓上廁所,下雪後穿著單衣銬在雪地凍,強行輸液,長時不讓睡覺等等。
二零零五年冬天被關進禁閉室,一直關了四個月。包夾秦紅霞、李小紅、巨有華時刻監視。
長達三年多的迫害,我的身體不但很虛弱,而且還嚴重受損,全身沉重,走路象有一股力量往前推的栽倒,頭重頭昏,手腳麻木無知覺,左臂吊傷未好,右手不但神經受損,手背一根骨頭被骨折。
二零零六年元月有一天早上下大雪,洗腦班強迫法輪功學員到外面掃雪,我不配合,祁瑞軍等人指使保安魏一川、楊繼剛等人強行將穿著單衣服的我從房間推到雪地裡罰站,還指使保安用掃帚把驅打我掃雪。祁瑞軍指使保安將我銬在鐵欄杆上,在雪地裡吊銬了五個小時,中午不給我飯吃。
二零零六年三月,我煉功、法輪功學員牛萬江拒絕跑操,祁瑞軍將我們二人關禁閉吊銬,由包夾秦紅霞、巨有華、陳小強、周兵每天二十四小時監視看管,二人絕食抗議,祁瑞軍指使醫生王育全、護士馬欣、楊清蓮強迫二十四小時插胃管灌食,幾個包夾每天吊銬酷刑折磨,護士馬欣每次來檢查時總是惡狠狠的指使包夾們說:“把銬子扣緊點,看好了,不要放鬆。”一直折磨到五一放假前,才將我二人放出禁閉室。
二零零六年夏天,法輪功學員張榮因拒絕所謂轉化,被祁瑞軍、穆俊關禁閉背銬七天七夜,致使張榮雙手失去知覺,拿不起毛巾洗臉。沒過幾天,祁瑞軍等人又將法輪功學員張濤、關自平、錢世光、牛萬江、杜蘭萍和我先後關進禁閉室,每人單獨關,雙臂反背吊銬在高低床頭架前,坐不下、站不起,只能半跪著,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吊銬,包夾廖永田、陳小強、秦紅霞、巨有華等監視看管,只有吃飯時才鬆開十幾分鐘。祁瑞軍與全潤、孫強、王桂蘭整天在禁閉室隔壁或門口一邊打麻將,一邊監視吊銬的法輪功學員,指使包夾檢查吊銬的銬子鬆緊程度。更惡毒的是在吊銬錢世光時,祁瑞軍與惡警孫強、醫生王育全、護士馬欣合夥將錢世光脊椎殘疾彎曲突出部份頂在鐵床架上,加劇疼痛。
二零零六年七月到九月中旬,我被劫持在車隊值班室床頭背銬達45天。二零零六年我絕食抗議對我的長期非法關押迫害,被關進禁閉室,迫害方法把兩胳膊後上翹分開套進鐵床床頭,身體只能半爬著長達35個晝夜。第三次被關禁閉灌食、吊銬暈死兩次。祁瑞軍指示惡人把我綁銬在鐵床上強行灌食一個多月。一天,祁瑞軍帶領洗腦班惡徒傾巢出動,把我吊銬在高低床前,劉鑫捏腮幫子,孫強撬嘴,強行餵食。我的兩腮被捏了兩個青紫的坑。
二零零六年我和法輪功學員牛萬江絕食十天後,祁瑞軍讓長期僱傭的邪惡之徒秦紅霞、巨有華、廖永田、陳小強將我們二人背銬在禁閉室內,還揚言將我們灌食,如果再不吃就不要灌了,往死裡餓,餓死,他就一筆把我們勾了算了。
陪員巨有華,女,36歲左右,窯街農民,無理智的打罵大法弟子,阻止我煉功,後遭報,一月工資全部送醫院,後身體不行在家休息一年。
二零零六年,我被迫絕食43天,在黑窩被殘酷迫害四年多,洗腦班人員看到長達三年多的高壓迫害改變不了我堅修大法的意志,加之身體狀況於二零零六年底以威脅的語氣通知我的親戚把我接出龔家灣洗腦班。
從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今,我的工資扣的一分沒有,我的丈夫也是一分錢生活費都不給,我和孩子的生活至今都靠老家親戚供給。
(二)再次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
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中旬我被綁架,我娘家母親、姐姐等人經過長達一年的找人,要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她們找到城關法院,主辦法官劉冬郁避而不見,讓法院工作人員給姐姐一張法院執行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有“經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強行要姐姐簽字、蓋手印,我姐姐不會寫字,法院工作人員自己在簽收單上寫上了我家人的名字。我的姐姐拿著這些所謂的手續不僅見不到我本人,還無法得知我究竟在哪裡:看守所,監獄,法院,國保大隊,街道辦事處,以及“610辦公室”,都不能給家人一個明確的答覆。
六月二十八日,我的姐姐一早(9:30)趕到蘭州第一看守所,要求見我,看守所警察說:剛送了甘肅女子監獄。姐姐又趕到甘肅女子監獄,獄警說到了,還沒進監,在外面。當姐姐拿出法院的東西要求見人,獄警說這不是見人的,姐姐才明白被法院欺騙,而姐姐再次到法院要監獄關押我的所謂手續時,邪黨“執法”人員劉冬郁更是不理不睬。
直到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我的家人才在甘肅女子監獄看到了皮包骨的我,法院作為審判機構,給我的家人的是執行通知書,卻始終不給法院的判決書。為了要判決書,委託律師為我申訴,家人多次找到法院,劉冬郁不僅避而不見,還在電話中囂張叫嚷:去上訴、去告呀!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約9點左右,我去蘭州市老幹部局找我丈夫張志富,丈夫因長年對我母子不管不問,長期不回家已有兩年了。我想問一下他們單位登記買房,時間過去了半年,看有沒有希望,如果沒有希望,我要另想辦法,因為大兒子需要房子。
我到老幹部局沒有找到丈夫,也沒有了解到情況,在返回家的院門口,看專欄上有招工表,想找一個適合的活干,剛站下,突然幾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圍聚到我四周,一人從身後將我的腰抱住,一人將我的頭和肩向下壓住,還有兩個人將我的兩臂背到身後,我的手提包被搶走,我無法轉身看不到身邊都是什麼人。他們把我連拉帶推拖進一輛黑色小轎車,還沒等我抬頭,就給我頭上戴了一個黑頭套子。那輛小車灰很厚,上面還有被淋上雨的痕跡,車開了一段不長的路,我被拖下車,身上的鑰匙被搶走,然後又將我綁架到另一輛車上,因戴頭套,我什麼也看不見。只聽劫持我的人說:“你還不知道是誰叫抓你的。”
第二輛車開了很長時間,我覺得到了一個無人煙的地方,周圍很靜,偶爾聽到有一兩輛車開過去的聲音。車在那裡停了好大一會兒,然後又把我拉回家。到家後才把我的頭套去掉,當時映入眼帘的是家中一片狼藉,所有的大法書籍、《明慧週刊》、大法資料和480元現金被強行抄走。當時家裡除了我的小兒子(因早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我照顧)還有幾個陌生人,其中一人說他們是國保大隊的、他自己是國保大隊的隊長,並讓我寫放棄修煉大法的東西,還說當時寫還來得及,那意思是如果我寫了就不被送走。我沒有理他,他們又讓我在非法抄家的表上簽字、摁手印,我沒有配合,就在這時,他們已經打電話叫來了火車站派出所的副所長馬貴存、火車站街道辦事處610辦公室王永紅、綜治辦主任及一名司機共4人,自稱是國保大隊隊長的人將抄走的東西全部交給了這4個人,這時我丈夫也被叫來了,馬貴存把家中的積蓄(大概7000多元)、一個建行卡及從我身上抄走的家門鑰匙給了我丈夫,並讓我丈夫把兒子帶走。然後他們把我綁架到了火車站派出所,大約晚上11點,又將我劫持到桃樹坪派出所,後又被非法拘禁在桃樹坪拘留所,拘留所警察要求給我照相,城關區司法所詢問抄走的東西是不是我的,並問我是否承認修煉大法有錯,火車站派出所警察要求我在登記表上簽字,都被我拒絕。
8月初,火車站派出所3名警察將我從拘留所劫持到五泉公安醫院,強行檢查身體,我沒有配合檢查,但他們仍在體檢表上填上了檢查結果。之後將我非法拘禁在蘭州市九州看守所13隊,之後城關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到九州看守所非法詢問,問抄走的東西是不是我的、在這之前有沒有拘留、我現在的住所是誰的、給不給別人講真相,這些問題我都沒有正面回答,然後檢察院工作人員讓我簽字,被我拒絕。後來,他們再次對我非法審訊,還是這些問題重複的問,仍讓我簽字,我沒有簽,他們說這是他們的工作希望我配合簽字,我說:“我不承認這是你們的工作,因為你們這樣做工作不在理。”
第三次檢察院工作人員又來了,拿來了事先擬好的文書,讓我看並簽字,開始我不看也不簽,檢察院工作人員就跟我說:“這個要往法院送,你最好看一下,開庭時你就知道了。”為此我看了這張表,那是一張A4的紙,我能回憶起來的內容是這樣的:整張紙是列印出來的,前面第一行列印的是:“證明人:張志富、姓石的女人(名字已記不清)”,第二行列印的是“韓仲翠住在哪裡(我家的住址),有大法書籍多少(數字已記不清)、真相資料多少、大法印章2枚、護身符多少、真相幣480元”,最下面的落款是城關區檢察院:××(人名已記不清)和時間,上面落有紅色公章及人名的章子。我沒有簽字,檢察院的人走了,再沒有來。之後,城關區法院2、3名工作人員來找我,讓我看他們手裡拿的東西並簽字,我不看也不簽,並告訴他們法輪功沒有錯。
(三)在甘肅省女子監獄遭受酷刑虐待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看守所警察將我非法劫持到甘肅省女子監獄,反邪科科長朱鴻指使至少4名犯人強行將我抬到反邪科,將我的東西檢查完後,讓我按照犯人的規矩打報告,我不配合,科長朱鴻就讓反邪科裡所有被非法拘禁的法輪功學員及普通犯人都叫到樓道裡,讓大家陪著我站到凌晨2點,有兩個年紀大的人暈倒,已轉化的法輪功及不明真相的犯人都來圍攻我,這些人與朱鴻夥同一起向我發難,說我還是煉法輪功的呢,法輪功不是講善嗎?我為了不牽連其他不明真相的犯人,於是就打了個報告,這件事情就過去了。這些陪站的人都回監房睡覺了,我仍在通道裡,坐在地上度過一夜。當時有兩個值班的,還有一個專門派來當我的包夾,她叫楊黎,在朱鴻的指使下參與了每次對我的迫害。
第二天早上吃飯時,由於我被劫持後一直絕食仍沒有食慾,我不想吃東西。朱鴻指使著那些犯人強行給我灌食。楊黎及其他3個人將我擠在牆上,有捏鼻子迫使我張口呼吸的、有掐住我的臉頰迫使我張口的,還有的拿勺子撬我的牙齒的,我不配合她們沒有灌進去。因為她們沒有達到目的,就不讓我睡覺。到了第三天,她們繼續強行灌我,我的臉被掐破,下嘴唇被拉的腫脹、下垂不能閉合,口水不住的流出。
監獄警察為了達到讓我轉化的目的,要求我寫保證書、填寫個人簡歷表,我不配合就連續不讓睡覺15個晝夜,到了第15天的後半夜,朱鴻指使犯人楊黎、張錦秀、馬國芳將我架住在監道和大廳裡來回的拖,還不停的問話,說一些偽善的話,如寫了保證就不再受苦了,還可以跟家人接見、打電話,我一直堅持我沒有錯、法輪功沒有錯。
第16天早上,犯人拖著我讓我站起,我的意識已經控制不了自己的身體了,她們就將我架起後突然放開,我直挺挺的倒下,頭右側碰到地腳線,我的頭當時就起了一個大包,從此我的眼睛就睜不開、頭重感覺抬不起來,站立時要兩腳分開否則站不穩。她們為了逼我睜開眼睛,在我的眼睛裡抹了3次風油精,我的眼淚直流,可這些犯人卻大笑著拖著我在監道裡走。
在這期間,有2個晚上,犯人楊黎、張錦秀、馬國芳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在報紙上,將報紙強行塞到我的褲襠裡,還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到脖子、後背、胳膊及大小腿上折磨我。此外,楊黎、張錦秀、馬國芳還把我的頭髮揪住往牆上使勁的撞,把我拖到廁所裡,嘴裡塞上擦地的抹布,她們3人用腳把我的頭踩到地上,臉側著貼著地面、身體平躺,並在我的肚子上亂踩,又從身後朝我的陰部踢。
有一天,十幾個犯人在朱鴻的指使下為了讓我寫保證書,把我從大廳裡連押帶推推到一個教室裡,把我的手捏住,把筆靠在我手上,抓住我的手讓我寫保證書,我掙扎著不配合,有一個叫支英的犯人將我的右手中指擰轉90度,她一看不對就又擰回去了,從此我的中指腫脹,不能彎曲、不能用力,至少半年才能正常彎曲,但是不敢用力,一用力就疼;這十幾個犯人還用拳頭打我的臉和胃,我的臉多處被打的青腫,支英邊用拳錘我的右肋下邊說:“從軟處打,傷了以後看不出來”。當天下午,一位自稱是監獄獄長的女警察(後聽說叫朱憲中)在朱鴻的陪同下,來問我臉上的上是誰打的?我心想朱鴻一清二楚,她還來問我,就沒有回答她,她就反覆問我是不是犯人幹的,我哼了一聲但沒有提是誰。之後的一天,楊黎哭哭啼啼的找到說是我告發了她,使得她掙的分被扣掉,我很清楚這件事情是朱鴻做的,導致楊黎對我誤會並非常仇恨,經常辱罵我、不讓我上廁所,並和打飯的犯人聯合起來,給我更少的飯,等等,折磨我以發泄對我怨恨。朱鴻這麼做,既表現出她們執法“公正、嚴明”偽善的表演,又挑起犯人對法輪功學員的仇恨,並利用仇恨達到進一步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
而後,警察朱鴻長期讓我白天站,晚上不讓上床睡覺。我白天長期站立,導致頭重無法支持,頭不自覺下垂,同時彎腰,有時頭都要碰到地面,楊黎見狀仍讓我站直。從那以後,我經常頭沉、眼睛模糊、記不住東西,有時感覺精神恍惚,臉、手、腿及腳腫脹,每到下午手腳發紫,走路感覺身體傾斜,掌握不了平衡。
二零一四年年初,我所在的隊長換成了劉曉蘭。四月份,劉曉蘭指使楊黎逼我站立5個晝夜,除上廁所外,一直站著,楊黎因我沒有雙腿併攏站直說我站沒站相,經常將我的左腿踢的青一塊紫一塊,小腿腫脹皮膚被繃的又薄又亮,腳也被踩腫。期間,楊黎還拿著碳素筆使勁往我的雙手手背上剁,剁完後還說:“這是你逼得我幹的”。我的手背布滿了眼眼,左手23個眼,右手24個眼,鮮血滲出手背,第二天手腫的象饅頭一樣。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由於身體狀況不好,整天沒精神,不想睜眼睛,臉發紅,氣短,雙腳失去知覺,我被送康泰醫院,做了頭顱CT,大夫問我頭是否受過傷,我當時忘記了二零一三年七月份頭右側被地腳線碰傷的事,於是回答沒有。我仍感頭重、身體僵硬,雙肩沉重、左側胳膊麻木、抽筋,在那裡住了10天,我又被非法拘禁在監獄,這些症狀一直伴隨著我,隨著時間的流逝,眼睛看不清東西,整個頭沉象戴了個什麼東西似的,同時四肢感到僵硬,直到我出獄後煉功症狀才明顯好轉。
我一家只是千萬個不幸法輪功學員家庭的縮影,而家庭的陰晴又反映社會的興衰。按“真善忍”做個身心健康的好人有何錯?是誰害得那麼多好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還謊說法輪功學員不顧家庭?若每個人都隱忍偷安,聽任邪惡對“真善忍”的迫害陰謀得逞,那麼,我們所有人都將生活在充斥“假惡鬥”的世界,國和家豈有安寧?對“真善忍”的鎮壓,對無辜百姓的迫害真正凸顯共產邪黨的殘暴、邪惡本質。而這所有不幸的根源都是中共前任領導人江澤民以權代法,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一場慘無人道的血腥迫害,同時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以掐飯碗為要挾將中國大陸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司及政府部門的同胞都推到了大法和大法弟子的對立面,並動用所有媒體宣傳,給全國百姓灌輸對法輪大法的污衊宣傳,使不明真相的中國人,仇視大法和大法弟子,並參與到迫害之中。
三、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1)零三年四月下旬,我被綁架到龔家灣洗腦班迫害,我拒寫“三書”,並絕食抗議非法關押和迫害,警察們對我進行強行灌食,我的身體被摧殘得非常虛弱。
(2)二零零三年九月的一天,因我吃喝一直沒有多大的好轉,身體瘦的皮包骨,躺在炕上要人照顧,我單位領導安排人到我家裡從被窩裡把我拉出來塞進他們的車裡又送進了龔家灣洗腦班。洗腦班頭目剡永生指使洗腦班工作人員,對我實施關禁閉高壓迫害。在禁閉室一隻手舉起來銬在禁閉室的鐵門上,我被銬的暈過去,才被放下來。過來了兩三天,又被轉到禁閉室院子的地下室,進去伸手不見五指,洗腦班的人員用手電照亮,把我銬在一鐵架子上,聽知情人說銬了七個晝夜,頭、臉、眼都腫了,眼睛腫的連縫隙都沒有,當時惡人把銬子解開後說人不行了,就用一塊布抬到禁閉室,把雙手分開銬在床兩邊強行輸液,然後又把我吊銬在禁閉室的小房子的門扇上,不知過了多少個晝夜,左肩被吊脫臼。
(3)零四年十二月,因我不聽從洗腦班新上任的頭目祁瑞軍的無理要求,被祁指使人把我關禁閉,高壓迫害長達七個多月。
(4)在食物中投放不明藥物或強行注射不明藥物進行迫害。一天,祁瑞軍一夥指使醫生在一個蘋果上注射上有毒藥物,讓包夾拿給我吃。後來我又被祁和孫強幾次送禁閉高壓迫害。長時晝夜站立雙手上銬,站立雙臂後背銬,雙臂後上翹坐在地上上銬,有時甚至銬昏過去。而且給飯裡下不明藥物,不給喝水,不讓上廁所,下雪後穿著單衣銬在雪地凍,強行輸液,長時不讓睡覺等等。
(5)二零零五年冬天被關進禁閉室,一直關了四個月。包夾秦紅霞、李小紅、巨有華時刻監視。
(6)二零零六年元月有一天早上下大雪,洗腦班強迫法輪功學員到外面掃雪,我不配合,祁瑞軍等人指使保安魏一川、楊繼剛等人強行將穿著單衣服的我從房間推到雪地裡罰站,還指使保安用掃帚把驅打我掃雪。祁瑞軍指使保安將我銬在鐵欄杆上,在雪地裡吊銬了五個小時,中午不給我飯吃。
(7)二零零六年三月,我煉功,祁瑞軍將我關禁閉吊銬,由包夾秦紅霞、巨有華、陳小強、周兵每天二十四小時監視看管,我絕食抗議,祁瑞軍指使醫生王育全、護士馬欣、楊清蓮強迫二十四小時插胃管灌食,幾個包夾每天吊銬酷刑折磨,護士馬欣每次來檢查時總是惡狠狠的指使包夾們說:“把銬子扣緊點,看好了,不要放鬆。”一直折磨到五一放假前,才將我放出禁閉室。
(8)二零零六年夏天,祁瑞軍等人又將我關進禁閉室,單獨關,雙臂反背吊銬在高低床頭架前,坐不下、站不起,只能半跪著,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吊銬,包夾廖永田、陳小強、秦紅霞、巨有華等監視看管,只有吃飯時才鬆開十幾分鐘。祁瑞軍與全潤、孫強、王桂蘭整天在禁閉室隔壁或門口一邊打麻將,一邊監視吊銬的法輪功學員,指使包夾檢查吊銬的銬子鬆緊程度。
(9)二零零六年七月到九月中旬,我被劫持在車隊值班室床頭背銬達45天。二零零六年我絕食抗議對自己的長期非法關押迫害,被關進禁閉室,迫害方法把兩胳膊後上翹分開套進鐵床床頭,身體只能半爬著長達35個晝夜。第三次被關禁閉灌食、吊銬暈死兩次。祁瑞軍指示惡人把我綁銬在鐵床上強行灌食一個多月。一天,祁瑞軍帶領洗腦班惡徒傾巢出動,把我吊銬在高低床前,劉鑫捏腮幫子,孫強撬嘴,強行餵食。我兩腮被捏了兩個青紫的坑。
(10)二零零六年我絕食十天後,祁瑞軍讓長期僱傭的邪惡之徒秦紅霞、巨有華、廖永田、陳小強將我背銬在禁閉室內,還揚言給我灌食,如果再不吃就不要灌了,往死裡餓,餓死,我就一筆把他們勾了算了。
(11)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天早上吃飯時,由於我被劫持後一直絕食仍沒有食慾,我不想吃東西。朱鴻指使著那些犯人強行給我灌食。第16天早上,犯人拖著我讓我站起,我的意識已經控制不了自己的身體了,她們就將我架起後突然放開,我直挺挺的倒下,頭右側碰到地腳線。我的頭當時就起了一個大包,從此我的眼睛就睜不開、頭重感覺抬不起來,站立時要兩腳分開否則站不穩。她們為了逼我睜開眼睛,在我的眼睛裡抹了3次風油精,我的眼淚直流,可這些犯人卻大笑著拖著我在監道裡走。
(12)在這期間,有兩個晚上,犯人楊黎、張錦秀、馬國芳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在報紙上,將報紙強行塞到我的褲襠裡,還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到脖子、後背、胳膊及大小腿上,嘴裡還污衊我說:“你把你師父題上了,你就造業了。”此外,楊黎、張錦秀、馬國芳還把我的頭髮揪住往牆上使勁的撞,把我拖到廁所裡,嘴裡塞上擦地的抹布,她們三人用腳把我的頭踩到地上,臉側著貼著地面、身體平躺,並在我的肚子上亂踩,又從身後朝我的陰部踢。
(13)有一天,十幾個犯人在朱鴻的指使下為了讓我寫保證書,把我從大廳裡連押帶推推到一個教室裡,把我的手捏住,把筆靠在我手上,抓住我的手讓我寫保證書,我掙扎著不配合,有一個叫支英的犯人將我的右手中指象擰抹布一樣擰來擰去,從此我的中指腫脹,不能彎曲、不能用力,至少半年才能正常彎曲,但是不敢用力,一用力就疼;這十幾個犯人還用拳頭打我的臉和胃,我的臉多處被打的青腫,支英邊用拳錘我的右肋下邊說:“從軟處打,傷了以後看不出來”。當天下午,一位自稱是監獄獄長的女警察(後聽說叫朱憲中)在朱鴻的陪同下,來問我臉上的上是誰打的?我心想朱鴻一清二楚,她還來問我,就沒有回答她,她就反覆問我是不是犯人幹的,我哼了一聲但沒有提是誰。之後的一天,楊黎哭哭啼啼的找到說是我告發了她,使得她掙的分被扣掉,我很清楚這件事情是朱鴻做的,導致楊黎對我誤會並非常仇恨,經常辱罵我、不讓我上廁所,並和打飯的犯人聯合起來,給我更少的飯,等等,折磨我以發泄對我怨恨。朱鴻這麼做,既表現出她們執法“公正、嚴明”偽善的表演,又挑起犯人對法輪功學員的仇恨,並利用仇恨達到進一步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14)而後,警察朱鴻長期讓我白天站,晚上不讓上床睡覺。我白天長期站立,導致頭重無法支持,頭不自覺下垂,同時彎腰,有時頭都要碰到地面,楊黎見狀仍讓我站直。從那以後,我經常頭沉、眼睛模糊、記不住東西,有時感覺精神恍惚,臉、手、腿及腳腫脹,每到下午手腳發紫,走路感覺身體傾斜,掌握不了平衡
(15)二零一四年年初,我所在的隊長換成了劉曉蘭。4月份,劉曉蘭指使楊黎逼我站立5個晝夜,除上廁所外,一直站著,楊黎因我沒有雙腿併攏站直說我站沒站相,經常將我的左腿踢的青一塊紫一塊,小腿腫脹皮膚被繃的又薄又亮,腳也被踩腫。期間,楊黎還拿著碳素筆使勁往我的雙手手背上剁,剁完後還說:“這是你逼得我幹的”。我的手背布滿了眼眼,左手23個眼,右手24個眼,鮮血滲出手背,第二天手腫的象饅頭一樣。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強行灌食;關禁閉;吊銬;在食物中投放不明藥物或強行注射不明藥物進行迫害;背銬;;不給喝水;不讓上廁所;下雪後穿著單衣銬在雪地凍;強行輸液;長時不讓睡覺;強行將穿著單衣服的我從房間推到雪地裡罰站;不給我飯吃;雙臂反背吊銬在高低床頭架前,坐不下、站不起,只能半跪著;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吊銬;在車隊值班室床頭背銬達45天,把我吊銬在高低床前,劉鑫捏腮幫子,孫強撬嘴,強行餵食,她們就將我架起後突然放開,我直挺挺的倒下,頭右側碰到地腳線,我的頭當時就起了一個大包;她們為了逼我睜開眼睛,在我的眼睛裡抹了3次風油精,我的眼淚直流,可這些犯人卻大笑著拖著我在監道裡走;在這期間,有2個晚上,犯人楊黎、張錦秀、馬國芳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在報紙上,將報紙強行塞到我的褲襠裡,還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到脖子、後背、胳膊及大小腿上折磨我的心靈;此外還把我的頭髮揪住往牆上使勁的撞,把我拖到廁所裡,嘴裡塞上擦地的抹布,3人用腳把我的頭踩到地上,臉側著貼著地面、身體平躺,並在我的肚子上亂踩,又從身後朝我的陰部踢;將我的右手中指象擰抹布一樣擰來擰去,她一看不對就又擰回去了;這十幾個犯人還用拳頭打我的臉和胃,我的臉多處被打的青腫,支英邊用拳錘我的右肋下邊說:“從軟處打,傷了以後看不出來”;導致楊黎對我誤會並非常仇恨,經常辱罵我、不讓我上廁所,並和打飯的犯人聯合起來,給我更少的飯;長期讓我白天站,晚上不讓上床睡覺;逼我站立5個晝夜,除上廁所外,一直站著,楊黎因我沒有雙腿併攏站直說我站沒站相,經常將我的左腿踢的青一塊紫一塊,小腿腫脹皮膚被繃的又薄又亮,腳也被踩腫;期間,楊黎還拿著碳素筆使勁往我的雙手手背上剁,剁完後還說:“這是你逼得我幹的”。我的手背布滿了眼眼,左手23個眼,右手24個眼,鮮血滲出手背,第二天手腫的象饅頭一樣。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1)零三年九月的一天,邸、溫又帶人闖進我鄉下老家。因我吃喝一直沒有多大的好轉,身體瘦的皮包骨,躺在炕上要人照顧,他們從被窩裡把我拉出來塞進他們的車裡又送進了龔家灣洗腦班。在洗腦班頭目剡永生的指示下,一去就關禁閉對我進行高壓迫害,在禁閉室一隻手舉起來銬在禁閉室的鐵門上,銬的暈過去,才被放下來,過來了兩三天,又被轉到禁閉室院子的地下室,進去伸手不見五指,洗腦班的人員用手電照亮,把我銬在一鐵架子上,聽知情人說銬了七個晝夜,頭、臉、眼都腫了,眼睛腫的連縫隙都沒有。當時惡人把銬子解開後說人不行了,就用一塊布抬到禁閉室,把雙手分開銬在床兩邊強行輸液,然後又把我吊銬在禁閉室的小房子的門扇上,不知過了多少個晝夜,左肩被吊脫臼。
我被長期關禁閉,不給洗澡,渾身很髒,被他們用架子車拉到洗澡堂的。這輪高壓迫害達45天,導致身體立不直,行走時身體弓的成90度。警察說我裝著,大約兩個月後,在陪員幫我擦背時,發現左肩膀子和肩脫開,叫來大夫看了一下,第二天我被趙健等人帶省中醫院檢查,拍片左臂脫骨已長出肉芽,而後脫臼的關節腔內又長了新的肉芽,大夫說等身體消腫後做手術。後又帶到蘭州陸軍總院檢查,結果整體神經損傷,已時間太長無法治療。
(2)零四年十二月,因我不聽從洗腦班新上任的頭目祁瑞軍的無理要求,被祁指示把我關禁閉,高壓迫害長達七個多月。一天,祁瑞軍一夥指使醫生在一個蘋果上注射上有毒藥物,讓包夾拿給我吃。吃完後,一警察和我談話時說:“你還能活幾天都說不上。”警察走後,我感覺噁心,當時就吐,吐出的東西顏色是紅色的。
後來我又被祁和孫強幾次送禁閉高壓迫害。長時晝夜站立雙手上銬,站立雙臂後背銬,雙臂後上翹坐在地上上銬,有時甚至銬昏過去。而且給飯裡下不明藥物,不給喝水,不讓上廁所,下雪後穿著單衣銬在雪地凍,強行輸液,長時間不讓睡覺等等。
(3)二零零五年冬天被關進禁閉室,一直關了四個月。包夾秦紅霞、李小紅、巨有華時刻監視。
長達三年多的迫害,我的身體不但很虛弱,而且還嚴重受損,全身沉重,走路象有一股力量往前推的栽倒,頭重頭昏,手腳麻木無知覺,左臂吊傷未好,右手不但神經受損,手背一根骨頭被骨折。
二零零六年元月有一天早上下大雪,洗腦班強迫法輪功學員到外面掃雪,我不配合,祁瑞軍等人指使保安魏一川、楊繼剛等人強行將穿著單衣服的我從房間推到雪地裡罰站,還指使保安用掃帚把驅打我掃雪。祁瑞軍指使保安將我銬在鐵欄杆上,在雪地裡吊銬了五個小時,中午不給我吃。
二零零六年三月煉功被祁瑞軍關禁閉吊銬,由包夾秦紅霞、巨有華、陳小強、周兵每天二十四小時監視看管,我絕食抗議,祁瑞軍指使醫生王育全、護士馬欣、楊清蓮強迫二十四小時插胃管灌食,幾個包夾每天吊銬酷刑折磨,護士馬欣每次來檢查時總是惡狠狠的指使包夾們說:“把銬子扣緊點,看好了,不要放鬆。”一直折磨到五一放假前,才將我放出禁閉室。
(4)二零零六年七月到九月中旬,我被劫持在車隊值班室床頭背銬達45天。
二零零六年我絕食抗議對我的長期非法關押迫害,被關進禁閉室,迫害方法把兩胳膊後上翹分開套進鐵床床頭,身體只能半爬著長達35個晝夜。第三次被關禁閉灌食、吊銬暈死兩次。祁瑞軍指示惡人把我綁銬在鐵床上強行灌食一個多月。一天,祁瑞軍帶領洗腦班惡徒傾巢出動,把我吊銬在高低床前,劉鑫捏腮幫子,孫強撬嘴,強行餵食。我的兩腮被捏了兩個青紫的坑。
二零零六年絕食十天後,祁瑞軍讓長期僱傭的邪惡之徒秦紅霞、巨有華、廖永田、陳小強將我背銬在禁閉室內,還揚言給我灌食,如果再不吃就不要灌了,往死裡餓,餓死。
二零零六年被迫絕食43天後,在黑窩被殘酷迫害四年多,洗腦班人員看到長達三年多的高壓迫害改變不了我堅修大法的意志,加之身體狀況於二零零六年底以威脅的語氣通知我的親戚把我接出龔家灣洗腦班。
(5)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看守所警察將我非法劫持到甘肅省女子監獄,反邪科科長朱鴻指使至少4名犯人強行將我抬到反邪科,將我的東西檢查完後,讓我按照犯人的規矩打報告,我不配合,科長朱鴻就讓反邪科裡所有被非法拘禁的法輪功學員及普通犯人都叫到樓道裡,讓大家陪著我站到凌晨2點,有兩個年紀大的人暈倒,已轉化的人及不明真相的犯人都來圍攻我,這些人與朱鴻夥同一起向我發難。我為了不牽連其他不明真相的犯人,於是就打了個報告,這件事情就過去了。這些陪站的人都回監房睡覺了,我仍在通道裡,坐在地上度過一夜。當時有兩個值班的,還有一個專門派來當我的包夾,她叫楊黎,在朱鴻的指使下參與了每次對我的迫害。
第二天早上吃飯時,由於我被劫持後一直絕食仍沒有食慾,我不想吃東西。朱鴻指使著那些犯人強行給我灌食。楊黎及其他3個人將我擠在牆上,有捏鼻子迫使我張口呼吸的、有掐住我的臉頰迫使我張口的,還有的拿勺子撬我的牙齒的,我不配合她們沒有灌進去。因為她們沒有達到目的,就不讓我睡覺。到了第三天,她們繼續強行灌我,我的臉被掐破,下嘴唇被拉的腫脹、下垂不能閉合,口水不住的流出。
(6)監獄警察為了達到讓我轉化的目的,要求我寫保證書、填寫個人簡歷表,我不配合就連續不讓睡覺15個晝夜,到了第15天的後半夜,朱鴻指使犯人楊黎、張錦秀、馬國芳將我架住在監道和大廳裡來回的拖,還不停的問話,說一些偽善的話,如寫了保證就不再受苦了,還可以跟家人接見、打電話,我一直堅持我沒有錯、法輪功沒有錯。
第16天早上,犯人拖著我讓我站起,我的意識已經控制不了自己的身體了,她們就將我架起後突然放開,我直挺挺的倒下,頭右側碰到地腳線,我的頭當時就起了一個大包,從此我的眼睛就睜不開、頭重感覺抬不起來,站立時要兩腳分開否則站不穩。她們為了逼我睜開眼睛,在我的眼睛裡抹了3次風油精,我的眼淚直流,可這些犯人卻大笑著拖著我在監道裡走。
在這期間,有2個晚上,犯人楊黎、張錦秀、馬國芳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在報紙上,將報紙強行塞到我的褲襠裡,還將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寫到脖子、後背、胳膊及大小腿上,嘴裡還污衊我說:“你把你師父題上了,你就造業了。”此外,楊黎、張錦秀、馬國芳還把我的頭髮揪住往牆上使勁的撞,把我拖到廁所裡,嘴裡塞上擦地的抹布,她們3人用腳把我的頭踩到地上,臉側著貼著地面、身體平躺,並在我的肚子上亂踩,又從身後朝我的陰部踢。
(7)有一天,十幾個犯人在朱鴻的指使下為了讓我寫保證書,把我從大廳裡連押帶推推到一個教室裡,把我的手捏住,把筆靠在我手上,抓住我的手讓我寫保證書,我掙扎著不配合,有一個叫支英的犯人將我的右手中指像擰抹布一樣擰轉90度,她一看不對就又擰回去了,從此我的中指腫脹,不能彎曲、不能用力,至少半年才能正常彎曲,但是不敢用力,一用力就疼。這十幾個犯人還用拳頭打我的臉和胃,我的臉多處被打的青腫,支英邊用拳錘我的右肋下邊說:“從軟處打,傷了以後看不出來”。
當天下午,一位自稱是監獄獄長的女警察(後聽說叫朱憲中)在朱鴻的陪同下,來問我臉上的上是誰打的?我心想朱鴻一清二楚,她還來問我,就沒有回答她,她就反覆問我是不是犯人幹的,我哼了一聲但沒有提是誰。之後的一天,楊黎哭哭啼啼的找到說是我告發了她,使得她掙的分被扣掉,我很清楚這件事情是朱鴻做的,導致楊黎對我誤會並非常仇恨,經常辱罵我、不讓我上廁所,並和打飯的犯人聯合起來,給我更少的飯,等等,折磨我以發泄對我怨恨。而後,警察朱鴻長期讓我白天站,晚上不讓上床睡覺。我白天長期被強制站立,導致頭重無法支持,頭不自覺下垂,同時彎腰,有時頭都要碰到地面,楊黎見狀仍讓我站直。從那以後,我經常頭沉、眼睛模糊、記不住東西,有時感覺精神恍惚,臉、手、腿及腳腫脹,每到下午手腳發紫,走路感覺身體傾斜,掌握不了平衡。
(8)二零一四年年初,我所在的隊長換成了劉曉蘭。四月份,劉曉蘭指使楊黎逼我站立5個晝夜,除上廁所外,一直站著,楊黎因我沒有雙腿併攏站直說我站沒站相,經常將我的左腿踢的青一塊紫一塊,小腿腫脹皮膚被繃的又薄又亮,腳也被踩腫。期間,楊黎還拿著碳素筆使勁往我的雙手手背上剁,剁完後還說:“這是你逼得我幹的”。我的手背布滿了眼眼,左手23個眼,右手24個眼,鮮血滲出手背,第二天手腫的象饅頭一樣。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由於身體狀況不好,整天沒精神,不想睜眼睛,臉發紅,氣短,雙腳失去知覺,我被送康泰醫院,做了頭顱CT,大夫問我頭是否受過傷,我當時忘記了。
2013年7月份頭右側被地腳線碰傷的事,於是回答沒有。我仍感頭重、身體僵硬,雙肩沉重、左側胳膊麻木、抽筋,在那裡住了10天,我又被非法拘禁在監獄,這些症狀一直伴隨著我,隨著時間的流逝,眼睛看不清東西,整個頭沉象戴了個什麼東西似的,同時四肢感到僵硬,直到我出獄後煉功症狀才明顯好轉。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1)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剛一開始,街道主任邸英就停止了我上班,強制看造謠媒體謊言,要我放棄大法修煉未成後,就動不動利用談話的方式騷擾。
(2)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善意去北京上訪說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北京公安帶去關了半月後通知單位劫持回蘭州,又送城關區拘留所非法關押,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初單位接回。
(3)在這期間,溫照軍夥同他人做白條假收據,編造我住院二千四百元費用和其它無理單據,共扣除我的工資獎金八千餘元。
(4)二零零二年邸英、溫照軍領一伙人,一月的一天夜裡大約十一點左右從我家裡用布帶把我捆住,綁架到城關區皋蘭山洗腦班,我絕食抗議,十八天後因身體狀況,當年臘月三十,邸、溫把我送到了鄉下我的老家。
(5)零三年四月下旬,邸、溫又帶人闖進我家逼我表態放棄大法修煉未成,隔天后領著人把我從家裡綁架到龔家灣洗腦班迫害,在龔家灣洗腦班三個多月,我拒寫“三書”,並絕食抗議邪惡的非法關押和迫害,前後絕食抗議三個多月,警察們對我進行強行灌食,我的身體被摧殘得非常虛弱。致使我無食慾,吃點、喝點就吐,兩個月後頭暈、行動都很難,至七月底,邸、溫把我接回家派人照顧了九天,藉口工作忙派出人就不管了。
(6)零三年九月的一天,邸、溫又帶人闖進我鄉下老家。強行將我非法關押在龔家灣洗腦班。在黑窩被殘酷迫害四年多,洗腦班人員看到長達三年多的高壓迫害改變不了我堅修大法的意志,加之身體狀況於2006年底以威脅的語氣通知我的親戚把我接出龔家灣洗腦班。
從零三年九月至今工資扣的一分沒有,我和孩子的生活至今都靠老家親戚供給。
(7)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約9點左右我被綁架。國保大隊抄了我的家,搶走了所有的大法書籍、《明慧週刊》、大法資料和480元現金被強行抄走。他們又讓我在非法抄家的表上簽字、摁手印,他們打電話叫來了火車站派出所的副所長馬貴存、火車站街道辦事處610辦公室王永紅、綜治辦主任及一名司機共4人,自稱是國保大隊隊長的人將抄走的東西全部交給了這4個人,這時我丈夫也被叫來了,馬貴存把家中的積蓄(大概7000多元)、一個建行卡及從我身上抄走的家門鑰匙給了我丈夫,並讓我丈夫把兒子帶走。然後他們把我綁架到了火車站派出所,大約晚上11點,又將我劫持到桃樹坪派出所,後又被非法拘禁在桃樹坪拘留所,拘留所警察要求給我照相,城關區司法所詢問抄走的東西是不是我的,並問我是否承認修煉大法有錯,火車站派出所警察要求我做登記表上簽字。
(8)八月初,火車站派出所3名警察將我從拘留所劫持到五泉公安醫院,強行檢查身體,我沒有配合檢查,但他們仍在體檢表上填上了檢查結果。之後將我非法拘禁在蘭州市九州看守所13隊,之後城關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到九州看守所非法提審。之後,城關區法院2、3名工作人員來找我,讓我看他們手裡拿的東西並簽字,對我非法判刑三年。
(9)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看守所警察將我非法劫持到甘肅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三年。
4.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1)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善意去北京上訪說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北京公安帶去關了半月。
(2)後通知單位劫持回蘭州,又送城關區拘留所非法關押,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初單位接回。
(3)二零零二年邸英、溫照軍領一伙人,一月的一天夜裡大約十一點左右從我家裡用布帶把我捆住,綁架到城關區皋蘭山洗腦班非法關押,我絕食抗議,十八天後因身體狀況,當年臘月三十,邸、溫把我送到了鄉下我的老家。
(4)零三年四月下旬,邸、溫又帶人闖進我家逼我表態放棄大法修煉未成,隔天后領著人把我從家裡綁架到龔家灣洗腦班迫害,非法拘禁三個月。
(5)零三年九月的一天,邸、溫又帶人闖進我鄉下老家。強行將我非法關押在龔家灣洗腦班非法關押四年。
(6)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約9點左右我被綁架。然後他們把我綁架到了火車站派出所,大約晚上11點,又將我劫持到桃樹坪派出所,後又被非法拘禁在桃樹坪拘留所非法拘禁。
(7)八月初,火車站派出所3名警察將我從拘留所劫持到五泉公安醫院,強行檢查身體,我沒有配合檢查,但他們仍在體檢表上填上了檢查結果。之後將我非法拘禁在蘭州市九州看守所13隊,非法拘禁十一個月。
(8)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看守所警察將我非法劫持到甘肅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三年。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1)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剛一開始,街道主任邸英就停止了我上班,強制看造謠媒體謊言,要我放棄大法修煉未成後,就動不動利用談話的方式騷擾。
(2)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善意去北京上訪說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北京公安帶去關了半月後通知單位劫持回蘭州,又送城關區拘留所非法關押,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初單位接回。
(3)在這期間,溫照軍夥同他人做白條假收據,編造我住院二千四百元費用和其它無理單據,共扣除我的工資獎金八千餘元。
(4)二零零二年邸英、溫照軍領一伙人,一月的一天夜裡大約十一點左右從我家裡用布帶把我捆住,綁架到城關區皋蘭山洗腦班,我絕食抗議,十八天後因身體狀況,當年臘月三十,邸、溫把我送到了鄉下我的老家。
(5)零三年四月下旬,邸、溫又帶人闖進我家逼我表態放棄大法修煉未成,隔天后領著人把我從家裡綁架到龔家灣洗腦班迫害,在龔家灣洗腦班三個多月,我拒寫“三書”,並絕食抗議邪惡的非法關押和迫害,前後絕食抗議三個多月,警察們對我進行強行灌食,我的身體被摧殘得非常虛弱。致使我無食慾,吃點、喝點就吐,兩個月後頭暈、行動都很難,至七月底,邸、溫把我接回家派人照顧了九天,藉口工作忙派出人就不管了。
(6)零三年九月的一天,邸、溫又帶人闖進我鄉下老家。強行將我非法關押在龔家灣洗腦班。在黑窩被殘酷迫害四年多,洗腦班人員看到長達三年多的高壓迫害改變不了我堅修大法的意志,加之身體狀況於2006年底以威脅的語氣通知我的親戚把我接出龔家灣洗腦班。
從零三年九月至今工資扣的一分沒有,我和孩子的生活至今都靠老家親戚供給。
(7)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約九點左右我被綁架。國保大隊抄了我的家,搶走了所有的大法書籍、《明慧週刊》、大法資料和480元現金被強行抄走。他們又讓我在非法抄家的表上簽字、摁手印,他們打電話叫來了火車站派出所的副所長馬貴存、火車站街道辦事處610辦公室王永紅、綜治辦主任及一名司機共4人,自稱是國保大隊隊長的人將抄走的東西全部交給了這4個人,這時我丈夫也被叫來了,馬貴存把家中的積蓄(大概7000多元)、一個建行卡及從我身上抄走的家門鑰匙給了我丈夫,並讓我丈夫把兒子帶走。然後他們把我綁架到了火車站派出所,大約晚上11點,又將我劫持到桃樹坪派出所,後又被非法拘禁在桃樹坪拘留所,拘留所警察要求給我照相,城關區司法所詢問抄走的東西是不是我的,並問我是否承認修煉大法有錯,火車站派出所警察要求我做登記表上簽字。
(8)八月初,火車站派出所3名警察將我從拘留所劫持到五泉公安醫院,強行檢查身體,我沒有配合檢查,但他們仍在體檢表上填上了檢查結果。之後將我非法拘禁在蘭州市九州看守所13隊,之後城關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到九州看守所非法提審。
之後,城關區法院2、3名工作人員來找我,讓我看他們手裡拿的東西並簽字,對我非法判刑三年。
(9)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看守所警察將我非法劫持到甘肅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三年。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刑訊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6.搶劫罪、侵占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刑法第275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約9點左右我被綁架。國保大隊抄了我的家,搶走了所有的大法書籍、《明慧週刊》、大法資料和480元現金被強行抄走。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約9點左右我被綁架。國保大隊抄了我的家,搶走了所有的大法書籍、《明慧週刊》、大法資料和480元現金被強行抄走。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9.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詳情見“虐待被監管人罪”一欄。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古語云: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對法輪功學員及家人的傷害,被控告人江澤民難逃法網;對控告人韓仲翠的殘酷迫害,江澤民作為首犯必須受到嚴懲;江澤民對“真善忍”的迫害,使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司及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執法犯法、面對滅絕人性的傷害視而不見、非法剝奪了法輪功學員依法維權的權利、助長了邪惡的迫害,它使原本就被破壞的法律形同虛設,道德和人性更加淪喪,把國家和人民拖入了一場罪惡的災難。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江澤民為了一己私利,為了小人的嫉妒,將中國人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泯滅良知,摒棄善念,在謊言中傷害著自己的同胞,同時在毀棄自己的生命未來。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同時在迫害全中國人,乃至全世界人,使參與者在江澤民的口頭命令中公然違背國際法、中國憲法和中國刑法。為此,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特向最高檢察院提起控告,請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學員韓仲翠所犯的一切罪行,同時承擔應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