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五歲遭迫害 身陷冤獄的天津青年控告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6年06月05日】

天津市寧河縣法輪功學員孫建躍從十五歲起就開始遭中共警察綁架、關押迫害,曾被非法勞教一年多,被迫害得奄奄一息。二零一五年一月與母親又被警察跟蹤綁架,五月十八日遭非法庭審,冤判四年,現在在天津濱海監獄遭受迫害。

身陷牢獄的孫建躍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要求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據熟知孫建躍的人及村民說,孫建躍是個心胸坦蕩、善良、樂於幫助別人的人。他無論在哪兒打工,老闆都捨不得他走。二零零九年,孫建躍在寧河縣蘆台鎮蘆台第四中學食堂打工,被迫辭退的那天,老闆娘和幾個阿姨都流下了眼淚,說再也遇不到這麼好的孩子了。

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煉。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李洪志先生所傳的法輪大法是大法大道,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法輪功從一九九二年傳出至今,已弘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世界人民的愛戴和歡迎,榮獲世界各國政府的褒獎。

被控告人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嫉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設立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隨後在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被控告人江澤民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下面是孫建躍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分事實:

我於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日出生在天津市寧河縣端莊村一個平凡的農民家庭裡。自幼和母親在一起,因此從小就與外界很少聯繫,形成了純真、天性善良的性格。十三歲那年(一九九八年)正是法輪大法弘傳之際,有倖幸遇大法,與母親一同學法修煉。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十五歲那年與母親一同進京上訪,為法輪功討公道,被綁架、非法關押。當時警察問我:“為啥來北京?有什麼說的嗎?”我說:“還我師父清白;還法輪功清白;還我們一個公開的煉功環境。”次日遭遣返。

時任大辛鄉鄉長付連臣、政法委書記趙連普、派出所所長張金偉等將我劫持回鄉裡,非法軟禁三天三夜,不讓吃喝。突然有一天,計生辦主任趙俠端來一盆燴餅,滿臉堆笑。因是同村人,我們還以為是來“關心”一下我們。誰知,鄉裡其他人把我叫走,一口飯沒讓吃,到一個屋子裡。一走進屋子,裡面四、五個警察匆忙把門關上,並把窗簾拉上,開始逼問所謂的口供。由於我不給他們任何答覆,就被警察強行罰站,長時間站立之後,所長張金偉還將擦粉筆黑板的抹布塞到我嘴裡,不許我喘氣,並用膠皮棒毆打我。由於我三天三夜沒吃沒喝,以及長時間蹲姿、罰站,堅持不住就坐在了地上。這時,警察李強穿著黑色皮鞋(警察專用)走到我跟前,突然用力踹向我的脖子,又向身上噴了一口水,怕我昏死過去。

之後又分別在鄉裡、大於洗腦班、蘆台看守所(十四天)非法關押迫害。在警察張金偉、李強等人非法將我劫持至看守所的路上,所長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說煉,又慘遭毒打,我的鼻子被打流血了,頭髮也被張金偉揪下了一把。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我與法輪功學員平玉榮在蘆台開發區張貼大法真相時,被蘆台鎮鎮北派出所警察綁架,我二人均被抄家、遭迫害。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我被非法關押在寧河看守所期間,他們軟硬兼施,一方面,寧河公安分局、國保隊長杜明遠偽善誘供,說什麼要與我交朋友,讓我交代與之有關連的其他人員,想要從我這立下一功。另一面,監室裡的犯人對我暴力毆打,逼問口供,想為自己減少期限。致使我站不起來,躺不下,渾身疼痛,不能入眠,只能在地上坐了一個晚上。後來一個十五歲的少年犯對我說是刑警隊讓他們幹的。

在歷經五十多天拘留期未達目的之後,我被非法勞教一年半,在天津雙口勞教所非法關押做奴工。在寧河看守所關押期間,家屬去會見,看守所不讓,公安局不讓見面。了解公安內幕的人說:“准把人打壞了。”而在雙口被非法勞教期間,家屬去接見,勞教所警察讓家屬在印有詆毀法輪功的紙上簽字,否則不讓見面。

二零零九年,我歷經了一年多的非法勞教,終於回到家中,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蘆台四中食堂打工。哪知,寧河鎮派出所警察馮光滿以偽善的方式向家人套取我的工作地點,同時向附近的鄰居打聽我的情況,背地裡給蘆台四中校長施壓,將我辭退。老闆多次向校長保證、求情,都被拒絕。就在我被辭退當天,老闆娘和幾個一起幹活的阿姨們都流下眼淚,甚至失聲痛哭,大罵這伙壞蛋喪盡天良。她們說,人家不就煉法輪功嗎?怎麼啦,這以後上哪去找這麼好的孩子呀。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我與母親開車出去講真相,中途被寧河縣豐臺鎮派出所綁架,至今被非法關押在寧河縣看守所,寧河縣公、檢、法、司人員互相推諉,互相勾結,拒不放人。在此期間,他們非法查抄車上的所有物品,包括真相語言手機二十五部,條幅二條,法輪佛法書籍一本及電話通訊錄等各種物品,並強行對我們照相、按手印。下午三點多被劫持到蘆台鎮派出所。與此同時,他們非法抄家直至晚上十點左右,將大法師父的相片、大法書籍、電腦兩台、印表機、裁紙機、所有手機、耳環等全部抄走。當時我家的床鋪歪斜,衣櫃和平櫃的所有門都敞開,裡面凌亂不堪,慘不忍睹。

我與母親被分別關押在不同的房間,由豐臺派出所和寧河國保的警察分別非法審問至二十二日凌晨(因那裡不透明,不知幾點),只覺得睡了一會,又冷又餓。到寧河縣醫院上班時間,他們使用警車拉我母子到那裡做身體各項檢查。完畢,馬不停蹄地又把我們送往天津看守所(因當時寧河看守所裝修)。在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前劫持回寧河看守所,至今不能正式與家人見面,只在被非法庭審時(五月十八日)上午與家人見面。

十六年來,這樣慘無人道的迫害直至今天一直發生著,與我有同樣遭遇的大法弟子又何止千千萬萬。這一切惡果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應該是我,而應是迫害法輪大法弟子的罪魁禍首——江澤民。

江澤民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江澤民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被控告人江澤民推行的這場迫害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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