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非法判處六位法輪功學員

【正見新聞網2018年06月06日】

5月24日,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的非法庭審中,法輪功學員張明紅被非法判刑七年,李曉萍、胥泳、劉姓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周自玉、呂佑瓊被非法判刑三年,他們均被非法罰款。

明慧網報導,2016年7月23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區有10名法輪功學員在李曉萍家集體學習法輪功著作《轉法輪》。他們是:李曉萍(女,67歲)、呂佑瓊(女,67歲)、胥泳(男,40多歲)、周自玉(女,60多歲)、張明紅(女,51歲)、劉淑玲(女,58歲)、趙德芳(女,70多歲)、范大姐(女,70多歲)等。

突然有人敲門,房主幾歲的小孫女趕緊開了門,十幾個晉陽派出所警察一下就闖進屋來,把法輪功學員全部綁架到晉陽派出所。

文章寫到:《轉法輪》等法輪功書籍都是教人如何按「真、善、忍」提高自己的心性和道德水準的書。法輪功學員經常在一起學習《轉法輪》,互相幫助,提高道德標準,做一個越來越善良的人。

隨後,10名法輪功學員又被分開關押在晉陽派出所、金花派出所。

金花派出所警察對這些法輪功學員逐個提審,關進鐵籠子裡,戴上腳鐐、手銬,罰坐囚凳,刑訊逼供。

兩天後,趙德芳等五位法輪功學員被逼交2,000元錢後被放回家。

李曉萍、胥泳、周自玉、張明紅、劉淑玲等在郫縣看守所被非法關押近兩年。其中,李曉萍因為長期遭關押,出現嚴重咳嗽、高血壓症狀。

2018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對張明紅、李曉萍、胥泳等六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庭審中,法輪功學員家人聘請的三位當地律師,在當地政法委、「610」、司法局的高壓下都為當事人做有罪辯護,配合了非法的庭審。

而且在庭審中,主審法官不許法輪功學員做自我辯護,也不許法輪功學員的家人說話,只按他們的程序進行,到12時10分左右,宣布庭審結果,然後就草草收場。

非法庭審後,法官非法判處張明紅有期徒刑七年、罰款一萬元;李曉萍、胥泳、劉姓法輪功學員三人,每人刑期三年六個月、每人罰款5,000元;周自玉、呂佑瓊兩人,每人刑期三年、每人罰款5,000元。

成都市武侯區政法委、「610」、法院為了不讓公眾知道這次非法庭審,在庭審前一兩天才通知有關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在審判庭的旁聽席上,也只坐了幾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

依照以下中共《憲法》的條款規定可見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是非法的。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網絡上明確公開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所以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大法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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