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鑒今:唐太宗贊成「法律大於皇令」(共四文)

嚴自律 整理


【正見網2013年06月15日】

一、顧憲之“放牛”破案

南朝劉宋時代,顧憲之在做建康令時,有個盜賊,偷了人家一頭牛,被失主認出來了,而那個盜牛賊,卻詐稱牛是他自己的。雙方在訟詞中,所講的理由都差不多。前前後後,在建康做長官的人,對這一棘手積案,都沒有辦法解決。
    
顧憲之來此地上任之後,重新審查這個案件,然後對兩家說:“不須再多說,我有辦法了。”

隨即命令把拴牛的繩子解開(原來是長期把牛拴著),讓牛自由走到哪家去。結果,牛直接向它的主人的住宅走去。

這時,那個盜牛賊,便低頭認罪了。
    
顧憲之對於揭發其他奸私,使它們無法隱藏,都是採用這一類的辦法。顧憲之的判案方法,看似簡單,出人意外,卻又合情合理,當時的群眾,都稱讚他是神明。

(出自《折獄龜鑑》卷六)

【附言】  

春秋時代,“老馬識途”那個有名的故事,想來,顧憲之是知道的。在那荒沙絕漠中,人迷了路,老馬卻能識途;為什麼在江南地區,牛不能找到它原來的主人家呢!顧憲之正是採用這個方法,正確地解決了這個積案。
    
眾所周知,任何案件,不論它怎樣複雜,其發生、發展、變化,都是有一定的規律的,按照這個規律去做,就能夠找出一個最好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就在於司法工作者,能不能夠掌握這個規律,找出這個方法。如果能,案件的解決就會勢如破竹,迎刃而解。顧憲之解決本案就正是如此。他掌握了牛的特性,摸清了牛的生活規律,將牛放出,讓它自己去找它的舊主即牛的老家,這是再簡單不過的事了。可是他的那些前任,卻只會把牛緊緊拴住,而讓人到處去調查線索,忙忙碌碌,辛辛苦苦,長期拖延,不能解決。說穿了,這又是一件多麼可笑的事!    

《淮南子•兵略》云:“見人所不見,謂之明,知人所不知,謂之神。” 老百姓稱頌顧憲之神明,也未嘗不是!

二、爭兒案

後魏時期,李崇在揚州當刺史時,管轄區內,有個叫荀泰的老百姓。他的一個三歲的兒子,忽然失蹤了。以後發現在郭奉伯家中。但雙方都說他是自己的兒子,並且都有鄰居作證。官司從縣裡一直打到郡裡,都不能決斷。
    
李崇就命令:把兩個當父親的人、和那個兒子,都分開監禁數天。然後,突然打發一個官吏,去對他們說:“那個兒子,已經得急病死了,你們都到外面去號哭吧!”

荀泰一聽,悲傷得很,幾乎痛不欲生;可是,郭奉伯卻只是唉聲嘆氣罷了,沒有半點悲痛的表情。

這時,李崇就叫把那個兒子,交還給荀泰,帶回家去。郭奉伯知道自己敗露了,閉口無言而歸。

(出自《折獄龜鑑》卷六)
 
【附言】 

人為萬物之靈,最富感情。可是這種感情,平時為理智所控制,往往不易流露出來。一旦遇上突然事故,出人意料之外,理智控制不住了,這種感情,就會從內心深處迸發出來。這時的感情,自然是真實可靠的。
    
李崇就正是利用這種真實感情,來判斷本案的。
    
他之所以要“令二父與兒,各別禁數日”,是為“兒已暴死”的消息,創造條件。他們倘若是天天見面,忽報兒暴死,就不易令人相信、或者刺激不大。現在彼此之間,數日不見,忽然得報“兒已暴死”,對真父來講,無異是晴天霹靂,他的悲傷哀痛的感情,是怎麼也控制不住的,一定會從內心迸發出來。可是假父呢,他內心本來就沒有這種深厚真摯的感情,是無論如何也悲痛不起來的,所以只是“嗟嘆而已”。其實,這種“嗟嘆”,也是多餘的,不過是為了點綴一下,裝給別人看看罷了。這時,是非真假,不就十分明白了嗎!因此,李崇“遂以兒還泰”,是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的,是完全正確的。
    
三、李崇解救被誣殺人者

後魏時期,李崇在揚州當刺史的時候,定州地方,有解慶賓、解思安兄弟二人,因犯罪,全家被判處流刑到揚州戍邊。弟弟解思安為了逃避兵役,偷偷地逃回老家,他的哥哥解慶賓,害怕役吏追查責罰,自己一家有被籍沒而淪為奴婢的危險,就把城外一具屍體,詐認是他弟弟,並誣陷是被蘇顯甫和李蓋,殺害了的。同時,有個叫陽氏的女巫,也假託鬼神,牽強附會說出解思安被殺害時痛苦的情狀。李蓋等被官府抓去後,忍受不了嚴刑拷打的痛苦,就冤裡冤枉的各自承認了殺害解思安的罪行。
    
李崇獨自感到懷疑,就派兩個人,假裝從外地,來到解慶賓家裡,對解慶賓說:“我們住在北州,有個人,晚上路過我家借宿,他說他是流兵,逃避差役的,名叫解思安。我們想把他捉送到官府去,他苦苦哀求免送,並且對我們說:‘我有個哥哥叫解慶賓,現在住在揚州,你們倘若憐憫我,替我去報個信,他一定會重重地酬謝你,現在把我押在這裡當人質,如果你們去了,他不酬謝的話,再來把我送官也不遲。’”解慶賓聽了,感到非常難過,臉上一下就變了色。

李崇隨即把解慶賓扣押起來,進行審問,他立即承認了犯罪事實。幾天之內,解思安也被捉住捆綁著送來了。李崇就將那個被解家收買作偽證的女巫,打了一百棍子,然後將李蓋等受誣陷的人,立即釋放。    

(出自《折獄龜鑑》卷四)

【附言】    

李蓋等被誣殺人案,乍一看,似乎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可以結案無疑了。請看:死者的屍體找到了,兇手也都“款服”了,又有女巫作證,這還有什麼可疑的。但是李崇卻“疑之”,他為什麼要疑呢?文中沒有講。因為,這是一件殺人案,案情重大,而且兇手不只一個,僅憑這點浮在表面而沒有深入到實質的材料結案,李崇認為是不夠的,所以他要疑,疑得有理。他到底疑什麼呢?文中也沒有講。誠心愛民、護法的李崇,作為揚州刺史,沒有親到現場去驗屍和審訊,但從案卷中,一定會發現不少問題,此案本是假的,假的一定存在很多矛盾,只要細心分析,一定可以發現。比如“李蓋等不勝其楚,各自款服”,既然是“不勝其楚”,那麼,他們的“款服”,就值得懷疑了。所以他又疑得有據。再看李崇派二人偽從外來,去對解慶賓講的那段話,可以看出他對案件的真實經過,早已基本上掌握住了。他之所以這樣做,只不過是要進一步加以證實,使解慶賓無話可說,老實認罪罷了。李崇這一疑,又進行這一詐,結果使這一重大冤案,得以平反昭雪,是值得稱道的。不過“疑”是應該的,那種“詐”的作法,就不足取了。有了疑,進行深入調查,切實對證,完全可以解決,何必乞靈於“詐”這種不正當的手段?這種作法,在當時不應該,在今天更不應該,所以應予否定。

四、唐太宗贊成“法律大於皇令”

唐太宗因為兵部郎中戴胄,忠誠廉潔,公平正直,把他提升為大理寺少卿。由於當時有很多的選人,偽造資歷,冒充名門,弄虛作假,來騙取官職;唐太宗下令叫這些人自首,如有不自首的,一經查出,就要處以死刑。不久,查出了一個這種假造資歷的人,唐太宗想把他殺掉。    
    
戴胄說:“按照法律規定,這個人應該判處流刑。”太宗就發脾氣說:“你這不是你想遵守法律,而卻讓我的命令不執行,以失信於全國嗎?”

戴胄回答說:“皇帝的命令,有時是出於個人一時的喜怒,而法律卻是國家頒布用以取信於天下的;陛下出於痛恨那些偽造資歷的選人,所以想把他們處死。但現在既然知道這樣做不合適,我認為還是應該依法處理為好。這才是拋棄小忿,保存大信的作法。”

唐太宗轉念一想,十分贊成戴胄的“法律大於皇令”的觀點,就說:“你能這樣堅決執行法律,我還有什麼憂慮的呢!”
    
戴胄為了堅決依法辦事,曾經多次冒犯皇帝的尊嚴,他說起話來,頭頭是道,滔滔不絕,象噴出來的泉水一樣,他的意見,都被唐太宗採納了,因此,全國沒有發生過什麼冤案。

 (出自《資治通鑑•唐紀八》)

【附言】   

在封建社會,“朕即國家”,皇帝的命令叫聖旨,是高於一切的金科玉律,誰也得嚴格遵照執行,否則便是犯了“違抗聖旨”的大罪,後果是不堪設想的。戴胄在處理本案時,卻不是這樣去看。他認為國家的法律才是至高無上的,皇帝的命令必須服從國家的法律。當皇帝的命令和國家的法律相牴觸時,必須拋棄前者,而執行後者。他的理由是皇帝的命令有時是出自一時的喜怒,感情一衝動,就不管什麼法律不法律,完全用感情去代替了法律。而法律的規定,一般是經過深思熟慮,集中多數人的意見,比較全面客觀地制訂出來的,它是代表國家的意志,維護社會公正的。違反了皇帝的這種命令,就他個人來講,頂多是說話不算話,喪失個人威信;如果破壞了法律,那麼,全國人民便沒有行動規範的準則,你的命令今天可以這樣下,明天又可以那樣發;對張三可以這樣下,對李四又可以那樣發;甚至朝令夕改,完全憑皇帝個人的感情、意志為轉移,那全國老百姓在思想和行動上,就會產生極大的混亂,不知如何是好了。所以戴胄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反對“令大於法”,堅決貫徹“法大於令”的作法,是很正確的,值得借鑑。

悠悠歲月流遷,往事並不如煙。先賢明哲垂範,教誨響徹耳邊;勵我華夏子孫,同建美好家園。中共時至今天,一黨獨大依然;無恥死皮賴臉,獨唱、獨裁、獨專;誣道、壓神、謗佛,截訪、勞教、拆遷。謊話為爾說盡,百姓再不受騙;壞事由爾作絕,人民覺醒除奸。天滅中共不遠,爾必死得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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