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鑒今:唐太宗以「寬仁為法、慎行刑獄」

曾敬賢


【正見網2016年09月27日】

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李世民登基當了皇帝。這時,社會仍然殘破不堪,隋末動亂造成的破壞,還處處可見,“茫茫千裡,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在這個撥亂反正的關鍵時刻,唐太宗親自主持了一次重要的御前會議,討論治國的大政方針。

會上,人們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大臣魏徵和封德彝的意見,針鋒相對。魏徵認為:王政本於仁恩,大亂以後,更應當、也更容易實行教化。封德彝則認為:三代(夏商周)以來,人心澆薄,應該實行嚴刑重法……唐太宗仔細地聽了雙方的辯論,然後,決定採納魏徵的意見。他說:“民之所以為盜者,是由於賦繁役重,官吏貪求,饑寒切身,故不暇顧廉恥耳。朕當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則自不為盜,安用重法耶?”這次御前會議,確立了貞觀時代的基本國策,也確立了以輕刑寬法,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

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實行法律改革,令吏部尚書長孫無忌、中書令房玄齡和學士、法官們,在唐初《武德律》的基礎上,制定新律,要求“用法務在寬簡”。在制定新律時,長孫無忌等提出,原來處以絞刑的第五十條,可寬大為斷右趾刑。太宗仍覺得過於殘酷,說:“肉刑廢已久,宜有以易之。”後來乃改為加役流刑:流放三千裡、勞役三年(以此來代替絞刑)。其他減斬刑為流刑,減流刑為徒刑者,各數條。太宗指示新律要簡單明確,他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這就不妥!)”經過整整十年的努力,新律即《貞觀律》在貞觀十一年(637)正式頒行。新律由原來的兩千餘條,簡化成七百條,是秦漢以來最為簡約的一部法典。唐高宗永徽初年,長孫無忌等人,又對《貞觀律》進行注釋和補充,編成《唐律疏議》一書。這是我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影響深遠,五代以後各朝的法律、法制,大都以此為本,酌加增改。

唐太宗還改革了死刑的判決報審程序。隋煬帝濫行酷法,草菅人命,敕令天下犯盜竊以上罪者,不論輕重,一律斬首,不必奏聞。於是地方長官,手握生死大權,不知多少無辜百姓,冤死在刀斧之下。唐太宗對大臣們說:“死者不可再生。”因此,他規定:處決死囚時,必須經由中書、門下二省 四品以上官吏及尚書、九卿,共同議定,以“庶免冤濫”。貞觀五年(631)八月,相州(今河北臨漳)人李好德,精神失常,胡言亂語,“妄為妖言”。太宗詔令大理寺審理此案,大理丞張蘊古,審訊後上奏說:“李好德被疾有徵,法不當坐。”而侍御史權萬紀,彈劾張蘊古蓄意包庇,說:“張蘊古貫在相州,李好德之兄李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按事不實。”唐太宗聞奏大怒,當即下令:斬張蘊古於長安市。不久,太宗十分懊悔,因而下詔說: “自今有死罪,雖令即決,仍三覆奏,乃行刑。”後來,“三覆奏”又改成二日五覆奏”。同年十二月,太宗對侍從官員說:“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為使死刑判決更加準確,避免錯判,他又下詔說:“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而情有可矜者,錄狀以聞。”死刑判決報審程序的改革,使國家的法律,更進一步地謹慎、完善。

太宗經常與侍從們討論刑律。 有一次,魏徵說起隋煬帝時,由盜發皇陵,引起的一樁大冤案,殺了兩千餘人。法官明知道其中只有五人過去有劣跡,但不敢執奏。太宗感嘆說:“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他又說,“朕以來決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輩以為事小,不復執奏。夫事無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昔關龍逄忠諫而死,朕每痛之。煬帝驕暴而亡,公輩所親見也。公輩常宜為朕思煬帝之亡,朕常為公輩念關龍逄之死。如此則何患君臣不相保乎!(意思是,你們應常提醒我:隋煬帝滅亡的教訓,我常思關龍逄忠諫而死:以自警。這樣,我們君臣就能互依共存!)”

李世民一向認為:秦、隋的滅亡,因於酷刑;周朝的長存,是因其寬仁。有鑒於此,為實現唐王朝的長治久安,他在執政期間,多次有針對性地發布詔令,務使寬簡之法,深入民心,以減少冤案和死刑案,為其日後的太平盛世,打下堅實的基礎。

身為君主,珍惜百姓的生命,是非常難得的事。李世民一再強調說:“人死了就不可能再生,用法一定要寬簡。”“若刑罰不當,殺錯了人,怎樣追悔都不能使人再活過來。”為此,他提出:大罪“均由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由於李世民一向要求官員們慎刑獄,所以從貞觀元年到貞觀四年間,整個唐朝被判死刑的僅有二十九個,每年處決的不足八人。

把“慎刑”列入國家法律之中,這足以表明李世民對“寬仁為法、慎行刑獄”的治國思想,極其重視。這是他誠服百姓的重要舉措之一,這也是他智慧治國的體現。

(事據《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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