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3年02月23日】
【釋義】意指明知法律禁止,卻仍然親身去做犯法的事,
以圖僥倖。
【近義;反義】知法犯法 明知故犯;遵紀守法
這個成語,出自《漢書•王尊傳》。西漢的時候,高陽(今屬河北)出了一位名叫王尊的廉潔奉公的官員。他從小死了父親,由伯父撫養長大。
王尊酷愛讀書,他對書中那些秉公執法的官吏十分崇敬。有一天,他請求伯父:為他在郡的監獄裡找份差事,伯父拗不過他,只好備了禮托人找獄長,獄長便把王尊留在身邊聽差。
幾年後,王尊長進很快。有一次,他跟隨獄長去太守府辦事,被太守看中,讓他留在府中,做文書方面的事。後來,王尊被朝廷任用,當了安定太守。當時,安定的官場極其混亂,一些官員利用職權,橫行霸道,魚肉百姓。王尊到任後,立即整頓吏治,曉示屬縣所有官吏,忠於職守。
郡裡有個屬官,心狠手辣,搜颳了大量民脂民膏,民憤極大。王尊的告示貼出後,他仍然不知悔改,以身試法。於是王尊將他緝拿歸案。接著,王尊又懲辦了一批執迷不悟的豪強,從此社會安定,民間太平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