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21年09月12日】
據明慧網近日報導,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馬智武二零二零年六月在老家固原市涇源縣被綁架、構陷,十一月被非法開庭,儘管律師依法從多方面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依然被非法判刑十四年。馬智武不服,提出上訴,被非法駁回、維持冤判。
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22年來,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原則做好人,無辜被扣上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被枉法冤判關入牢獄的冤案無計其數,對法輪功學員馬智武的冤判就是其中的一例。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馬智武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絕食反迫害,卻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馬智武再次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半,最近又被非法判刑十四年!律師要求無罪釋放,法院冤判十四年,這是哪家的王法?可是在中共的極權暴政下卻屢見不鮮!
庭審中,律師就信仰問題說,《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到處是「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國家有力量」宣傳標語。《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一九九八年我們國家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其相關條文可見,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至於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本身均不能受任何制約。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範圍之內。」
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對法輪功信仰者處罰的依據是違法的。思想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處行為,這是法的基本原則。可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公、檢、法等部門卻在公然肆無忌憚的踐踏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不止一次的做出枉法判決。
馬智武先生,原是寧夏銀川鐵路分局安全監察室的司機,今年50歲。一九九八年五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不到兩個月,就達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馬智武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是單位、親朋好友公認的好人。可是就是這樣的好人卻被數次冤判,無辜遭受牢獄之苦。
明慧網在《寧夏馬智武上訴 法院維持十四年冤判》一文中說:「一個被社會公認的好人,卻在公檢法的枉法操作下變成了「罪人」。顛倒了社會公理,顛倒了民眾的認知。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控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驅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望所有尚存良知正義的中國人及國際社會關注法輪功學員馬智武先生的悲慘遭遇,關注正在遭受中共迫害的所有法輪功學員的處境,儘快解體中共,結束這場滅絕人性、摧毀人類正義良知的邪惡迫害,恢復人類應有的尊嚴!
(詳情請看明慧網《寧夏馬智武上訴 法院維持十四年冤判》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