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煉法輪功合法 參與迫害者有罪

心清蓮


【正見網2013年10月10日】

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幾年來,一直打著法律的旗號迫害法輪功,其實即使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

◆ 1999年7月20日,中共在全國統一開始大規模對法輪功輔導員抓捕和抄家。

◆ 1999年7月22日,中共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正式公開。中央電視台,用“民政部”的名義播出了《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取締決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各地公安繼續抓捕法輪功學員。

同時數以幾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開始走向北京和各地方政府部門和平上訪請願。但上訪請願群眾被驅散或抓捕。

說明:
1.中共在1999年7月20日對法輪功輔導員的抓捕和抄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的迫害行為。

2.中共迫害法輪功,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中央電視台用“民政部”的名義播出了《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但這根本不等於“法輪功”被“中國政府”取締了。

法輪功於1993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法輪大法研究會”)。李洪志先生分別於1994年12月、1995年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1996年3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因此,“法輪功研究會”從彼時起即已經不復存在。一個1996年3月就已經申請解散並得到解散批准的團體,怎麼還能在1999年7月再被取締呢?這不就是中共在耍流氓嗎?

4.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六禁止”通告都是國家行政行為的結果,這兩個部門均未出示表示其行為合法性的具體、確鑿的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給予授權。

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寥寥數語,沒有提供任何事實依據,即誣陷法輪大法研究會“進行非法活動”,同時誣陷法輪大法研究會和“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因此該決定實為捏造事實、誣陷誹謗的非法決定。

民政部的“取締決定”也違反中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所以也是一個無效的決定。

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取締決定”基礎上作出的,當然就更沒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5.“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中共黨內通知,只是不許“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這並非不許“中國人”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而且,如果讓煉了法輪功的中共黨員在“修煉法輪功”和“黨籍”之間選擇,很多人會選擇退出中共。當然,中共只許加入、“開除”,不許自願退出,一直在竭力全面控制人的思想和行為,是個徹頭徹尾的邪教,這是另話。

◆ 1999年10月25日,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播出了江澤民在法國訪問時答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的講話,江澤民違背憲法,擅自以國家元首身份在公開場合宣稱“法輪功就是×教”。
◆ 1999年10月26日,中共借各大官方媒體以“法輪功就是×教”為題在頭版頭條刊載了中共首惡江澤民的講話。
◆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以特約評論員的名義發表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違法文章。

說明:

這是中共利用媒體和輿論迫害民眾的造謠和栽贓陷害行為。根據中國現行法律,中共領導人的講話和報紙評論員文章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如果誰把中共領導人的講話和媒體文章當作是法律,那只能說是故意去執法犯法。

◆ 1999年10月9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4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說明:

1.“法無明文不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則,中共“兩高”的這兩個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根本不能適用在法輪功身上。

2.兩高的司法解釋與《憲法》相牴觸的,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兩高非立法機關,根本就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這些都屬於法外之法,是非法也。

3.中共“兩高”在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中誣衊“法輪功是×教”,《內部通知》當然不是法律,而且是在公然的歪曲事實,它不僅因為違背中共憲法中信仰自由的規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中共“兩高”也因此觸犯了誣陷罪和誹謗罪。
◆ 1999年10月30日,中共指使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說明:

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而不是對法輪功的認定,《決定》裡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法無明文不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則。而法輪功也根本不符合這個標準。

其實,是否是邪教,那是思想領域的問題,不能由法律來解決;法律只能管人的行為,只有信邪教的人做出了違法的行為,法律才能懲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違法行為,也要用法律來懲治。也就是說,法律管人的行為,而不管這個人信仰什麼教。

◆ 中共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執法犯法。

說明:

1.首先,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原則,教人向善的最正的信仰,法輪功有益身心、造福社會,不是邪教。
2.犯罪的四個要件: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必須都具備,才構成犯罪,而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定罪的法輪功案中,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

法輪功學員是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做好人,堅持個人信仰和向民眾講述被迫害真相,是在履行和維護憲法所規定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最基本的公民權利,這樣的人不可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這麼多年來,法輪功信仰者,無論他們上訪也好,出版、印刷、複製宣傳品也好,打條幅、發光碟、噴標語、傳《九評共產黨》、勸“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也好,傷害了誰?沒有;也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更沒有人能夠指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犯罪客體” 不存在。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但是卻沒有被害人、找不到殺人的證據一樣荒唐。

3.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審判”過程,都是幕後的“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一手操控。“610辦公室”,不是立法、司法機關,是個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組織。

4.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的行為都屬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範疇,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

中共迫害法輪功,不僅違反了《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合結社自由等等權力,而且犯下了《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侮辱罪、誹謗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等等多種罪行。

中共迫害法輪功,還違反了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同時犯下了萬國公罪中的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及反人類罪。

5.中共《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3年8月12日《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文被大陸各大網站轉載,這是中共政法委出台的所謂“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

中共邪黨一邊利用公檢法等人員迫害民眾,一邊又將他們作為替罪羊推上被清算的審判台。

◆ 中共公安部認定的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谷歌等搜索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年,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也就是說他們也認為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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