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警察騷擾我三次之後發現優曇婆羅花

永生


【正見網2017年08月10日】

2017年5月25日下午4點40分左右聽到咚咚咚、咚咚咚的敲門聲,此時我已意識到是敲門行動的警察上門了,於是我輕輕的走到大門旁通過貓眼看外邊,果然有幾個警察,其中一個問在我家租房子的老太太說有他的手機號嗎?老太太說沒有,他們就走了,晚上我出去轉移一下東西,23點左右回到家,問父親,父親說晚上九點多又來了,來了三個警察,其中一個說我顛覆國家政權罪,我爸說怎麼顛覆國家政權了?一警察說自焚,父親回他們:當年的電視上演自焚我也看了,我告訴你什麼是自焚,王進東被燒著了,兩腿之間盛汽油的塑料瓶子怎麼沒燒著?因此自焚是假的,就這麼簡單的幾句話,警察說沒事就是讓他簽字照相,說過幾天再來,然後就走了。

2017年6月28號又是下午4點40分左右咚咚咚、咚咚咚的敲門聲,我還是照例輕輕的走到大門旁通過貓眼向外看,這次人多了點,聽到其中一警察說麻煩你了,那個人說沒事,明天早上早點來,我沒看清那個人是誰,但我懷疑是村秘書,因為前年9月3號閱兵時也是幾個人和他一塊去的我家,好幾次都是上面來人讓他帶路來我家,然後過了不到半個小時,我騎電車進城正好又遇到那個村秘書,平時見面一般不說話,這次他看到我主動和我說話,問我在哪裡上班,問了好多,我問有什麼事嗎?他說沒事,就走了。

到家後我一晚沒睡就上明慧網看了很多關於交流文章,知道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還有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不經本人同意照相、簽字,不管是誰都不能強制讓一個合法公民簽字、照相、並且對法輪功學員的是:沒有案由屬非法詢問。看完交流文章就開始學法,之後就高密度的發正念。

第二天早上發現自己院子裡的木瓜干樹枝上開了二十多優曇婆羅花,感到師父對弟子的鼓勵真是良苦用心啊,警察也沒再來騷擾了。

 不太會寫文章,不足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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