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突破迷霧帶你走出誤區

四川成都大法弟子


【正見網2019年07月10日】

中共幾十年來用黨文化給人高壓洗腦,大陸民眾的大躍進式的短平快式的思維定式,很難讓人靜下心來思考問題,更不用說掌握法律知識,遇事就不願去深究。基於此思想基礎,自1999年7月以來,江澤民團伙開動所有的宣傳工具造謠誣衊、誹謗抹黑法輪功,誤導人們形成許多誤區,下面用現行的法律條文突破中共欺騙世人的法律迷霧,帶你走出常見的誤區。
    
一、說法輪功是x教(註: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1、公安部認定的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200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 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 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 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2005年及2014年又公開重申了這14種邪教,名單中仍沒有法輪功。這就明確的向全世界再次表明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不是邪教(註: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中共領導人講話和中共媒體報導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

誣陷法輪功是「×教」,最早來自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的誹謗。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緊跟江澤民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教》。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因此,給中國民眾造成了深度毒害,以致於直到現在,有的人一提法輪功就說是「×教」。江澤民擅自在公開場合誹謗法輪功,這是違背憲法的。《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憲法》第五條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江澤民誣陷法輪功是「×教」純屬個人言論,不是法律,更也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更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將廣大法輪功學員按「邪教組織」罪名處置是嚴重違法的。

3、法輪功與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中的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簡稱《決定》),這個《決定》只是確定對邪教的認定標準,並沒有指出哪些是邪教,《決定》從頭到尾,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法無明文不定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則。《刑法》總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說,法輪功與這個《決定》中的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二、說政府反對法輪功、政府不准修煉法輪功

《憲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條:國務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至今沒有一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決定、命令說取締和反對法輪功,說政府反對法輪功、不准修煉法輪功是不成立的。

三、說法輪功被取締了

說法輪功被取締了,他們的依據是民政部下發「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民政部是國務院下屬機構,沒有立法權。那麼民政部下什麼文件,要根據國務院的行政命令才能下發吧,而國務院對法輪功沒有任何態度,那民政部擅自作出的「取締決定」不就是違法的嗎?這是下位法影響了上位法。因此,不是法律,是非法決定。

而公安部的 「六條禁令」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取締決定」基礎上作出的,當然就更沒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禁令」 都是國家行政行為的結果,這兩個部門有必要出示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然而,這兩個部門均未出示表示其行為合法性的具體、確鑿的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給予授權。 「法無授權即禁止」 即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禁令」是非法的,應該禁止。

從法律的角度上說,民政部的決定和公安部的通告都違反了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也違反了憲法第5條關於「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的規定。因此,這兩個通告都是非法的!執法者拿著被最高法律—「憲法」否定而無效的條款來執法,是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再說,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是一個欺騙世人的「取締」。因為實際上是民政部要「取締」的是一個已經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團體。法輪功於一九九三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 「法輪功研究會」。李洪志先生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九九五年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一個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經申請解散並得到解散批准的團體,怎麼還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締呢?這不是為了欺騙世人在耍流氓嗎?

至於「法輪功」本身,法輪功只有「真善忍」修煉原則和五套動作組成的功法,學煉者來去自由,沒有名單、會費,不講組織;「真善忍」原則留在學煉者的心裡,五套功法帶在學煉者的身上。所以從任何意義上說,法輪功都沒有被取締過,也無法被取締。

四、說法輪功違法

1、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中國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憲法》。翻遍《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翻遍中國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法無明文不定罪」 這是基本的法制原則,因此,法輪功不違法。

2、信仰自由受到《憲法》的保護,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並不違法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換句話說,法輪功屬於信仰範疇,在中國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並不違法,而禁止、迫害修煉法輪功才是違背憲法的行為,是犯法的。

3、「兩高」沒有司法解釋權,屬於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沒有解釋權。「兩高」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違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屬於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而且「兩高」的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法輪功」字樣,從法律上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這個司法解釋與法輪功毫無關係,根本不能適用在法輪功身上。

4、傳《九評》、勸「三退」和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並不違法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由於《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輪功學員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三退」是完全合法的。而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並不違法。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四條(五)規定:「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因此,《九評共產黨》等宣傳品行使的憲法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並沒有違法,更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除了《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根據國務院公告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一九九九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根據這一廢除通知,進一步明確的表明:印刷、擁有、發放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在中國是合法的,並不違法。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粗淺認識,若有不足之處,望同修慈悲指正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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