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0年11月22日】
新加坡當局是世界上極少數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態度曖昧的政府之一。無論新加坡政府怎麼偽裝,其認同中共迫害法輪功甚至對本國民眾修煉法輪功進行陷害的實質是掩蓋不了的。最近新加坡枉法審判法輪功修煉者的一個案件,與中共歷年非法審判法輪功修煉者的案件如出一轍。這是現今世界上極少數所謂的民主國家的政府討好中共並利用法律手段掩蓋自己罪惡的又一經典案件。
2009年10月,包括已經年屆七旬的蔡永水先生在內的7名法輪功修煉者在魚尾獅風景點突然遭到警察拘捕。隨後即被警方控上法庭。2010年7月,新加坡中央警署以「破壞公物」及「違反公共秩序法」等莫須有罪名對他們進行起訴。2010年11月8日,新加坡初級法庭正式開庭對此案進行了為期兩天半的審理,
控方共有9位警官出庭指證蔡永水先生在濱海藝術中心橋下打坐、擺放法輪功真相展板,以作為蔡先生「破壞公物,擾亂公共秩序」的人證。提供的所謂物證是警方拍下的蔡先生在橋下打坐的錄像片和被沒收的展板。但是錄像中顯示的圖像是,蔡永水先生只是坐在那裡靜靜的打坐煉功,他沒有動,還閉著眼睛,這怎麼能說是「騷擾」呢?所謂的物證展板,也只是靠在牆邊,絲毫看不出對任何公物造成破壞。
在法庭質證階段,幾個證人均表示蔡先生沒有破壞公物和擾亂公共秩序。可是到了第二天,一個中央警署警官明確表示:「展板靠牆就是破壞公物。」
其實要判斷展板靠牆是不是破壞公物,只要不是理智有問題的人都能明確判斷出來。「展板靠牆就是破壞公物」的說辭能在法庭上由控方的警官言之鑿鑿的出面指認,嘲弄的豈是新加坡的法律尊嚴,那也是對新加坡國際形像的玷污。
警察為甚麼要強詞奪理呢?因為要判蔡先生有罪的話找不到一點證據怎麼能夠判得了呢?這與中共利用所謂的法律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手法完全相同。在中國,只要是法輪功修煉者給人講了法輪功真相,或者粘貼了法輪功標語及贈送給他人法輪功方面的資料,法院判決的理由就是那個「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所謂依據。中國憲法上明明寫著公民享有言論和信仰的自由,怎麼不能對別人講法輪功的真相和傳送法輪功的資料呢?再說了,你中共說法輪功修煉者破壞了法律實施,具體破壞了法律的哪一項條款?沒有嘛,就是到現在,在中國的法律上都找不到任何一條可以給法輪功定罪的法律依據。可是如果給法輪功修煉者按不上一個所謂的罪名又怎麼能判得了這些法輪功修煉者呢?所以,中共只要綁架了法輪功學員,再利用法律進行迫害時,中共的法院一概說成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當然,新加坡沒有這條法律。儘管它對中共破壞法輪功持曖昧態度,但是新加坡當局也不敢把法輪功定為×教,畢竟新加坡的民主形式對這個政權有一定的制約。可是它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又要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所謂的治罪,那怎麼辦?就只好在現有的法律框框裡找所謂的法律條文了。所以說,新加坡法院所使用的這個「破壞公物」及「違反公共秩序法」,非常明確地就是在陷害新加坡的法輪功修煉者。
我們說,只要是理智健全的人就不可能把擺放展板與「破壞公物」聯繫起來。可是,在新加坡的這個法庭上,儘管律師已經非常明確地為此進行了辯護,指出破壞公物罪根本不成立,可是法官根本沒有考慮律師的辯護,不但確認了那個警官的可笑指控,竟然還判決這樣的罪名成立。
新加坡法庭依據的「破壞公物」、「違反公共秩序法」與中共的「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法律條款雖說相差甚遠,但是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給法輪功修煉者強加上莫須有的罪名,好為進一步的迫害創造條件。
這個案件中還有一個現象和中共辦案的手法很相似,那就是逼人認罪。
庭審的第二天下午,蔡永水先生委託的律師進入法庭,為老人辯護。可是律師旋即被叫進法官辦公室,法官讓律師勸說蔡先生認罪,否則刑罰可能會很嚴重。
這不是在開玩笑嗎?律師是蔡先生請的,他的職責就是替他進行辯護。根本就是沒有罪的案件,或者說根本就不應立案的一個事件,你卻讓律師反過來勸他的當事人認罪,難道這「認罪」也須要經由法官進行私下脅迫的?
蔡永水先生當然是無罪的,連法官本人都知道,要不該法官不會做出這樣的舉動。可是他為甚麼非得讓蔡先生認罪呢?其實這也很好解釋,法官的上級有要求,就是要求他判這個案子有罪。可是明明無罪,人家又不配合,硬判有罪,這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讓蔡先生自己認罪。只要蔡永水先生認了罪,他這個法官判起此案來就沒有什麼法律和道德上的負擔了。這才是法官脅迫律師勸蔡永水先生認罪的實質。
其實,這方面的例子在中國可以說是比比皆是。幾乎所有被非法審判的法輪功修煉者都不認罪。而法官又受到上級的要求,就是要判有罪。人家不認罪怎麼判?而且還不怕你藉此加重量刑,這使得法官相當為難。畢竟法律上有「錯案追究制度」,這以後要追究起來可怎麼辦?所以,中共的法官乃至相關部門感到相當頭疼的也是這個問題。解決的途徑也是這樣想方設法的讓被迫害的法輪功修煉者認罪。
其實話說回來,在中國,中共迫害法輪功,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它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非法審判時不違法判決就不可能將迫害推行下去。所以,對法輪功的非法判決就包括這些對所謂證物的認定上,對所使用的法律的濫用上,及強制被迫害人的認罪上。當然,新加坡當局要使用所謂的法律來陷害法輪功修煉者,它不使用枉法的手段也根本就進行不了。而這些枉法的手段可不就是這幾樣嗎?可不就是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案件的翻版嗎?
這個案件報導出來,從一個側面揭示了國家政權之間串通起來迫害好人的罪惡。它們在案件上非法審理的一致性,正是其罪惡本質的共同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