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十年徵稿] 借鑑歷史 法律援助

--看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與後果
魯航


【正見網2011年01月08日】

2011年的鐘聲響過了,中共靠暴力與謊言維繫的對法輪功(法輪大法)的迫害,已進入第十三個年頭,而且荒唐、瘋狂的「黑社會」式的迫害,還在繼續。這是一場對信仰「真、善、忍」的萬千善良民眾的群體滅絕式迫害,其殘暴程度遠遠超出當年法西斯納粹對猶太民眾的迫害;然而,歷史可鑑,彼時的最終結果是法西斯的覆滅,納粹罪犯被送上絞刑台,惡有惡報。如果說,對德國納粹罪行進行審判的當年紐倫堡審判,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正義對邪惡的審判,我們相信,一場更大規模公審中共的「紐倫堡審判」,必定在不久的未來,在全人類的注目下,隆重開庭。那將是一場對參與滅絕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罪犯的歷史性審判。

中共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是非法的。借鑑歷史,我們不必等到新的「紐倫堡審判」那一天,而是在今天,就可從法律角度去認清這場迫害的罪惡了。

一、惡法非法,漠視人類尊嚴的迫害完全違法

六十多年前的紐倫堡審判一開始,所有納粹戰犯用同一理由為自己辯護:「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希特勒的確是通過法治和運用法律滅絕種族的。對待猶太人,第一步通過立法進行身份區分,第二步通過立法禁止猶太人經商,第三步通過強制勞役法,使猶太人從事超強度的勞役後趕往集中營消滅。六百萬猶太人,就是通過這樣的立法和執行法律,分步驟被屠殺的)。

「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確實也是法律古訓。但納粹戰犯是否可以藉此辯護說參與殺人是在「執行法律」呢?

德國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他的這一思想很快使參與紐倫堡審判的法官們達成共識,法官們認為,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罪惡。再次開庭,法官們以「惡法非法」理論駁斥了納粹的辯護,審判順利完成,包括集中營護士在內的迫害參加者,都被判處絞刑。

二、中共的迫害,是毀壞人類道德的犯罪

如果說當年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起到了讓人類把部分同類當作非人進而冷酷殘殺的作用,那麼中共針對法輪功的這十多年迫害,不僅讓更多國人丟棄良心,淪為罪犯,也通過欺騙、收買外人,讓國際社會在金錢交易中變的利益至上,使信仰、人權的普世價值變的一錢不值。這是一場讓人類道德淪喪的國家犯罪。

中共對法輪功迫害以來,發布許多手令、密令、制定許多法規、法律,都是針對信仰「真、善、忍」修煉人進行滅絕性迫害。中共這些公開或秘密的「法律」,都屬於惡法惡令,其立法、執行過程,就是其毀壞人類文明道德的犯罪過程。

三、中共本身就不合法,其所立之法當然非法

在漫長的人類史中,無論是「兵征天下、王者治國」,還是民主,不論是誰獲取政權,只是得到統治的機會,如果長久統治,則必須實行王道,實行德政,以法律保護百姓,並以道義和力量抵抗外辱。在歷史上,不論是商湯伐桀,還是武王伐紂,都說明了這一道理。那麼,作為中共,起家之初由蘇俄扶植的賣國黨,其奪權後運動不斷,八九年用機槍、坦克屠殺民運學生,公元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竟又喪心病狂地對萬千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迫害(黑社會式判刑、勞教、殘殺、毒殺、虐殺、摘取器官販賣等等)。這樣的實施暴政的惡貫滿盈的法西斯政權,無論從神的角度,還是從人文、現代國際法角度來看,均屬於違法政權。這樣的政權所立的法律,都是不合法的。

四、從現代國家法律的合法立法,看中共法律的非法

現代法治國家法律包括憲法、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等。立法機關在民主國家大多是議會。中共也設了全國人代會及其常務會(負責制定修改憲法和法律)、國務院(負責制定修改行政法規)、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釋)等等。和正常社會本質的不同是,所有這些立法和執法機構,不過都是被獨裁中共用來實施「專政」的工具或擺設。九九年江集團迫害法輪功以來,各級政府、各級公安、國安設立的蓋世太保式的「六一零」(註:類當年 「文革領導小組」),就是一個廣為人知的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機構,是中共為所欲為的鐵證。

正常情況下,所有法律中,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但對中共來說,憲法只是裝潢,可以隨時為 「黨利益」而修改。在正常社會中,憲法的合法性訴諸於全民意志,全民意志的表達,是自由而充份的,而不能是搞階級、黨派特權。

中共操控全代會制定憲法和系列法律,表面冠冕堂皇,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但是根本上,是將「共產」烙印在這些表面形式上,從而便於實現獨黨統治而已。

按照現代憲政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必須分離。而中共控制下的各級代表大會基本上是由行政官員或賣身投靠的有錢人組成,代表的來源不經公民投票選舉,而由中共指定(近來,甚至政協委員也要黨認定)。尤其表現在每次黨章修改後,黨旨意(從鄧「理論」到江「代表」,以至胡「發展觀」)無不隨之寫入憲法,人大成了橡皮圖章。在對法輪功開始迫害之後,中共又於江在法國發表「談話」後,操控人大拋出立法解釋,最高院與最高檢拋出司法解釋。可以說中共的法律充滿人治、黨治、隨意性,是欺騙百姓的畫皮。

五、在中共法律框架內的迫害,也是以法犯法

(1)、以刑法等文件給法輪功學員判刑,違法違憲

現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大都依據A:《刑法》第300條、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以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判刑(註:往往是不敢公開審判)。這純屬知法犯法,以法犯法,純系枉法裁判。

儘管迫害的10多年中,中共也操縱人代會、最高法院、檢察院連續炮製了多部立法、司法解釋,仿佛解決了對迫害的合法性問題,其實不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三條也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可是大陸一般的非法判決引用的上述A、B、C文件中,均不包含「法輪功」字樣,而判決卻是依據以上文件做出的,何等荒唐!  

一般中共法院在判決法輪功學員以「對國家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不滿,製作法輪功宣傳品用於宣揚」而定罪。試問:這一認定與「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有何關係?到底行為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判決沒有說明。對於B、C文件的適用,無非是在錯誤理解A文件的一錯再錯而已。

(2)、以「勞教」迫害法輪功學員,也違法違憲。

①勞教制度本身違犯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勞動教養制度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教委員會審批,明顯違憲(註:十多年來,萬千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勞教並受到殘酷的虐待、虐殺。)

②勞教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相衝突。

③勞教制度違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④勞教制度背離所有法律。具體表現如:
▲公安機關主導,是典型的「警察罰」,打破了公、檢、法的平衡。
▲勞教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超法律的自由裁量權。
▲完全封閉式報批,不公開,也不能辯護、辯論。
▲因而錯案、冤案倍增,如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可以轉為勞教。
▲實施任意的差別待遇處罰。職務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幾乎沒有被勞教的。

上述看出,中共在利用判刑、勞教等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中,是以法犯法,不講法,也根本沒有合乎邏輯的法律。

(3)、中共法律框架內的迫害犯罪種種

江集團及追隨者不僅犯了背棄人類理性的重罪,也觸犯現有法律。下面僅例舉參與迫害者在法律《刑法》框架內的犯罪種類,作為對行惡者的警戒和規勸。

1、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如:……,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法輪功修煉完全合法,任何對法輪功學員的立案、搜查、勞教、判刑等實施相關行為的人員觸犯該條法律。(註:十多年來,這種犯罪太嚴重了)。

2、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所有參與對法輪功學員迫害中實施槍擊、活體摘取器官和其它致死行為,均構成本罪。(註:十多年來,這種犯罪太嚴重了)。

3、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註:十多年來,這種迫害犯罪太嚴重了)。

4、強姦罪及姦淫幼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註:根據情節,犯罪者被處多年徒刑乃至死刑。十多年來,這種對法輪功女學員犯罪,太嚴重了)。

5、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註:十多年來,這種對法輪功學員犯罪太嚴重了)。
所有「610」成員、街道辦、村鎮委、以及公檢法機關人員,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拘捕、上門限制自由或強行綁架洗腦等等行為,均構成本罪。

6、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惡意舉報法輪功學員,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構成本罪。

7、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從重處罰)。(這種對法輪功學員犯罪太多了)。

8、侮辱罪及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長達10年多的迫害中,所有中共媒體,均構成本罪。

9、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多年來,這類對法輪功學員犯罪太嚴重了)。

10、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多年來,這類迫害犯罪,極為嚴重)。

11、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註:十多年來,這種對法輪功學員犯罪極為嚴重)。

12、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入戶搶劫的;或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或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無合法手續強行劫掠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錢財的均構成本罪(註:十多年來,這種犯罪,極為嚴重)。

13、索賄罪。

利用非法查辦法輪功學員案件,索取錢財的均構成本罪。(註:此種犯罪,極為嚴重)。

了解法輪功(法輪大法)的人都知道,法輪功不搞政治,他的內涵中沒有任何政治,他就是修煉,可以使實修者不脫離世俗,修心養性,提高境界。該功法屬於佛家大法,目前全世界已有上百個國家(地區)的民眾參與修煉,其中包括大量的與大陸同根的港、澳、台灣民眾,他們都在和平自由的環境中學法,煉功。法輪功洪傳世界,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和讚美,只有中國大陸的中共江氏集團一夥孤意逆天而行,殘酷迫害,失德天下,良心喪盡。

人不治天治,天滅中共。越來越多的大陸民眾明白了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包括越來越多的曾經參與迫害的人士,份份突破中共封鎖,宣布退出中共(至 2010年末,已有8500餘萬民眾宣布退出中共黨、團、隊組織)。奉勸仍在助紂為虐不思悔悟者,快快了解真相,停止行惡,並將功補過,給自己的生命選擇好的未來。試問當年被絞首的那些法西斯黨徒,到上絞刑架的那一刻,還能想什麼呢?想什麼都晚了!

神目如電,善惡有報。迫害佛法,迫害修煉人,自古以來都是大惡大罪,迫害法輪大法,迫害大法修煉人則是最大惡,最大罪,後果是最大的惡報,而且是現世現報。中共即亡,迫害者遭惡報即在眼前。因果報應是普世的絕對法則,它不取決於任何人,包括頭腦中充滿被中共灌輸的荒唐的「無神」理念者的主觀意志如何。

作者附註:本稿擬歸《社會家庭》欄目。內容:「從修煉人角度談對人類道德淪喪和出路的認識」;文中從歷史角度從法律角度揭示中共反人類罪(迫害大法與修煉者),後果(出路)是:善惡有報,民眾覺醒(「三退」),惡黨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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