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21年03月16日】
中共迫害法輪功所使用的最為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監督機關及相關的執法單位或部門以法律的名義,卻執法犯法利用法律來迫害法輪功及修煉者,使中國的法律及法律機關成為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工具和幫凶。
一、錯誤適用法律
刑法中「罪行法定」及法理中的「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是執法機關及執法者所熟知的。法輪功及修煉者並沒有觸犯中共的任何法律,因此如果執法者能嚴格依據法律來處理所謂的法輪功案件,中共就無法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然而中共治下的公安司法機關及相關的執法部門為了配合中共與江澤民犯罪集團對法輪功及修煉者的迫害,只能以錯誤的適用法律來對法輪功及修煉者進行迫害。中共的司法機關對法輪功的迫害適用最多的就是《刑法》三百條中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一罪名。事實上,它們在適用這條法律之時,沒有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而法輪功是X教的說法只是中共的媒體及江澤民在接受外國媒體採訪時對法輪功的誣瀎之詞。也就是中共的司法機關用刑法三百條為法輪功修煉者定罪時,即沒有立法機關的定性,也沒有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沒有法律上的任何依據。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講,根本不具備適用刑法三百條迫害法輪功及修煉者的條件。但是「兩高」為了配合中共的迫害政策,竟然以內部通知的形式向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的發出指令,要求各級法院、檢察院運用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修煉者定罪。中共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檢察機關這種主動執法犯法,錯誤適用法律的行徑,必將被深深的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二、主動拋棄法律
中共從法律上賦予了公安、檢察、法院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特殊權力。而且確立了具體辦案人員(警察、檢察官、法官)的《錯案追究制度》,對每個案件施行錯案終身追究制度,目的就是從制度上加強對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這些規定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對普通案件起到了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良好作用,但是中共在迫害法輪功運動開始後,卻從根本上打破了這些規定與制度。因為,在處理關於法輪功案件的問題上,對於法輪功學員是否構成犯罪 ,以什麼罪名逮捕或起訴,最後以什麼罪名宣判,處以多少年的刑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同級或上級的610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和態度,警官、檢察官、法官、公安、檢察院或法院雖然從表面上是案件的承辦人員和承辦機關,但是它們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是看有無犯罪事實,有無犯罪證據,不是用法律來維護人間正義,而是主動拋棄自身所肩負的法律職責,忘記了法律賦予他們的神聖使命,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國,出賣良心、出賣了法律,從而主動蛻變成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幫凶與工具。
三、公開背離法律
律師被人們稱為道德與正義的化身,其享有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具有法律賦予的為刑事案件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免於刑事責任進行辯護的權利,並能維護當事人在案件訴訟中各項合法權益。中共治下的律師行政主管機關及律師協會,為了配合中共迫害法輪功,公開背離法律非法剝奪法律賦予律師的辯護權,它們以不給律師辦理執業資格年檢,取消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不在委託代理手結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等各種違法手段要脅律師,不允許或限制維權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提供辯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必須要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如果獲得批准代理法輪功功案件,則要求代理律師不得在法庭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並不得在法庭上發表所謂中共認為的違背中共鎮壓法輪功政策的的敏感言論。公開限制與剝奪律師的辯護權,在號稱依法治國與國際司法接軌的今天,中共卻公然以政治的理由非法剝奪一個國家律師的合法辯護權這無疑成為了中共流氓與邪惡本質的又一見證,當然也為中共治下行政司法主管部門配合中共迫害法輪功留下永遠無法抹去的污點。
四、無恥褻瀆法律
為了規範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當或違法的職務行為,中共在法律上也做了相關的約束與規定。比如辦案人員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利用職權中飽私囊,不得私自扣壓公民的私人錢物,不得對嫌犯人刑訊逼供,拘留所、看守所 、監獄內的監管或看守人員不得對在押或在拘人員進行體罰或虐待等等,這些情況一旦被人舉報,輕則紀律處分,重則開除公職或處以刑罰。然而,同樣是這些違法與犯罪的行為,只要其侵害的對像是法輪功修煉者,那麼上述那些法律就形同虛設,辦案人員或國家公職人員不管在辦理或涉及法輪功案件過程中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怎麼樣的違法犯罪行為,不管他們實施的犯罪事實多麼清楚,證據多麼充分,情節多麼殘忍,後果多麼嚴重,卻根本沒有任何機關,沒有任何單位或部門會接待受理這種舉報或控告,更談不到有關職能部門去查辦處理。相反那些舉報或控告人卻時刻面臨著被公安隨時抓捕的危險。我們可以想像全國的行政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沒有法律限制與紀律約束的情況,在長達二十一來對無辜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怎樣喪盡天良的犯罪,進行了多少滅絕人性的迫害,多少無辜的生命就慘死在了這些國家公職人員之手,他們有的致死、致殘、致瘋,有的被他們敲詐得一貧如洗,有的家庭或公司財產被他們洗劫一空。在人權與法治已成為人類共識的二十一世紀,中共竟然以國家的名義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群體犯罪,這難道不是對整個人類法律的一種最大的嘲諷與褻瀆嗎!
五、悍然戲弄法律
中共憲法規定了中國的公民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規定了任何人不經過人民法院審判不得認定為有罪。規定了任何人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不經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決定不得被逮捕。也就是從法律的角度對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進行了保護。然而中共卻拿法律與世界和自已的人民開了一個不小的玩笑。中共實際上可以不經過任何審判程序,就可以輕易地將自已不喜歡的子民尤其是法輪功學員剝奪人身自由,也就是中共所稱的勞動教養。如果按中共自已的說法觸犯刑法的都屬於敵我矛盾。然而只是犯罪行為,在刑法中還可以處以罰金刑,不超過一年的拘役刑,還可以處以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三年等有期徒刑,對於很多犯罪行為還可以適用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然而,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卻故意繞開表面程序繁瑣的司法程序,大量的以勞動教養手段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只要公安內部填寫個《勞動教養審批表》,對法輪功學員就可以一次性勞動教養三年,如果達不到中共的要求,還可以隨意延長勞動教養時間。勞動教養結束後,公安還可以第二次繼續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勞動教養,一送又是幾年。中共這種勞動教養制度視人民如草芥,視法律如兒戲,充分曝露了中共的邪惡本性與流氓本質!雖然後來中共在國際壓力下取消了勞動教養制度,改為了表面上好像更具人偽裝性的法制矯正中心但本質並無改變,那些曾經關押了數以百萬計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勞動教養院雖然已成歷史,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累累血債還是難逃歷史與人民的審判!
六、全然不講法律
如果說表面中共表面的法律還是一塊矇騙世界與人民的遮羞布的話,那麼中共在利用法律在迫害法輪功時還要半遮半掩。然而中共迫害法輪功其實是完全不講任何法律的,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無法無天,滅絕人性,慘絕人寰。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向各級官員下達了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迫害政策;後來針對法輪功學員以電視真相插播的方式講真相時,江澤民氣急敗壞的又秘密下達了「對法輪功學員可直接開槍,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更令人髮指的是江澤民還以軍委主席的的名義秘密下達了「可以將法輪功學員進行革命化處理」的滅絕人性的指令,大規模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並在國內國際瘋狂販賣的罪惡由此而產生。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有的官員為了獲得獎金與升遷,竟然做出了無法讓人相信的邪惡壞事令人髮指。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院為了獲得百分百的轉化率,竟然將18名堅持法輪功信仰的女法輪功學員推入男牢任由犯人摧殘。這些喪失人性的迫害運動的指揮者、實施者、參與者,心中沒有一絲對法律的敬畏,等待他們的也將是法律與正義對他們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