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鑒今:執法不公,國之大患!(共三文)

陸文 整理


【正見網2013年06月18日】

一、執法不公,國之大患!

唐朝戴胄做大理少卿(官職名)時,有一次,長孫無忌(唐初大臣,為唐太宗皇后之兄)被召進宮,他隨身佩帶的刀,沒有解下來,就進東上閣去了。尚書右僕射(官職名)封德彝,論斷監門校尉沒有發覺,以“故縱罪”論處,應判死刑。而長孫無忌應當判刑,但准許他用金錢贖罪。

戴胄向唐太宗奏說:“校尉和長孫無忌的罪行相等。臣子對於君父,任何時候都不應當有差錯失誤。法律規定:皇上所用的湯劑、飲食、舟船,如有差誤,不符合規定的,都應該判死刑。現在,您皇上念長孫無忌功勞大,要原諒他是可以的。如果只輕輕處罰一下長孫無忌,而把校尉殺掉,這樣的處罰,是不公平的。算不得是正確執法。”

唐太宗說:“法律對全國人民來講,都應該是公平的,我怎麼能夠包庇親戚呢!”立即命令對此案重新討論。

封德彝堅持他原來的意見,太宗準備同意。戴胄反駁說:“校尉是由於長孫無忌才犯了這個失職罪,按法律規定,他的罪還輕些。如果二人都是過失差誤的話,對他不能獨判死刑。執法不公,國之大患!”

經過討論,長孫無忌和校尉,都免去了死刑。

(出自《折獄龜鑑》卷三)
    
【附言】

長孫無忌誤帶佩刀進宮,監門校尉沒有發覺,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他們二人,都犯了死罪。可是,封德彝卻論斷校尉應當判處死刑,而對長孫無忌卻從輕處理。長孫無忌是太宗的親戚和功臣,太宗是決不會因此事殺他的。因此,封德彝不管法律公平不公平,為了阿諛皇帝,就提出了這條歪意見;而且明明知道不對,還要堅持到底,視人命如兒戲,這種作風是非常可鄙和可惡的。    
    
戴胄則完全不同,他堅持執法必公。從案件的性質來講,都是失誤,二人的罪相等,依法都應處死;從犯罪發生的原因來看,“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輕。”現在無忌不殺,校尉則不應該獨死,這是公平合理的。當太宗將同意封德彝意見時,戴胄據理力爭,結果使太宗不得不同意,從而挽救了校尉一命。    
    
通過此案,給人們擺出了兩面鏡子:一面是為了阿諛逢迎,取得皇帝的歡心,不惜枉法徇情,犧牲別人的生命,來達到自己可恥的目的;另一面,是不惜觸怒皇帝,不怕得罪權貴,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把自己正確的意見,堅持到底。一反一正,涇渭分明,何去何從,難道不值得我們現今的司法工作者,深細思之嗎?

二、辦案應以公平、寬恕為本

青州發生了一起造反的案子,州和縣裡,追捕餘黨,把監獄都關滿了。唐太宗命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師,前往複查審理。
    
崔仁師到達當地後,把所有那些餘黨的腳鐐手銬,全部去掉,又給他們飲食,還讓他們用熱水把身上洗得乾乾淨淨,然後對他們進行寬慰。最後只把十幾個為首的囚犯,判了罪,其餘的人,一律予以釋放。
    
回到朝廷匯報後,太宗就準備另派一個特使前往處決。這時,大理少卿孫伏伽,對崔仁師說:“這次你平反了那麼多的犯人,按照常理來講,哪個人不貪生?假如被你判死刑的那些罪魁禍首,看見他們的那麼多夥伴被你釋放了,而不甘心,反轉來咬你一口,看你怎麼辦?這事,我非常替你擔憂!”

崔仁師說:“辦案子,應當以公平、寬恕為本!怎麼能夠為了使自己不冒一點風險,知道別人蒙冤受害,而不去替他們平反昭雪呢?即使我一時頭腦發昏,認識不到,萬一把人放錯了,而要加罪於我,那麼,用我一條生命,卻換來了十個‘囚犯’的生命,也是值得的。我也是心甘情願乾的!”孫伏伽聽後,很慚愧地走了。
    
等到特使到達該地,重新審問那些被判處死刑的犯人時,那些犯人都說:“崔公辦案,公平寬大,合情合理,沒有一點冤枉和誣濫的地方。我們都受到感動,甘心伏罪,請趕快處決我們吧!”死刑犯中,竟然沒有一個人提出不同的意見。

 (出自《資治通鑑》卷一九三)

【附言】

辦案時,審判人員都應力求把案情弄得清清楚楚,把案犯判得十分準確,合理合法,不枉不縱,令人口服心服。要做到這點,當然條件很多,如業務水平高不高,工作作風好不好,等等,但最要緊的一條,還是能不能作到實事求是,大公無私。貪贓枉法,固然另當別論;如果心存顧慮,怕這怕那,處處先為自己著想,那是一定辦不好案子的。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就出現了這個問題。假使當時唐太宗不是派崔仁師去,而是派孫伏伽去審理,那不知要多殺多少人。因為他孫伏伽首先考慮的不是法律執行得準不準,犯人受不受冤枉,而是考慮他自己會不會冒風險,被犯人反咬一口。把個人利益擺在第一,將法律擺在第二,這樣做,怎麼能夠把案子辦得正確呢?崔仁師完全不是這樣,他把案情弄清楚後,只將首犯十餘人判罪,對其餘的從犯,一律予以釋放。在釋放時,還“悉脫去扭械”,“與飲食湯沐”,並“寬慰之”。為什麼要這樣?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罪,把他們捉來關進監獄,就是冤枉!知道他們蒙冤受屈,為了“自規免罪”,而不替他們平反昭雪,這算什麼法官?哪裡還談得上“平恕為本”?崔仁師是這樣想、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到了。他把監獄裡的從犯,都予以釋放,而這些所謂犯人,又都是涉及造反的罪行;都是大逆不道,非同小可的。殺錯了,問題不大;放錯了,那可不得了。如果是出於私心,就寧可錯殺,不可錯放。可是崔仁師,不顧這些,“悉釋之”。倘若沒有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是絕不能做到這一點的。尤其是他那堅強的決心,萬一放錯了,將來要追究責任,他也願意“以一身易十囚之死”。這樣的法官,實在是難能可貴,令人讚嘆,無怪乎孫伏伽聽了之後,“慚而退”。  

現時的中國人民,特別需要公正執法!審判人員在辦案時,一定要學習崔仁師的精神,寧可自己冒殺頭、坐牢的風險,也要嚴格遵守法律,把案子辦得公平合理,絕不能冤害一位好人。中共制下的司法人員,你們要速思明理,懸崖勒馬。善惡有報,天懲即至,為自己留條後路吧!    

三、蘇無名時刻心系治安,勤政明鑑

唐朝武則天皇后,賜給太平公主很多鈿器金寶,過了一年之後,被人盜走了。

武則天大發脾氣,責令洛州長史以下官吏,緊急破案,務要捕獲強盜。那些官吏士卒,到處巡查追捕,毫無線索,束手無策。忽然在路上碰到了在湖州當別駕的蘇無名。大家就把他請到縣裡去,然後向縣尉報告說:“強盜已經被抓到了。”縣尉連忙去訊問,蘇無名說:“我是湖州別駕啊。”

縣尉批評吏卒:“你們怎麼膽敢誣賴、侮辱蘇別駕?”蘇無名說:“你不要責怪他們。我歷任官職,所到之處,揭發奸邪,抓捕案犯,是出了名的,他們聽到我來了,故意誣賴我是強盜,目的是要我給他們解圍。”

於是,蘇無名請求會見長史,讓他向朝廷報告,約定在十多天內,把強盜抓到。武則天同意了他的意見。
    
蘇無名暗暗布置並告誡吏卒:“在首都的東北門,等候、觀察,如有十多個胡人,穿著孝服,腰系麻帶,出城到北邙山去,就立即緊跟在他們後面,並隨時把所見到的情況,報告給我。”

果然不錯,不久便見一夥胡人,去到新墳前面,擺下祭品祭墳。他們雖在哭泣,但沒有一點悲哀表情。過了一會兒,他們把祭品收了,又互相望著墳的旁邊發笑。

蘇無名得知後,就下命令把他們都抓起來,然後將墳墓挖開,把棺材劈破一看,所有被盜竊的寶器,都藏在裡面。    
   
武則天問這是什麼緣故?如此神速?

蘇無名回答說:“我初到首都來的那天,正看到這班胡人出葬,把情況一了解,便知道他們是強盜,但不了解他們的墳墓在哪裡。今天是清明節,預料他們一定會出城去祭掃的,所以派人跟蹤,找到了。他們哭而不哀,是因為所埋葬的不是人;遍視墳墓,然後發笑,是因盜取來的東西沒有損失啊。”

武則天稱讚他作得好,給他提升了兩級。
 

(出自《棠陰比事》下)   

【附言】

這案破得很好。好在蘇無名隨時隨地注意觀察周圍事物,發現可疑跡象,就仔細觀察,深入了解,等到情況掌握在手,認為證據確鑿可靠,就採取斷然措施,一網打盡,完全破案,神速破案!發揮了實事求是的精神,排除了主觀臆斷的作法。當他來到首都時,見到一班胡人出葬,形跡可疑,他發現了問題,但並沒有把懷疑當事實,立刻動手,大驚小怪,打草驚蛇,而是派人“伺察”、“即踵以報”,這就是仔細觀察,深入了解。等到知道諸胡祭奠情況時,認為時機已經成熟,乃使擒之”,這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所葬非人,一定是所盜贓物——鈿器金寶;  “巡冢而笑者,愛物無傷也”。判明準確無誤,完全可以下手了。最後“發其冢,剖棺視之,寶器在焉”,這是必然的結果,是用證物來徹底證明這案破得準確,使強盜們啞口無言,使其他人首肯心服。
    
蘇無名平時注重觀察奸盜,心繫社會治安,為人正直明鑑。蘇無名“擒奸捕賊有名”,確實名不虛傳!天后稱善,“遷秩二等”,受之無愧。

蘇無名本來想不出名,故署以“無名”之名,只顧實幹,以惠黎民。到後來卻名聲大震,千秋留美名。“吉人自有天相”“神佑善者”:誠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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