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2年07月21日】
清朝乾隆二十七年(紀元1792年)八月,浙江省孝豐(今浙江安吉縣)有個事主(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行船被劫,訴於官府,官府通令附近各縣緝捕。
不久,鄰近的平湖縣,有一個叫盛大的士兵,逃軍回籍,糾合土匪行搶被捕。審問結果,承認是搶劫孝豐船的正盜。
平湖縣知縣劉冰齋的縣衙中,有個書記員(小吏)汪輝祖,來到劉冰齋館裡,協辦此案。汪輝祖翻閱盛大的供詞記錄,凡是起意、糾伙、行搶、打傷事主、劫獲贓物等,分條列表,無不具備。從材料看,盛大就是強盜無疑了。並且,已起出的蘭布棉被,經事主認明,也確是盜贓。但是,汪輝祖總覺得材料有虛,不可輕信。當晚,建議劉冰齋提出盛大一伙人來複審,汪輝祖在後堂傾聽。聽得盛大等人一一承認,並無懼色。再一細聽,每個犯人招供時,都滔滔不絕,滾瓜爛熟,好像背書一樣,而且,為首的八個人,供詞都一樣,沒有一句出入。汪輝祖越聽越感到可疑。
第二天晚上,汪輝祖囑咐劉冰齋,故意在案件中,增加或減少一些情節,然後一個一個地分別再審。結果,有的人承認,有的人不承認,八個人所供,各不相同,有的甚至號啕痛哭起來,訴說冤枉。
於是,汪輝祖請劉冰齋停止審問,命令主管倉庫和稅務的人,按照事主先前認明的布被的顏色和新舊,借、購二十多條同樣的被子。汪輝祖私下裡在事主已認明的“贓被”上做了記號,然後跟二十條被子,夾雜在一起,囑咐劉冰齋,讓事主當堂認領。結果,事主懵(讀蒙)懵懂懂,竟認不出哪條是他的了。
於是,又把盛大一夥“犯人”提來,仔細訊問,這回都不承認劫盜。經再三追問,才弄清其中原委。
原來,盛大被捕到官府後,自己覺著逃軍犯搶,絕無活命的道理,所以,審及搶劫時,便信口雌黃,妄自承招了。而和他一起被捕的人,見他承認了,也就隨聲附和。至於那條“贓被”,其實是盛大自己的。本來,這件案子,如果按照法律,裁決得准,即使是他本人的罪,也判不了死刑。
據此,汪輝祖建議劉冰齋開脫盛大的罪責。沒想到,全縣衙的官吏立即喧譁起來,紛紛指責汪輝祖不按法律辦事,曲情縱容罪犯。書記員汪輝祖聽了,便向劉冰齋知縣辭職。劉冰齋知縣婉言勸留,汪輝祖斬釘截鐵地說:“如果一定要留我,非開脫盛大不可。你想:被搶去的贓物很多,單憑一條好像是贓證又不確鑿的被子,就定罪,要殺好幾個人,這怎麼能行?我不忍心為貪戀一個小小官職,而遺禍子孫。不光如此,而且為你打算,恐怕你日後,也免不了受連累。”
這時,縣衙中反對開脫盛大的人,仍然在私下裡議論不休。但是,劉冰齋沒聽他們的話,終於開釋了盛大。
過了兩年,劉冰齋被保舉升任知府,交卸印信啟程赴省。恰好這時,元和縣(屬蘇州府)在審案中,查獲了孝豐劫船案,逮住了真正的強盜,排除盛大與此案有關。把贓物起出來後,經事主辨認,確鑿無疑。劉冰齋立即趕到蘇州,參加會審,最後了結定案。
結案後,知府劉冰齋,問書記員汪輝祖道:“當初,你竭力為盛大開脫罪責,為甚麼那樣神明?”汪輝祖說:“是神靈保佑,你不該抵罪(劉冰齋如果錯判殺人,依法應該抵罪),我不該絕後(如果錯判殺人,汪輝祖也會因此而斷子絕孫)!”
從此,汪輝祖(已升職)在辦案中,越發認真負責,不敢輕易拿犯人的草供,作為定案的依據了。
(事據清代汪輝祖《佐治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