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真正的「廉」--「蓮」

遼寧大法弟子


【正見網2014年05月07日】

我是一名法官,在世風日下的世俗社會環境中,外出辦案,單位不給差旅費,讓當事人供飯,我始終讓當事人低標準給自己用餐,吃飽就行。那時,自認為這樣做在當地的政法系統,自己是一個真正做到“廉”了的好人。

可是一九九六年八月,我有幸走進了法輪大法修煉後,從法理上明白了:過去那個“廉”,只是按世俗社會道德下滑的標準來衡量自己的。正象師父在《轉法輪》中說的那樣:“開始的時候,因為這個人不錯,他給人家看好了病,人家就給他錢,送他什麼東西,他可能都不要,拒絕。可是架不住在常人這個大染缸中被污染,因為這一類返修的沒有經過真正的修煉心性,把握自己的心性很困難。慢慢的由給小紀念品接受了,逐漸給大東西也要了,最後給少了也不幹了。最後他說:給我那麼多東西干什麼,給錢吧!給錢少了還不干呢。”是在道德大滑坡中,自己在往下滑,只不過是下滑的速度比別人慢一點而已。 因此,用法來衡量根本就沒有做到真正的“廉”,因為你畢竟還是吃了當事人的,這不就是道德下滑的表現嗎?要能做到真正的“廉”就應該象法中生的“蓮”一樣,出污泥而不染,也就是說,自己用餐應該自己付款,因為在家也得吃飯。“淨蓮法中生”(《洪吟二》〈香蓮〉)這得是在大法中修煉,道德回升,心性提高上來,才能做得到的。

而常人要想做到真正的“廉”,在當今的世俗社會道德下滑中,是永遠也做不到的,只有法輪功才是淨土。

法理上明白,使我真能按照法的標準要求自己,象“淨蓮”那樣,在辦案過程中,做到真正的“廉”。

一次,外出為當事人辦案回來,正是中午用餐的時間,當事人將車開到飯店門口,說留我吃飯,我告訴當事人:“我是修煉人,不吃當事人的飯,回家去吃。”當事人看出我是真心的,知道修煉人都是好人,能為當事人著想,很佩服。就用車給我送回了家。

還有一次,當事人送我二千元感謝費,被我婉言給謝絕了之後,他又想方設法找到我的女兒,讓女兒替我收下,女兒對他說:“人人都不願請客送禮,我媽不收禮這不挺好嗎?你拿回去吧!”當事人被感動的無言以對,只好拿回去了。

一年端午節的下午,法院辦公室來了一個外地人,說是與同事來當地一家企業催欠款,來了十多天了,住在旅社,結果債沒要來,那企業頭頭也不照面了,帶的錢花沒了,宿費結不清,連回家五百元的路費,也拿不出來了。沒辦法到法院來求院長幫忙解決。說著拿出證件讓辦公室內同事看。可當天是端午節,下午了,辦公室內多數人都已回家過節去了,沒有幾個人了。此事當時讓我聽到了,心想:師父讓我做好人,那我就做好人,人家有困難,我知道了就應幫忙解難,於是,從自己辦公桌內領的正好還沒來得及拿回家的月工資六百多元中,拿出五百元給了這個人,這個人連聲說:“謝謝!謝謝!”我說:“你別謝我,我是修法輪大法的,是李洪志師父教我做好人,才這樣做的,你要謝那你就謝我的師父吧。”於是,那人說:“謝謝李大師!謝謝李大師!”

九八年初,我調到另一科室,年底時,原辦公室送我一份福利,我告訴他我修煉法輪大法,得按“真、善、忍”標準做,不能要,謝絕了。他們很感慨的說:“只有你們修煉法輪大法的人才能做到真正的‘廉’哪!”

九九年七二零,邪惡迫害大法,迫害大法弟子,我被迫害,關在當地看守所時,一天,管教告訴我:今天外邊來了個人,所長沒讓見,那個人說:“是你三年前辦過他的案子,他說當地法院一百個幹警中,只有一個不收禮的法官也是修大法的人,你們看守所不應該關這樣的好人。”說後遺憾的走了。

如此看來,能做到真正的“廉”--“蓮”,百姓眼睛是亮的,百姓心中是明的,百姓會有口皆碑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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