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警察的一封公開信

大陸大法弟子


【正見網2015年12月18日】

這三年來,中共新當權者們在司法方面緊鑼密鼓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規定和重申了相關法律法規,為下一步依法追究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罪行立規鋪路。為了你能認清中共,保護好自己,我們從法律角度為你概略的梳理了一下這些內容。

一、2014年10月20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就是為追究江澤民罪惡而為它量身定做的,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衊和制定的對法輪功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顯是公然違法的,執行這一政策的人就是明知違法而為之的,也都將會受到終身追究的。

二、2015年5月1日,習近平政府推行了司法新政,要求各級法院: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當今人類最大的冤案就是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長達16年多的殘酷迫害,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就必須依法面對法輪功的問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就是要廣大的民眾把所受到的迫害依法反映上來,這些就是依法審判江澤民的證據和證人之一,這些就是民心民意,這些就是天理公道。這是要清算江澤民的一個明確信號,所以江澤民和它的那些參與迫害的爪牙們,驚恐萬狀,它們看到了自己即將被清算覆滅的下場,為苟延殘喘,拉更多的人為它們陪葬,利用手中暫時還有的權利不斷的下令,讓更多的警察和相關公務員違法替它們去迫害依法控告(舉報)江澤民的廣大受害民眾,喪盡天良的把更多的警察和相關公務員推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三、最高檢察院近期把1991年5月6日第七屆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最高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重新下發給各級檢察院,並要求切實貫徹執行。該規定中:第二條: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條: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第四條:對違反上述第三條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這等於是對那些還在違法迫害控告(舉報)江澤民的民眾的人發出了警告。

四、對法輪功的誣衊來自於江澤民個人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X教組織,以及1999年10月 27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法輪功就是X教》的文章。一個惡人的蓄意污衊和一張報紙助紂為虐的誹謗,開啟了公然踐踏法律的16年多的鎮壓。而在中共所有的涉及法輪功的公開文件中,從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的通告,再到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之後兩高司法解釋,均沒有定性法輪功是X教。2000年和2005年中國公安部先後發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 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14種。而這14種裡面沒有法輪功。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這14種邪教,明確的向全世界表明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這也是在向各級公檢法司人員和公務員傳遞了一個清晰明確的信號。

五、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一條,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第八條,第五款,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第九條,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及各級政府部門迫害法輪功及阻撓公民依法控告(舉報)江澤民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是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是明確的告訴公檢法司人員,將要進行的清算不是只對高層的清算,包括最基層的具體辦案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都在清算範圍之內,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七、2015年6月16日公安部印發實施的《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公通字〔2015〕17號)中明確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報告的行為予以支持,不得妨礙、限制、侵害登記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對登記報告人員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對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利用登記報告誣告陷害的,以及對登記報告人員或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32條“不得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歧視、刁難、壓制。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申訴人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九、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十、國家《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須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控告(舉報)江鬼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今天法輪功學員只控告江澤民而沒有控告其它參與的610、公檢法司人員及其他參與的公務員,是因為這些人也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罪惡的受害者和犧牲品,暫不控告他們是為了給他們希望和機會。過去是有很多人受江鬼欺騙、脅迫為邪惡當槍使,現在就是再糊塗的人也不會為了江鬼而毀自己和法律、正義和新領導人對著幹了。更何況現任中共的當權者們已經把大小繩都給糊塗人準備好了。這三年來抓的那些大小老虎們,表面上看是因為腐敗原因被拿下的,而實質原因是它們替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惡報,拿下它們是對那些還在糊塗的人的警告,也是為最終把江澤民送上審判台清障鋪路。

今天三退自救大潮席捲全球,已有超過2.21億的人以真名或化名聲明退出了中共的黨、團、隊組織,天滅中共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這一點就連中共的新當權者們也清楚的認識到了,也在加緊順天意逐步淡化、拋棄中共:2012年11月十八大提出的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沒有黨;2015年7月1日人大通過的公務員向憲法宣誓的70個字的誓詞中沒有黨;2015年10月21日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提出“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這些都是過去從沒有過的事,特別是直接提出來解散黨組織。該認清形勢了,從現在開始不再替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趕快三退抹掉“獸記”,天滅中共、清算江澤民時就可保平安。否則,那就真的成了中共罪惡的陪葬品和替罪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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