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大法工作中法律工具的運用

朱婉琪


【正見網2002年08月16日】

「……世上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為這個大法而來的,都是為大法而成的,為大法而造就的。」(《在華盛頓DC國際法會上講法》)我們在利用世間一切資源或是工具來做神聖的正法工作時,思想如果不是時時從法的角度來考慮「正法」的需要或是更全面的思考問題時,很容易落入以常人的思維去分配資源或是利用工具,即使有時也能達到一定效果,但是在世間的表現上,事情往往做得無法那麼純正或神聖,甚至原本為正法的需要而存在,可被用以正法的資源或是工具也會反過來限制著我們 (因為它們本身的變異)。「法律」只是世上千千萬萬資源及工具之一例,即使以這個工具為交流的主題,也不必特意擴大它的特殊性。

繞開走--法律工具使用的過與不及

在過去幾年處理大法工作中的法律問題,觀察到同修碰到法律問題時大致可分成幾種情況,一種是不願意面對「法律」這個工具。在思想中認為這是人的東西,自己也不懂該怎麼利用和面對法律,隱隱約約地覺得要遵守它是個限制,礙手礙腳,這種情況中還會出現發生了違法的事,即使可以及時補救或是將來也有能力遵守法律,但是面對眼前違法的事實知道被別人來告的風險不大,所以就忽略不管,走一步算一步(常人中正直的人不論別人告不告,都會最大限度地遵守規定)。另一種是願意面對「法律」這個工具,但是自己不懂法律,或是道聽途說,或是斷章取義,或是只聽那些與自己的想法接近的說法。還有的是願意面對「法律」這個工具,對於怎麼適用法律很有個人主張,將自己對大法的體會與常人法律的知識混為一談,以正法理的思維去指導常人中的法律專家如何去用法律,如果常人的法律專家的意見不符合自己對法律的想法時就覺得不可睬。還有很大部分的是,願意面對法律,一旦了解有法律限制時,遇到法律障礙時,完全服膺,不再往下思考,被法律這個工具所限制住。其實,以上的這些「表現」,與常人中不懂法律的人對法律的想法或使用法律上的偏執並無不同,只是常人往往是以「保護個人利益」而產生使用法律工具的偏執。如果把上面所講的「法律」兩個字拿掉,換成其它在常人中專業的技能或工具,也觀察到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在這個法律工具的表象下,就像我們使用其它技能或工具一樣暴露出我們的執著心以及對圓融法的不同理解。

打破工具的迷,最大限度符合常人狀態來使用「法律」工具

儘管歷史上的許多道理背後的內涵被道德低下的現代人歪曲得厲害或是不屑一顧,但是我們在講清真相的過程中還是用了過去歷史上一直到現在留給人的許多文化及道理使心存善念的人來了解大法的純正和大法及大法弟子被迫害的真相。法律也是一樣,「法律」從「人性本惡」的角度去治人,惡法亦法,有許多變異的原則制定於其中,但是這個工具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接受的一個最低的行為標準。如果不去正確地認識我們在大法工作中所牽涉到的這些法律規定(無論是誹謗,人權迫害,著作權等等),就無法理智地運用這個工具以及衡量它的正負面作用所可能帶給常人的影響。我們不是用工具的思考(法律的思考)來做大法的事,而是以正法修煉者從法的角度來認識和了解工具,才能在人中正確地使用知識和工具使常人易於理解,進而達到在常人中證實法的目的。我們不應象常人一般地反抗或排斥任何不合我意的工具和知識,而應該將心擺正地認識工具本身的內容和限制,最大限度而正確地用來證實法(例如保護人權,自由及名譽等等)或以常人所懂的理或其它方式向世人證實這些工具與生俱來的缺陷(變異的部份),因為這些專業工具有其局限性(有時會遇到局限也是與我們自己的心性有關)。但是「法律」不過是千千萬萬的方式或工具之一,真的走不通,哪兒有問題就哪兒去講清真相,不會就此停止我們正法的任務(例如提出一些法律上的申請案,原本依法律規定有核准的難度,但是因為一再在法律上爭取的同時也去說清真相,而得到了許可,反過來獲得了法律上的保護)。另外,在處理需要常人的專業技能時,同修間在法上交流認識是自然的,但是在常人中運用工具上有其技術性的一面,真正在處理具體技術面時,應該交由常人或同修中的專業人員來處理,如果對於工具或技能的內容並不清楚,而執意去忽略這個工具,或是自成一套解釋,或是一知半解地用正法理向常人(包括向常人的法律專業)解釋這個工具,或是指導如何具體使用這個工具,往往容易陷入象常人般地使用工具的偏執,造成時間和精力的浪費(也可說是大法資源的無謂消耗),甚至說出來的道理令常人認為缺乏常識或知識(例如缺乏事證與法律道理兩者之間關係的正確解釋)而反向理解學員,都會不經意地造成損失。

歸正工具,揭露邪惡

當有同修提及: 什麼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人心問題,迫害問題和正邪問題時,自己認識到的是當常人看到一個訴訟的發生,直接反應這是一個法律問題時,這樣的理解對人而言並沒有錯,但是我們可以深入細緻地向常人說明,它確實是一個法律的問題,是一個法律工具被濫用為迫害人權的手段和工具的違法問題! 江XX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即使聲稱其依法如何如何,其實質上以法律的角度分析,也可以說明清楚它根本就是違反自己的國家法律,它所謂的如何如何根本是違法的。或是香港訴訟,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司法和警察機關濫用公權力陷人入罪的本身就是違法的,在這個法律本身的架構下也是錯的,但是要輔以事證(說清真相本來就要有根有據),常人會比較容易去理解這所謂法律問題背後的真相是什麼,會因為我們清楚而正確地利用這個常人的知識和工具把真相向人說清楚,而使人看到大法被迫害的真相。如果我們直接告訴常人這個訴訟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一個政治迫害的問題,我的理解是這個法律的工具也失去了被歸正和被利用來證實法的機會。

我們在常人中所學的任何知識技能及世間的資源和工具都可妥善利用在人間證實法,雖然這些工具有的很變異也很有局限很粗糙,但是如果能堂堂正正地利用來使人正面理解大法和認清真相,就可以被歸正,真正為法所用,救度眾生。

以上為個人體悟。

( WORD文件格式 | PDF文件格式 )

(英文版:http://www.pureinsight.org/node/1062

添加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