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9年07月16日】
自1999年江澤民下令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共警察以及街道社區人員在所謂的敏感日,如以兩會、「四二五」、「五一三」、「七二零」等為藉口,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不斷。而大多數法輪功學員不懂法,法律意識不強,對相關的法律條款及政策以及自身的權利都一無所知。
由於被迫害多年,遇到騷擾就處於一種無可奈何的心態,消極承受。還有個別學員總是把自己擺在被迫害的位置上,見到他們就覺的心虛,甚至好像矮人一頭,對執法犯法的警察還心存餘悸,對街道社區人員上門騷擾也膽膽突突。因此,面對騷擾往往不知從何下手,不知從法律角度如何應對。正如中共邪惡的官員對王永航律師說:「法輪功的那些老頭老太太我們不怕,我們在乎的是你這種懂法律的人。」也就是說, 邪惡非常害怕我們運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否定它們所有針對迫害法輪功制定的法律條文,通過學習明慧網及正見網發表的相關文章,下面談一點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粗淺認識。
說起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繁瑣的條例,堆積如山的詞彙,產生一種畏難情緒。我們從掌握最基礎的法律知識開始反制邪惡騷擾,把它簡化為:「法無授權即禁止」和「法無禁止即可行」。
面對騷擾,明慧網一篇文章總結了一段話,簡明額要,切實可行,請切記:「遇到警察及街道社區人員上門騷擾時,即使大法弟子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不知道法律有沒有規定,但一定要知道:他們的任何要求和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請他們出示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他們就是違法。」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又稱「法無規定不可為」)。
面對騷擾者具體操作如下:
法輪功學員首先要記錄下來人的身份。一旦記錄了來人身份,來人就有所顧忌,不敢妄為。「請問,您是誰?那個單位的?請出示一下工作證。」此時可以用筆或者錄音記錄名字、警號等。因為警察執行公務都需要二人以上,所以此時可以記錄二人的工作證。
如果對方收回工作證、不允許記錄,就告訴他:「我有權利知道是誰在執法,以便行使法律監督權。」如果對方還不允許,就告訴他:你不按照程序執行公務,我拒絕接待。
堅持記錄完之後再提問:「你們這一次是誰負責?」有的說是上面叫我們來的。那麼就問:上面是誰?叫什麼名字?是什麼職務?
再問,你們「來做什麼?」說了他們要做什麼,就問:你們的這個要求和行為有法律依據嗎?若沒有法律依據、不遵守法定程序,如警察隨意傳喚公民去派出所問話、隨意登門詢問法輪功學員是否煉功?採集個人信息:包括電話、住址、證件、私家車、QQ號和微信號、個人信仰等私人敏感信息、要求拍照、索要身份證明等等行為全部是為違法行為,因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警察不得肆意擴張權力,更不得以公權力來侵犯公民私權利,否則就是違法。同時也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如果以什麼內部規定、紅頭文件、行政命令等作為藉口,大法弟子可以要求拍照,那不是法律依據,而是違法證據。因為,《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對於公民權利(私權利)來說,從主權在民和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上看,法律沒有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種天然的權利。即「法無禁止即可行」如果法律沒有禁止公民享有哪項權利,那麼每個公民就當然的享有該項權利。因此公民的權利除了「法定權利」如憲法、民法等法律上規定的權利,如「肖像權「、「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等權利外,還享有法律沒有規定的大量權利(稱為「自然權利」),如拒絕各種非法騷擾的權利等等。所以,我們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拒絕這種違法行為,因為這是公民的正當權利。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信仰不屬於治安問題,不屬於派出所警察合法公務範圍,更不屬於街道社區合法公務範圍。居委會只是個群眾性自治的組織,不是權力機關。派出所尚且沒有上門隨意登記個人信息的權力,街道社區居委會更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這種上門騷擾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被騷擾者應正念抵制騷擾的行為並慈悲的對其講真相,若他們硬要一意孤行,可以向法院、公安督察等部門控告、投訴他們的違法行為。被騷擾者除了正念抵制,慈悲的講真相外,並應站在法律的角度,指出他們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嚴重性,促使他們及時醒悟,停止作惡,達到了震懾邪惡和挽救眾生的目地。
正法進程推到今天這一步,大法弟子都應該成熟了,不應該再消極承受,我們應該充分利用人間的法律反制邪惡;同時用法律叫醒騷擾者的主意識,使他們接受真相而避免被淘汰,從而挽救他們。
在此感謝在明慧網及正見網發表相關文章的同修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