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歷史進程的真實寫照



【正見網2017年03月05日】

大家都知道,“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煉。法輪大法直指人心,指出真正修煉就得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這顆心,叫修心性。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李洪志先生所傳的法輪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讀了上面這段話,大家是不是以為出自法輪功學員之口?其實不是,這是中國大陸一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詞的一部份。十八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他們不僅闡明了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普世價值,不僅論證了迫害法輪功的徹底非法,不僅當庭點名指出迫害元兇江氏的反人類罪行,更有律師在法庭上仗義執言,憑藉紮實的法律功底,細緻的法理分析,嚴密的邏輯思辨,高超的辯護技巧,傾倒整個法庭,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

十八年來,中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無罪辯護詞,精彩紛呈,難以備述。今天,我們謹摘取一些片斷,奉獻給讀者。 “你們現在不被審判,並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審判。”在法庭上用這句話來正告法官和公訴人的,是北京人權律師謝燕益。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淮陽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憲淮二審非法開庭。王憲淮一審被非法判刑三年,謝燕益律師出庭擔任辯護人。下面這段辯護詞,直擊起訴書的軟肋:作為犯罪四要件之一的“犯罪客體”根本就不存在。

謝律師說:“本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所謂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實際應用。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我們通常說的違反法律或觸犯法條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法條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

但無論是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被應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應用或實施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憲淮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有什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而且一審庭審中,公訴人沒有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既沒有利用×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被告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大家知道,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要給當事人定罪,四個要件缺一不可。謝律師這段辯護詞,邏輯嚴謹,無懈可擊。王憲淮被無罪釋放。

最近,中共媒體又在拿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陽炒作。說什麼自2016年10月起,境外媒體突然相繼發表了有關“謝陽遭遇酷刑”的四篇文章,引發關注。並指責熟識謝陽的江天勇,是與謝陽的妻子陳某等人精心策劃、炮製的,目的就是給大陸政府抹黑,干擾司法機關辦案。可是,日前,江天勇向記者回顧了炮製和發布上述文章的全過程,“我想告訴外面還在跟我走相同道路的朋友、律師同行,趕緊改弦更張,現在停止為時未晚。”大陸檢察機關就此事專門成立了獨立調查組,調查稱,謝陽及其律師反映的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機關侵犯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情況不屬實。江天勇律師也承認,“謝陽被疲勞審訊”等四篇所謂的“酷刑”文章就是他通過網絡、境外媒體發布出去的。事實上,江認為,“謝陽肯定遭遇了酷刑,公安機關寧願承受‘不準會見’的壓力,才不敢讓家屬會見”。至於屬實不屬實,不能憑空捏造的,還是要憑事實說話。

十八年來,法輪功學員為了洗清不白之冤,為了維護“真、善、忍”人類的普世價值,持之以恆的利用各種形式講清真相。或許有人覺得他們作為當事方,當然要說自己好了。那麼,當您今天知道了來自第三方——律師的真知灼見,相信會引起您更深層次的理性思考。中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無罪辯護,會讓人們在法律層面更清楚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認清中共的邪惡本質,促使人們脫離中共,加速中共的解體滅亡。這是一個對中國和所有中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歷史進程,二億六千多萬人宣布退出中共黨團隊,就是這一歷史進程的真實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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