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相救人在中國沒有違法

中國大陸大法弟子 蒼宇


【正見網2021年05月26日】

法律小常識:對於私權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對於公權而言:只要法律沒有授權的,都是被禁止的。

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自願的發傳單、講真相救人沒有違法。是大善的行為,是慈悲心的體現。

1、法輪功不是×教。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正法。2000年,公安部曾經內部下發《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2014年6月2日,大陸媒體紛紛刊登《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十四個邪教組織》,文中列舉的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以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或「法輪大法」。「邪教」之說是來源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採訪談話,第三天《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才在國內媒體出現的。之後「兩高」各自下發內部通知(但通知中也沒說法輪功是邪教)。江澤民的個人談話不是法律,評論員的文章也不是法律,內部通知更不能作為法律來使用。如果公安、檢察、法院按×教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就是違法辦案(執行不正確的命令辦案)。

2、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已簽發50號令:「廢除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目錄(總共:161項)」其中第99項: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項: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3、中國政府簽署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而有的公檢法人員卻公然違背《公約》。

4、《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定罪處罰,這是各國處罰刑事犯罪的通例。

6、根據《立法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法律的立法權限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兩高」對《刑法》三百條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是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的準則的。所以不能作為對法輪功學員量刑定罪的依據)。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決定》中既沒有規定法輪功是x教組織,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

對待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違反了哪些法律

從法律角度來講,執行當權者命令、政策、指使,而不執行現有法律都是非法執法。「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從目前大陸情況看,迫害法輪功違反了哪些法律:1、《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 3、《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4、《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5、《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 6、《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參與拘禁的行為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檢察院按《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批捕法輪功學員是錯誤的、違法的。公訴人在法庭上說 「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多次講:「請問公訴人,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的實施了?怎麼破壞的?破壞到什麼程度?受害人是誰?」,到目前始終沒得到公安和檢察院人員的答覆。

法輪功學員散發宣傳品、只是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情況,祛病健身做好人的行為。講述江澤民利用電視、電台、報紙,造謠、誣陷、抹黑法輪功,一看效果不行,2000年1月23日,又製造 「天安門自焚偽案」,煽動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法輪功學員從不強迫誰參加修煉,只是知道「善惡有報」的天理。當年江澤民曾叫囂 「我就不信共產黨戰勝不了法輪功」。法輪功沒有敵人,學員勸「三退」無非是教人遠離政治,在天災人禍來臨時能保命、保平安,何罪之有呢?因此,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及所有行為都不是違法行為,更沒有犯罪。應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並賠償他(她)們的所有損失和誠懇道歉。

歷史的教訓:文革時毛澤東:「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過後北京市公安局長及那些打死老幹部的骨幹分子,被秘密的拉到雲南槍斃,以因公殉職告慰社會,告慰老幹部家屬、子女的心願。善惡有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

特別告誡大陸政法人員:《公務員法》和公檢法司等部門都有新規:辦案終身制,退休了也要追責的。對執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不正確的命令的執行者,不再擔責;由本人負責造成的後果責任。你們知道當前中央為甚麼下大力整頓政法隊伍嗎?因為整個公、檢、法、司人員心中只有上級規定,沒有《憲法》和法律準則;而這些規定很可能是周永康之流的餘毒。你們只唯上級,沒有人民;只講個人利益,不顧社會安危。你們已經成了社會上最大的不穩定因素啊!很多公檢法司高官,拿著人民的血汗錢,不干好事、善事,卻為了私利,不顧人民的死活,甘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他們所制定的規定能符合律法嗎?你們卻不顧違法,在盲目中執行著,將來追責時,你的上司都被抓了,還會有人為你開脫嗎?敬請三思。

有關部門投訴熱線:檢察院投訴熱線:12309。紀檢監察投訴熱線:12388 。市政府投訴熱線:12345。 法院投訴熱線:12368。公安部投訴熱線:12389 。婦聯投訴熱線: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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