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22年06月29日】
【原文】
宗師稱為大文衡,副使稱為大憲副。 郡侯、邦伯,知府名尊;郡丞、貳侯,同知譽美。 郡宰、別駕,乃稱通判;司理、廌史,讚美推官。 刺史、州牧,乃知州之兩號;廌史、台諫,即知縣之以稱。
【注釋】
宗師:在思想或學術上成就大、受人推崇、堪稱師表的人物。後來成為一種官職的名稱,主要職責是訓導宗室子弟。
文衡:掌管一省教育的官。古代以文章取士,因此品評文章,有如以秤量物。用來借指評定文章高下以取士的權力。尊稱當職官員。
憲副:是監察史的副手。清代都察院副長官「左副都御史」的別稱。
郡侯:秦滅諸侯,設置郡,郡設郡守,即太守,轄地相當於方伯諸侯。晉朝時成實際的世襲爵位,唐代改郡為州,改太守為刺史。 後成為知府的別稱。
邦伯:職權類似州牧。古代原用以稱一方諸侯之長。
郡丞:秦以後所置,專司輔佐郡守;漢朝郡守下設丞及長史。郡丞為太守的佐官。清代文人往往以「丞」為「同知」的代稱。
同知:是一府的副長官。明清時期知府的副職。
郡宰:就是太守。
別駕:本是州刺史的佐官。因其地位較高,出巡時不與刺史同車,別乘一車,故名。別駕為州府中總理眾務之官。
通判:即督糧長官。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責任。宋朝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聯署方能生效,並有監察官吏之權,號稱「監州」。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
司理:官名,司理參軍的簡稱。宋初各州有馬步院。以軍人為判官,掌獄訟。
廌(zhì)史:掌獄訟的官員。廌也就是獬豸(xiè zhì)。古代傳說中的神獸,額上長一角,俗稱獨角獸。大者如牛,小者如羊,類似麒麟,全身長著濃黑的毛,擁有很高的智慧,能辯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是司法公正的象徵。
推官:是府中理刑辦案的官員。
刺史:兩漢時期派往地方,代表天子負責監察地方的官員。「刺」,是核檢、揭發不法的意思,「史」為「御史」之意。
州牧:一州最高長官。三國時兼有刺史監察的職權。
知州:明清知州為正式官名,為各州行政長官。雅稱為州牧、郡守、太守、郡尹、刺史等。
台諫:唐宋時以專司糾彈不法官員的御史為台官,以職掌建言的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為諫官。兩者雖各有所司,而職責往往相混,故多以「台諫」泛稱之。
知縣:宋代正式確立,管理一縣行政,別稱縣長、縣台、縣太爺等。
【譯文】
宗師稱為大文衡,負責地方的教育和人才的選撥。副使稱為大憲副,是監察史的副手。 郡侯、邦伯,是知府的尊稱;郡丞、貳侯,是同知的美譽。郡宰和別駕,是稱呼通判的;司理和廌史,是讚美推官的。刺史、州牧,乃知州的兩個稱號;廌史、台諫,即知縣的舊稱。
【故事】神獸獬豸 法律的化身
「廌史」在本期內容出現了兩次,即可當成推官,又可等同知縣,原因在於,他的核心內涵是依據古代當朝的刑法為民辦案,可以理解為法官一類的官員,而知縣,往往兼具法官的職權,直接為百姓審案理訟,與廌史極為相似。
那為何古代法官被叫做「廌史」呢?原因就在這個「廌」字,「廌」就是古代象徵法律的神獸——獬豸,也叫做獨角獸或神羊。此神獸有著驚人的神力,任何罪犯都無法逃脫它的法眼。傳說中國的司法鼻祖——皋陶,是上古堯舜時期的大理官,也就是最高的司法官。他審案時身邊就有獬豸跟隨,在碰到疑難案件時,就會請出獬豸來辨別真正的罪犯。
東漢思想家王充在《論衡》中有過記載: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故皋陶敬羊」。意思是說,獬豸是獨角羊,生性知曉是非善惡,能斷出當事人是否有罪,皋陶理刑審案,碰到疑惑難斷者,就讓獬豸用角去觸碰嫌疑人,若此人有罪,它會用那隻獨角去頂他,若無罪,它就不會去觸碰。從不出錯,因此皋陶敬重獨角羊。
漢代學者楊孚在《異物志》中,對「獬豸」的特性則是這樣敘述的:「性別曲直。見人鬥,觸不直者。聞人爭,咋(音責)不正者。」意思是說,獬豸天性能辨別是非曲直,見到有人打鬥,它會用角去頂觸理虧之人;聽到有人相爭,它會用嘴咬住不正的一方。
「性知有罪」和「性別曲直」說的其實是一個意思,這個上古神獸,傳說是神派給黃帝的(1),專為維護和履行司法公正而來,被賦予了明辨是非正邪的神力。
有這樣一個傳說:春秋戰國時期,齊莊公的臣子壬裡國,與另一位叫中裡繳的臣子打官司。因案情難斷, 拖了整整三年還無法結案,莊公就讓「廌」,即神獸獬豸,來聽他二人自讀訴狀。壬裡國讀訴狀讀完後,獬豸卻沒有任何反應,但中裡繳的訴狀還沒讀到一半,獬豸就用角頂翻了他。於是,齊莊公判決壬裡國勝訴。獬豸真的是鐵面無私,再狡猾的犯人也逃不出它正義的法眼。
因此,古代一開始造字,法這個字,原本寫作「灋」,讀音與法一樣,「灋」的左邊是三點水,上邊就是「廌」(zhì),代表法律的神聖和正義的精神,下邊才是去字。後來去掉了代表司法公正內涵,也代表神傳性質的最為關鍵的「廌」字,才變成了法字。這或許冥冥中早就預示著,越往後,人類的法律就會越墮落,最終失去神性,官員貪贓枉法,褻瀆法律,殘害百姓,在今天的中國大陸已經成為常態。
由於獬豸是上古流傳下來的「法」的化身,從先秦到明清,「獬豸」的形像被當成司法官員廉明公正的象徵,並作為監察御史等司法官員和司法機構的標誌。春秋戰國時,楚王仿獬豸的形像製成衣冠。秦朝時成為御史飾志。「法冠,一名獬豸冠,鐵為柱,其上施珠兩枚,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隋書·禮儀志·七》)所以古代法官戴的帽子又稱「獬豸冠」。直到清朝,司法官員的服裝都有獬豸的圖案作為標誌。
儘管如今法律墮落,獬豸像,卻依舊在東方很多法學殿堂或法院的門前靜靜地守護著,提醒著我們莫忘先祖,重新喚醒良知,維護正義,捍衛法律的尊嚴。
註:(1)許慎《說文解字》記載:「廌……,古者神人以廌遺黃帝,黃帝曰:何食?何處?曰:食薦。夏處水澤,冬處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