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24年06月27日】
圖為美國國會大廈。(Stefan Zaklin/Getty Images)
2024年6月25日下午,美國國會眾議院以呼聲表決(voice vote)的方式,全體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H.R. 4132)。
該法案要求「中共必須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要求美國制止中共國家支持的活摘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器官的運動,並要求美國對中國境內參與和協助活摘器官的人員實施制裁。制裁方式包括財產凍結、禁止入境美國、經濟及刑期系列處罰等。
該法案的英文連結: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以下是該法案的全文中文翻譯:
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中國境內的活摘器官行為實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本法案由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制定。
第一節:簡稱
本法案可稱為《法輪功保護法案》。
第二節:國會的發現
(1)法輪功是佛家傳統的精神修煉方法,倡導「真、善、忍」的原則。這一修煉功法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在中國傳出,旨在通過煉功、打坐和道德提升來改善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
(2)在(中共)政府多年不斷升級的騷擾之後,1999年7月20日,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在全國範圍內發動了一場旨在消滅法輪功的大規模迫害。自那時起,中(共)國已拘押了數十萬法輪功學員。
(3)美國國務院在2021年5月12日發布的《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的中國章節寫道:「在(中共)政府1999年禁止法輪功之前,(中共)政府估計法輪功學員有7000萬人。法輪功消息人士估計,仍有數千萬人私下修煉法輪功,自由之家(註:自由之家是華府一家知名非營利機構)估計,法輪功學員有700萬至2000萬人。」
(4)自由之家在《2021年世界自由報告》中的中國章節指出,「中共政權在2020年繼續開展消滅法輪功精神團體的運動。近年來,數百名法輪功學員被判處長期監禁,還有許多人被任意關押在各種『法制教育』設施中。被監禁者通常會遭受酷刑,目的是強迫他們放棄信仰,有時甚至導致在拘押期間死亡。」
(5)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在其2021年報告中,關於中國的主要調查結果指出:「據報導,2020年,數千名法輪功學員因信仰而受到騷擾和逮捕,有些人可能在監禁間因遭受虐待和酷刑而死亡。可靠的國際報告還表明,包括從法輪功學員身上摘取器官的行為可能仍在繼續。」
(6)中國共產黨領導層對法輪功進行大規模、系統性、國家支持的迫害,明顯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並可能構成群體滅絕罪。
(7)對法輪功的鎮壓運動由中共中央各部門負責監督,包括所謂的「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領導小組」。2021年5月12日,該小組的前辦公室主任(註:610辦公室)餘輝,被美國政府制裁。
(8)該法案中提到的報告表明,中(共)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的大部分要求,因為據稱器官主要來源於未經自願同意的囚犯,器官被有償交易,器官採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較低,而且中國共產黨阻止對其移植系統進行獨立或公正的檢查、審查和核實。
(9)2021年6月14日,聯合國人權專家發表聯合聲明,對「針對少數群體的『器官摘取』的報告表示極度震驚,這些少數民族包括在中國被監禁的法輪功學員、維吾爾族人、西藏人、穆斯林和基督徒」。
(10)根據獨立研究和官方統計數據,顯然,許多在中國進行的器官移植不符合國際公認的倫理標準。
(11)自由之家在其《2021年世界自由報告》中關於中國的章節中指出:「政府聲稱已經停止了死刑犯器官移植。然而,器官移植行業的規模和獲取某些器官的速度遠遠超過了該國新興的自願捐贈系統所能達到的速度,國際社會越來越關注與這種做法有關的可能構成反人類的罪行。」
(12)《BMC醫學倫理學》雜誌發表的一項關於2019年中(共)國器官捐贈數據的法醫統計分析,得出以下結論:「中(共)國明顯系統性地偽造全國器官捐贈數據,嚴重破壞了中國融入國際移植界的真誠努力。」
(13)2019年,美國約有1.45億名登記器官捐獻者:19,257人捐獻器官,進行了39,719次移植;實際捐獻者與登記捐獻者的比例約為0.00013。英國、加拿大和其它國家也觀察到類似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共)國聲稱截至2019年初已擁有90多萬名登記器官捐獻者;來自中(共)國的數據也顯示,2019年器官捐獻者5,818人,進行了19,454次移植,實際捐獻者與登記捐獻者的比例為0.0057。雖然這一比較沒有控制其它可能的變量,但中(共)國剛剛起步的器官捐獻計劃在2019年產生的器官捐獻者是美國的44倍,這一事實值得國際社會關注。
(14)可靠的證據表明,法輪功學員遭受大規模的活摘器官,並且成為這種野蠻行徑的特定目標。
(15)2007年1月,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前加拿大亞太事務國務卿大衛‧喬高發表研究結果,證實中(共)國可能存在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情況。他們還得出結論,當時沒有證據表明中國存在自願捐獻系統,儘管如此,中(共)國政府報告稱,在1999年至2004年間,其器官移植基礎設施急劇增加(增加了三倍),這與迫害法輪功的開始時間同步。
(16)2016年,麥塔斯、喬高和調查記者伊森‧葛特曼發表了一份詳盡的報告,得出結論,自2000年以來,(中國)每年可能進行6萬至10萬例器官移植手術,而法輪功學員是中國移植器官的主要來源。
(17)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在其2020年年度報告中引用了對中(共)國偽造器官捐贈數據表示擔憂的報告,這使人們對中共聲稱已經停止強制器官摘取的說法產生了進一步的懷疑。
(18)2020年3月1日,由終止中國器官移植濫用國際聯盟(ETAC)委託,由相關法律、文化和醫學專家組成,由傑弗裡‧尼斯爵士主持的「中國活摘良心犯器官的調查獨立法庭」發布了最終判決,其中包括:
(A)中國進行了大量的器官移植手術。法庭認為,2000年至2014年間,每年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數量在6萬至9萬例之間,這一數字是可信的。據報導,2017年符合條件的註冊捐獻者人數為5,146人,中間的差距,令人費解;
(B)「多年來,中國各地一直在大規模地活摘人體器官,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來源之一,而且很可能是主要來源」;
(C)「被拘押的法輪功學員被系統地進行血液檢測和器官檢查」,而其他囚犯則沒有接受檢測,這表明法輪功學員是被專門挑選或針對性地進行這些體檢的;
(D)「……中(共)國及其領導人積極煽動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監禁、謀殺、酷刑和羞辱,其唯一目的就是消滅法輪功修煉和信仰。」
(19)國際非政府組織「反對強摘器官醫生組織」(DAFOH)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提交了一份請願書,該請願書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收集了來自世界各地300多萬人的簽名,要求對一直未得到重視的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行徑進行調查。
(20)2016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譴責中(共)國迫害法輪功的第五項決議——343-114號決議,「對持續可靠的報告表示關注,這些報告表明,中(共)國政府系統性地活摘良心犯的器官,其中包括大量法輪功學員以及其它宗教和少數民族群體的成員的器官」,並呼籲停止對法輪功的「消滅」運動和活摘器官行徑。
第三節:國會的看法
(1)通過摘取非自願捐獻的器官以殺人,是對普世的醫學倫理標準的嚴重違反,直接違背了人類尊嚴的基本標準;
(2)活摘器官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和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的規定;
(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正式譴責中(共)國對法輪功的迫害;
(4)美國政府或美國個人或組織與中共器官移植系統的任何合作或參與都將帶來嚴重的道德挑戰,危及美國器官移植系統的完整性;並且
(5)中共必須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第四節:政策聲明
美國的政策是:
(1)中共執政下,美國應避免與中國在器官移植領域進行任何合作;
(2)美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使用相關制裁權力,迫使中共停止任何國家支持的器官摘取運動;
(3)與盟友、合作夥伴和多邊機構合作,揭露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並與國際社會密切協調,實施有針對性的制裁和簽證限制。
第五節:對中國境內的活摘器官行為實施制裁
(a)實施制裁——總統應針對根據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單中的每一位外國人實施第(c)款所述的制裁。
(b)人員名單——
(1)一般規定——在本法頒布之日起180天內,總統應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外國人名單,包括(中共)高級政府官員、軍事領導人以及總統認定對中國境內非自願摘取器官負有故意責任或共謀、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此類行為的其他人員。
(2)名單更新——總統應根據第(1)款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更新後的名單——
(A)有新信息時;
(B)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
(C)此後五年內每年一次。
(3)形式——第(1)款要求的清單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機密附件。
(c)所述制裁——本小節所述制裁如下:
(1)財產凍結——總統應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總統的所有權力[但該法第202節(50 U.S.C. 1701)的要求不適用],在必要的範圍內阻止和禁止該人的所有財產和財產權益交易,如果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在美國境內、在美國境內,或由美國人擁有或控制。
(2)某些人不得入境——
(A)不符合簽證、入境或假釋資格——根據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單中的外國人——
(i)不允許進入美國;
(ii)沒有資格獲得簽證或其它文件進入美國;並且
(iii)不符合其它資格獲准進入或假釋進入美國,或根據《移民和國籍法》(8 U.S.C. 1101 et seq.)獲得任何其它福利。
(B)現有簽證被撤銷——第(A)款描述的外國人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i)撤銷任何簽證或其它入境證件,無論該簽證或其它入境證件何時簽發。
(ii)根據第(i)款作出的撤銷應立即生效,並自動取消外國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簽證或入境文件。
(3)例外——如果允許或假釋外國人進入美國對於美國遵守聯合國和美國於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簽署、並於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定》或美國的其它適用國際義務是必要的,則第(2)款規定的制裁不適用於該外國人。
(d)處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5)第206條第(b)款和 (c)款規定的處罰適用於違反、試圖違反、密謀違反或導致違反為執行第 (a)款而頒布的法規的人,其處罰的程度與此類處罰適用於實施該法第206(a)條所述違法行為的人的程度相同。
(e)遵守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下列活動應免受本節的制裁:
(1)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五章(50 U.S.C. 3091 et seq.)規定須報告的活動。
(2)任何美國授權的情報或執法活動。
第六節:報告
(a)總則——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國務卿應與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和國立衛生研究院院長磋商,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中國器官移植政策和實踐的報告。
(b)應包括的事項——第(a)款要求的報告應包括:
(1)中國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實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針對良心犯(包括法輪功學員)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計中國每年發生的器官移植數量;(B)中國境內已知或估計的自願器官捐獻者的數量;(C)對中國移植器官來源的評估;以及(D)評估在中國醫療體系內獲取一個移植器官所需的時間(以天為單位),並根據中國已知或估計的器官捐贈者數量評估該時間表是否可行;
(3)過去十年來支持中共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共與美國實體合作進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國資助的清單;以及
(4)確定中國境內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是否構成「暴行」[該術語的定義見2018年埃利‧維瑟爾《種族滅絕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條(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形式——根據第(a)款要求的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機密附件。
第七節:對「適當的國會委員會」的定義
在本法案中,「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一詞是指:
(1)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
(2)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
(全文完)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