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08年09月17日】
山東省濟南檢察院檢察長及其相關人員:
我是張霜穎, 是居住在美國紐約的一個普通公民。2008年7月31日我寫了一封紐約居民致濟南市檢察機關人員的公開信給你們,向你們反映:我的父親張興武和我的母親劉品傑都是善良和正直的普通民眾,僅僅因為修煉法輪功而遭到非法的迫害。希望中國的執法機關能至少按中國的現有法律較為合理的對待普通民眾,而不是明目張胆的以權壓人。我沒有得到你們任何合法的回應。
我的父母親都是六十七歲的老人。他倆於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嚴格按「真、善、忍」修心做好人,為人正直善良,身心健康,修煉使他們受益良多。自1999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兩位老人就居無寧日, 不但被降職降薪、抄家拘留,甚至被迫離家出走,四處流浪。2001年1月1日兩老被非法綁架到勞教所達3年之久。在勞教所中,年過花甲的老人經常被強制一天幹活17小時以上。更有甚者,因為不肯接受強制洗腦,我父親有兩次被連續6天6夜不許睡覺,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我母親被兩次非法加期迫害。2003年底回家後,他們仍然受到非法監視、盯梢,非法剝奪了我父母親應有的許多合法權益。這種明目張胆的踐踏中國法律的犯罪行為至今還在繼續發生,今年2008年7月16日,我父母親又遭到非法綁架,關押。2008年7月31日我寫信給你們時,是想喚起你們的良知,作為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要制止這種明目張胆的踐踏中國法律的犯罪行為繼續發生。你們不但沒有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生,反而成了犯罪集團中的一個部份,8月22日,我父親被你們非法逮捕。
我父親沒有違犯任何中國法律,你們以所謂的「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非法逮捕我父親,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謊言,你們能舉出我父親破壞了國家的哪一條法律實施的證據嗎?自1999年到今天近九年的時間裡,所有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針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所謂案件,由於其缺乏犯罪客體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在這種犯罪構成要素四缺三的情況下,沒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腳!
將近九年的時間裡,究竟重複製造了多少起幾乎一模一樣的驚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個國家、哪個朝代,能夠對自己頒布、實施的法律錯誤理解、錯誤應用到這種程度。其錯誤之明顯、嚴重,為禍之烈,範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牽涉善良無辜之多,恐怕是空絕千古!
以刑法300條第一款對待法輪功信仰者,從接連補充司法解釋的立法活動,到各級法院將錯誤的司法解釋廣泛應用到實踐當中的司法活動,是人類有記憶以來立法和司法史上絕無僅有的奇恥大辱,足令大陸整個法律界蒙羞千古!
事實上,我父親沒有破壞中國的任何一條法律。相反,是你們在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中國的《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同時中國也簽署了多個國際人權公約,承諾保護公民的人權與信仰自由,這就說明了,公民信仰什麼、不信什麼,或者是宣傳、持有信仰物品、資料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我父親的信仰並沒有違犯中國的《憲法》,濟南市中區魏家莊派出所的警察夥同其它兇犯在非法綁架和關押我父母親的過程中,犯下了:綁架罪、搶劫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指使他們犯罪的濟南市6.10辦公室的人員罪加一等。現在我父親被你們批捕,濟南市6.10辦公室的韓姓官員幾次威脅我們說, 你們已經內定判我父親重刑。 你們現在參與到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犯罪活動,也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作為拿著中國的納稅人的錢養著的檢察官,你們還違犯了中國《憲法》,中國的《檢察官法》,中國的《刑法》。
中國的《檢察官法》第八條明文規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你們對我父親的非法逮捕:
1,違犯了憲法和法律
2,沒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是典型的徇私枉法;
3,沒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只是在維護中共一黨獨裁的非法利益。而這種維護中共一黨獨裁的非法利益的行為是犯罪行為。
4,你們不去制止非法的中共6.10系統對我父親的非法迫害,反而為了私利加重這種非法迫害,你們沒有做到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你們在犯罪。
5,你們保守的是非法的犯罪記錄,不遠的將來,當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真相大白於天下時,這種犯罪記錄將作為你們的罪證提交正義的法庭。
6,你們不接受法律的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不改過自新,中國的現行法律也可制裁你們。
中國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你們對我父親的非法逮捕,是明顯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我父親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綁架和迫害我父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你們說,你們是不是在知法犯法。
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傳出,因為他祛病健身的奇效,立即受到全國民眾的極大歡迎,而且受到中共官方機構國家體育總局的肯定。可是,中共首惡江澤民看見信仰真善忍的人比他的黨徒多了,妒嫉心極大膨脹,不惜耗費巨額納稅人的資財,動用無數人力、物力對法輪功進行打壓。這是典型的禍國殃民的犯罪行為。不久的一天,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你們正邪不分,是非不辨,為了一點私利,置良知和法律於度外,隨著江氏犯罪集團迫害修煉人,天理不容,法律不許,你們逆天理行事,是要遭到惡報的。這九年多來,隨著江氏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遭到惡報的事例,有文字報導的,就數以萬計,沒有文字報導的,就更多了。這裡告訴你們一例:
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黃阿姨近一年來,堅持每天給中國大陸各省市的公安局,派出所,勞教所的警察打電話,勸他們脫離邪惡,停止迫害法輪功學員。在她苦口婆心的勸說下,有的警察退出了邪黨;有的警察開始棄惡從善,暗中保護大法弟子;也有的警察從此以後走上了修煉的路.有許多感人的故事,
瀋陽某勞教所的一名處長(在此不披露姓名, 但是我相信你們可以證明確有其人),幾年來參與迫害法輪功,黃阿姨8月26日晚上給他打電話,勸他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告訴他迫害好人要遭報應的道理。並列舉了許多明慧網上通報的真名實姓的迫害法輪功惡警遭惡報的事例。他聽著聽著突然大哭起來,黃阿姨問他怎麼了?他說:「我現在已經遭報了」。接著他跟黃阿姨講了事情的經過。
2008年7月8日晚上6點鐘左右,他還沒下班,不知哪個仇家闖入他家,用刀砍死了他的妻子和一雙兒女。仇家還留下話,說早晚還要殺死他。因為至今沒有破案,他說他現在非常恐懼,整天提心弔膽,他相信是這幾年參與迫害煉法輪功遭到了報應。問黃阿姨現在該怎麼辦呢?
黃阿姨告訴他,從現在起,立即停止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心裡真誠默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可以減輕你的恐懼心理,也許還有救。這時候他在電話裡大聲的,反覆的喊:法輪大法好!一邊喊一邊哭.黃阿姨跟他講:孩子,你現在終於明白了吧,法輪功學員是修煉真善忍的好人,你參與迫害這群好人,會有好下場嗎?他哭著說:「我知道,我知道,我做了那麼多壞事,參與迫害你們,你們不但不嫉恨我,還要救我,從今往後我再也不參與迫害法輪功了,我發誓要積德行善。」說完後又喊起了法輪大法好和真善忍好。
你們看了這真實的事例,應該受到觸動啊。趕快停止助紂為虐吧,停止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一切犯罪行為,立即還我父親的自由。這樣做,無論對你們的現在和將來都一定是最好的。
紐約居民 張霜穎
2008年9月15日
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 檢察長於聯軍 總機:8503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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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3011593 0531-830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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