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劇本:為信仰辯護 (四)

凌悟


【正見網2009年03月23日】

25、智勇律師事務所

王智勇正在辦公室裡。電話鈴聲響起,電話裡對方告訴他,讓他去區司法局找一下董處長。王智勇放下電話,便馬上動身去了。

26、區司法局

王智勇來到董處長的辦公室。

董處長:根據上級的指示,你最近的活動已超越了一名律師的正常執業範圍。將對你做出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壹萬元的罰款。今後如再發生類似的事件,將吊銷你的營業執照。

王智勇:董處長,我不明白,你說的什麼意思。我是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並且在做我一個律師應盡的職責。只不過被辯護的被告都是一些弱勢群體罷了。

董處長:王律師,你不要跟我耍滑頭。說白了吧,你替法輪功人員不止一次的在全國各地打官司,做無罪辯護,已被國家安全局的人全部記錄在案。現在這是一個政治問題,敏感的話題,你小子有膽,那共產黨也不是吃醋長大的。所以你說什麼,說出大天去,也沒用。你撞上槍口上了。

王智勇:處長大人,我希望你們再考慮考慮。十年文化大革命冤假錯案滿天飛。鎮壓法輪功到今天也有八、九個年頭了。我們不希望再看到十年以後,再平反昭雪的歷史鏡頭重演。人人從我做起,尤其是我們公檢法部門的廣大幹部群眾,我相信善良的好人畢竟占絕大多數。學會同情與包容,摒棄自私與野蠻,還歷史一個公正,還法輪功一個清白,我想為期已經不很遙遠了。

董處長:也許你說的對。也許我就是你想像的那一類占少數的壞人,死不改悔。不用你教訓我。我只是授人以權柄。上傳下達。王律師你就不要再跟我磨嘴皮子了。咱們都好自為之。

王智勇:好吧,事已至此,但我更相信天理昭昭,善惡有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這時,王智勇的手機鈴聲響起來了。是某勞改大隊來的電話。

獄警:是王智勇嗎。
王智勇:我就是。

獄警:你愛人已經懷孕了。快要生產了。現在准許她假釋出獄。你現在就可以來接他回家了。

王智勇:你們怎麼能這樣呢。都快生孩子了,才通知家屬。你們太沒人性,太不人道了。奧,共產黨就叫你們這麼做人。啊,呸!見鬼去吧。

27、某勞改大隊門口

王智勇開著車來到勞改大隊門前。停下車來。等待秦玲走出監獄的牢籠。

一會兒,秦玲拎著隨身物品走了出來。王智勇趕緊上前與她擁抱。激動的流出的眼淚。他們一同上了車。王智勇開動汽車,行駛在歸家的途中。

王智勇:真是太委屈你了。你在裡面受苦了。
秦玲:這點苦不算什麼,救人才是第一重要的。

王智勇:我沒有你這麼高境界與覺悟。妻子大人。但我在接受法輪功案子時,所接觸的這些修煉者,他們內心那般堅韌的卓絕,心情的天然優美,品格的高貴,處女般的童真與純潔,能讓人時刻感受到那一顆充滿慈悲與博愛的靈魂。從中我學到了很多做人的大道理,受益匪淺。

秦玲:智勇,我為你這半年多來的收穫而高興。你真的進步了。而且是一大截啊。

王智勇:你就別再挖苦我了。你們煉功人只知道一味的忍。我就想不通,這麼一個邪惡至極的法西斯黨,把大活人都整成了那副慘狀了。你們不是有那麼大的神通法力嗎,快把這龜兒子,癩蛤蟆滅掉得了。它們活一天就是造業一天。而老百姓就是活受罪一天。

秦玲:我的男子漢大丈夫啊,現在是天滅中共。這個惡黨其實說滅只是揮手之間的事。可是這麼多受蒙蔽的黨員、幹部、群眾,全國十幾億人口,你想想真的要不講真相、救度他們,真要等到共產黨倒台的那一天,大劫難一開始,那得死多少億人啊。主佛慈悲,不忍心,才一拖再拖啊。這裡的內涵大著呢。你就好好活著,干你該乾的,慢慢的品味吧。

王智勇:是啊,法輪功的師父,真是太慈悲了。我心服口服。心悅誠服。
王智勇的手機又再響起。王智勇將汽車停靠在路邊,接聽電話。

是從廣東深圳打來的。

蔣律師:是天津的王智勇律師嗎。我是深圳的蔣哲律師。
王智勇:你好,蔣律師有事嗎?

蔣律師:是這樣,有七名煉法輪功的人員被非法關進了看守所。他們均不同程度的遭到了非人的折磨與刑訊逼供。這七名修煉者的家屬找到我們律師事務所。告知我們檢察院與法院準備一起審判這七名人員。希望我們伸出法律援助之手。我們考慮到我們深圳接這類案子的律師不多。所以想在全國招募有志鳴不平與志同道合的律師,咱們組成一個十二人的律師團,為世上這些位遭罪的好人打一場艱難的官司。也為了普世的真正價值與標準得以弘揚。

王智勇:好吧。我可以答應你。不過我愛人馬上就要臨產了。我恐怕脫不開身。

秦玲在一旁坐著,聽了個滿耳。連忙向王擺手。

秦玲:我沒事,你去吧。人命關天。我們娘家不也是有人嗎。耽誤不了小寶貝出世的。

王智勇:那好吧,我答應你蔣律師。我馬上買飛機票,儘快的飛到你們那裡去。

蔣律師:那我就代表七名修煉者及其家屬向你致以崇高的敬意。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期待著與你相聚。

秦玲:象這樣的機會,能遇到的並不多。生孩子不成問題。不用你擔心。

王智勇:好吧,那我現在就拉你去醫院。聽聽大夫的醫囑。看能住進醫院那我就更會放心的了。

秦玲:那就聽你的吧。你是戶主嘛。

28、深圳飛機場 上午

候機大廳裡,蔣律師舉著一面牌子,上面寫著「天津王智勇律師」的字樣,在進行接站。

一架從天津飛往深圳的客機,準時著陸。王智勇風塵僕僕的走下飛機艙口。來到候機廳出口處。一眼看見接站的蔣律師。他倆一見面握手、擁抱、寒暄,互致問候。他們一同走出候機大廳。上了一輛蔣律師開來的汽車。汽車向市區方向駛去。

29、一家大酒店 晚上

蔣律師為從北京、上海、天津、廣東趕來的十一名律師大排筵宴,接風洗塵。賓主落座,大家共同舉起酒杯。

蔣律師:我代表深圳的律師朋友,特別是代表修煉法輪功受害者及其家屬,為從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各地方,遠道而來的,為人仗義的十一位著名律師朋友們致以崇高的敬意與衷心的感謝。先干下這第一杯酒。(大家喝下酒後)來、來、來,大家邊吃邊聊。我先把這個案子的情況做個大致的匯報。現有七名修煉法輪功受害者的家屬向我們律師界伸出了求救之手。他們在看守所、公安局裡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訊逼供,肢體迫害。大後天深圳市法院準備開庭審理這七名被告。而我們將準備組成一個十二人的龐大律師團,一同出庭為這七名被告做信仰無罪辯護。替他們伸冤,討回天理公道。這七名被告的卷宗,等你們回到下榻的賓館再認真的研讀。這裡就不多說了。可以說,在中國大陸共產黨治下,法輪功的案子,都是很敏感與棘手的問題。但是我們也密切注意到全國各地有關法輪功的案例,日漸增多。全民反迫害的呼聲與浪潮一浪高過一浪。而這麼大型的替法輪功做信仰無罪辯護,我看怎麼也不是第一案例了。我們是因為這些大法聖徒,這些殉道者對虔誠信念與博愛的堅定信心,縱使在患難與痛苦中也矢志不渝的精神所深深的打動,憑自己的良心而替他們說句公道話。我想這次辯護影響巨大,非同小可。我們一定準備充分,認真對待。我建議提交的王智勇律師作為我們這次十二名律師團的負責人、首席律師出庭進行辯護。

王智勇:豈敢,豈敢。大家的資歷也是蠻深的嘛。

蔣律師:王律師不必客氣。你為法輪功已經打過好幾起官司了。工作精,業務熟。更主要的是為人仗義。在全國乃至海外都是一個頗具影響力的律師,有號召力的公眾人物。我們律師界為有你這樣的鐵骨錚錚的硬漢而感到莫大的自豪與高興。您也就不必再推辭了。事實基本就是這些。大家吃菜。嘗嘗我們深圳的當地有名的粵菜。

30、深圳市法院 上午

審理七名被迫害的法輪功案件。

法院外,給與七名被害人以支持的群眾人山人海,跟前來維持秩序的警察形成對峙局面。他們高舉標語:講真相無罪,修煉無罪,信仰無罪的橫幅。周邊牆上多處貼有真相的傳單。

法庭內,審判長,訴訟方,七名手帶鐐銬的被告,十二名律師,以及被告的家屬與各界群眾代表,人數爆滿。

審判長:現在開庭審理七名被告,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吳某、鄭某,請訴訟人陳述訴訟請求。

訴訟人:二零零八年四月至九月,區中共 「六一零辦公室」、國保、國安,在奧運前及期間進行監控,跟蹤、蹲坑,得到大量證據與事實,這七名被告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吳某、鄭某在製作真相資料的站點被警方告破;並在鄭某的家中搜出六萬份真相資料。隨即警方對七人進行審訊,均拒不承認犯罪事實,進行無理狡辯。所以,綜上所述事實依據,檢察院現起訴七名被告觸犯了國家法律,構成了「利用××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其進行重判。

下面進行法庭答辯時間。請被告方進行陳述。

王智勇:在做辯護之前,請審判長允許將七名被告人所穿的黃馬甲以及所戴的鐐銬摘掉。

審判長:本庭不予支持。

王智勇:剛才七名被告進行了法庭陳述。在他們的陳述中,以及公訴方所起訴的本案的證人,實際上是被告人,他們在沒有法定自由,在涉嫌刑訊逼供、被威脅、利誘前提下所做的審訊筆錄,不能作為有效的證人證言。當庭提供的所謂證據,僅有物證的照片,沒有出示物證與書證,本辯護律師指出,此「證據」有違於《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物證、書證是證據之一,沒有說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而且《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物證、書證必須當庭質證。所以,檢察官的指控有違事實。再有,從鄭某家中搜查出的六萬份真相資料,也沒有在第一時間,當場由當事人簽字畫押。就可看出公安警察目無法律,不講程序,違法辦案,可見一斑。

首先,依據事實七名被告其行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次,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的法律設定和法定解釋,根據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則,七名嫌疑人構不成公訴人指控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輪功信仰者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對信奉的純教義的書籍等宣傳品的製作、傳播行為是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精神的。第三,嫌疑人周某作為法輪功信仰者,其在98年因心臟病、胃病、婦科病原因開始習練法輪功,99年打壓法輪功後中止習練了一段時間,2001年因疾病復發又開始習練,據周本人講述,因為又開始習練並堅持下來,其身體各項病症明顯得到改善。法輪功所倡導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主張「真善忍」,強調做好人理念,使得周本人在其各項活動中做到並嚴格遵守了這一準則,成為一個在單位中遵紀的好員工。刑法三百條的犯罪構成客體在立法本意裡指的是所組織和利用的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了具體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只有破壞、違反、阻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某個條款、某項規定造成該某個條款、某項規定無法具體實施並造成了一定的社會秩序後果和影響的方能構成此罪名,然而,公訴人的指控卻沒有指出七名嫌疑人究竟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哪一項條款、哪一條規定的具體實施?這七個人的言論怎麼也不可能將社會秩序擾亂,所以說指控是抽象和空泛的,也是模糊和含混不清的。刑法三百條的罪名構成要求有三個條件:其一是須有組織和利用的行為;其二須是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迷信――供組織和利用的工具;其三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某條規定、某項條款因遭受阻撓、破壞而無法實施,但起訴書中始終未見到有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破壞並且有無法實施的後果出現的記載,因此,起訴書指控七名被告的法律依據同樣嚴重不足,起訴書指控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不能夠依法成立。人類文明發展至今,諸如癌症等不治之症也是現代醫療科學尚無法攻克的難題,還有許多人類自身無法做出科學解釋但非常神奇的科學謎團,所以周某為治療自己的身體疾病而對法輪功的堅持修煉行為不能簡單的稱之為反科學;法輪功信仰者在遭受取締打壓後始終在申辯,一直在呼喊,應留給他們一條正常、合法的申訴渠道,不能簡單的認為他們僅剩的一條講真相和評論渠道是反政府。在強調依法治國、實行法治社會的今天,再搞地毯式的肅殺、運動式的鎮壓、眉毛鬍子一把抓而階級鬥爭式的「法律追究」,很顯然是不妥的,畢竟現如今不是也不可能倒退到三、四十年前全國上下齊搞政治運動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公訴人指控七名被告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支持,不構成刑法三百條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

蔣律師:我還要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認定的「邪教」共有14種,其中沒有法輪功,且據媒體估計,法輪功信仰者人數要比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的總和還多,而且法輪功跨出中國國門走向了世界,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包括中國大陸)的現行法律定義法輪功為邪教,原因何在?是因為法輪功確實不是「×教」。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是法律賦予的權力,不違法,更不是犯罪。他們製作、散發有關法輪功資料是信仰自由和傳播信仰的自由,他們傳《九評》(《九評共產黨》第一次把共產黨的歷史和本質客觀說明了)、促三退(退出中共黨、團、隊)是對一個政黨提出自己的看法,是法律賦予他們思想自由的權利範疇,他們沒有任何刑事犯罪傾向,沒有傷害其他人,法律只能針對人的行為,不針對人的思想。

《刑法》300條即所謂「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違反憲法三十六條,因此無效。當然不能適用。並且中國現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也就是說,即使《刑法》300條不違憲,也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用此惡法對法輪功學員嚴小平定罪無疑是違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從構成犯罪要素來看,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七名被告在主觀上既無想破壞「法律實施」的思想動機,也找不到被破壞的法律客體,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或會受到破壞,當然也無從談起破壞到什麼程度。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乏三個,根本不能定案。

用《刑法》第300條對法輪功學員定罪所存在的致命錯誤,由於在實踐中對刑法300條第一款理解和適用的錯誤,所有參與偵查、起訴、判決法輪功信仰者的司法人員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的基本特徵。

也就是說,本案中,無論就事實還是法律適用,都根本不能給七名被告定罪。而七名被告被非法綁架後,相關方面將其關押於洗腦班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說,真正違法甚至犯罪的恰恰是本案的「偵查人員」。但他們如此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卻為何未受追究?!所以我要求法庭撤銷並依法糾正對七名被告的審判,七名被告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依法不成立,應依法宣告無罪。並依法追究參與的警察及相關人員等徇私枉法的法律責任。

訴訟人:我們反對被告律師的惡意挑釁行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依法辦事,依上級的指示辦事。

審判長:反對成立。請被告律師注意法庭上的用詞以及態度。並做最後的法庭陳述。

王智勇:審判長,大家好。我發表的題目是《憲法至上 信仰法輪功無罪》。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2009)檢刑訴030號起訴書指控七名被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其提起公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罪名不成立。我重申罪行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無論在鄭某家中搜出法輪功宣傳品6萬份還是60萬份,都不構成犯罪。

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的侵權行為比比皆是。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過激、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裡履行職務,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為越權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案卷材料,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辯護人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辯護人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運動式、過於激烈的懲治行動,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為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依法治國原則,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我重申七名被告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我們相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中國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

最後,我還要說,在這幾次的與法輪功修煉者群體的持續的接觸,我發現了另一個使人欣喜的真相是,較一個時期以來,我們整個社會的人性、 良知、 道德、仁愛及責任方面頹廢的現狀比,這些修煉者在含上述幾個方面在內的,整個心靈、精神和道德方面完全給人以是從舊民族中脫胎換骨出的新群體的全新影響!讓人感到一種信仰對人心靈世界改造的強大功能,確讓我真正看到了拯救我們民族頹廢現狀的希望及現實出路。

信仰和道德是一個民族保持持久及向上生命力的最重要保證。持續地與那些信仰意志堅如磐石的同胞打交道的經歷,我們真確看到了今日我們民族中最為有價值的存在,那群一個個微笑著,用平和的語氣講述令人驚魂動魄的被迫害過程者,常常感動的我熱淚汩汩。我們看到了我們民族中的為了保全心靈中的美好價值而不屈和不死的精神,六年裡的磨難中成就了一大批具有無與倫比的高貴人格者群體,他們對信仰的執著,對野蠻打壓的蔑視及對我們民族美好未來的樂觀向上心態無不至令人仰視的境界。調查中我們發現的另一個絕對的規律是,每一個走出關押場所的法輪功學員,無論他們被關押的時間長短,在被關押期間說了些或做了些什麼,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他對信仰變的更加堅定。最典型如曾被關押多次的遼寧阜新市韓大姐,幾年的野蠻關押解除後,所在派出所所長來找她談話,讓她保證不再修煉,她語氣平靜卻堅定地告訴代表人民政府的人民警察:「再抓我一百次,我還是要修煉,我們修煉沒有錯,更沒有罪,我被解除了非法關押後回到家,我的家人,我的周圍通過我不停的講真相,又有三十多人加入了修煉者的行列!」

但我們痛心地看到的是另一番景象,公開的政治壓力加利誘,摧毀了警察最後的一絲善良本性,人性惡的一面迅速發酵膨脹,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底線不再被顧及,警察實際上也是這次喪失人性的瘋狂運動的受害者。「文革」後,我們民族得以稍許復甦的人性、道德、良知、正義、仁愛等基本價值理念,再一次被徹底的摧毀。國家公職人員的正氣,正義及先進性只成了官控媒體中取之不盡的令人民唾罵的謊言!而滅絕正氣,正義、良知及道德卻成了公職者的職責,被要求提至「講政治」的高度去執行。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締約國。《宣言》明文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也載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無論是國際法準則還是中國自己的根本法,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侵犯人權、慘無人道地迫害本國同胞。正是基於對人類普世價值的信奉與對法治的尊重,我們法院應立即停止迫害自由信仰者,理應判定這七名被告無罪釋放。

法庭內,王智勇的辯護激起場內觀眾的雷鳴般的掌聲。

法庭答辯結束,現在休庭,等候宣判。

畫面一轉。

審判長:現在宣判,《中法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公訴方所起訴的事實依據並不充足。且有利用職務濫施行刑的嫌疑。應屬另案調查。本案對七名被告的起訴鑒於證據不足,不予成立,駁回上訴。宣判七名被告無罪釋放。現在閉庭。

由此,法庭內外一片歡呼。氣氛達到高潮。

群眾甲:看來天真的是要變了。全民反迫害開始了。共產黨的日子長不了。法輪功萬歲,真善忍好。

這時,王智勇在接聽手機。

對方:我是天津司法局的董處長,依照上級的指示,因你長期從事法輪功案件,且在海內外網站發表不合時宜的言論,暫吊銷六個月的律師執業證。特此通知你。

王智勇:董處長,你們不能這般無理。斷了我的經濟來源,我拿什麼養家餬口。

對方:腳底泡是自己走的,我有什麼辦法。

對方掛斷了電話。

又一陣鈴聲,王智勇接聽手機。

王智勇:什麼,是真的嗎,秦玲,我們有了一個女兒了。名字就叫王新新。新的時代,新的紀元即將就要開始了。她是我們,也是祖國的未來與希望。好,再告訴你一個特大的好消息,這次的案子我們終於勝訴了,我們贏了。好好好,案子一結,我馬上立即動身返回天津,好好的陪陪你。再見。妻子大人。

深圳飛機場,一架開往天津的客機正在準備起飛。一輛白色的警車正在機場內,尾隨跟蹤到這裡。它們只是遠遠的站著監視而已。此時王智勇乘坐的大型飛機正沖向藍天飛去。

(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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