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故事:雍正推動耗羨歸公與養廉銀政策

正見神傳文化編輯小組


【正見網2010年11月23日】

【原文】

二年(1),以山西巡撫(2)諾敏、布政使(3)高成齡請提解火耗(4)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火耗者,加於錢糧正額之外。蓋因本色折銀,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余。行之既久,州、縣重斂(5)於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6)私征,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7)耗而已。

(出自《清史稿・食貨志二・賦役》)

【注釋】

(1)二年:指的是雍正二年。雍正帝(1678-1735),名胤肚,年號雍正,是康熙帝的第四個兒子。雍正帝45歲即位,在位13年。在位期間,進行多項改革,進一步將清朝引向繁榮盛世。去世後,尊為清世宗。
(2)巡撫:職官名。省級地方政府的司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民政等。
(3)布政使:職官名。各省民政兼財政長官。
(4)火耗:碎銀經火櫧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亦稱州縣政府為彌補鑄幣損耗而徵收的附加稅。此處系指後者。
(5)斂:賦稅。
(6)加派:正額以外的附加,此處指額外的稅收。
(7)重:加重。

【語譯參考】

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奏請皇上提解加征的火耗歸公,分給官吏自養廉潔以及其它的公共費用。所謂火耗,是加錢糧賦稅正額以外。因為賦稅徵收財物折成銀兩,熔鑄銷化不能沒有折耗,而且押運送往返。到處都需要經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多取盈餘用來補償熔鑄折耗的數目,重的加收幾錢,輕的加收一錢多。實行時間既然久了,州、縣就加重人民的賦稅,上級苛刻向州、縣索取,一遇到公事,就私自徵收額外的稅收錢糧,名目花色繁雜多樣,不止在加重徵收火耗而已。

【研析】

實施火耗歸公與養廉銀政策,是雍正年間關於官俸制度的大事,也是中國賦役史上的大事。清承明制,地方官員薪俸微薄,除不足以養家餬口外,亦不夠支應辦公費用所需,使得各級官員不得不另謀生財之道,也就是默認地方州縣多征耗羨,上級官員再透過收禮等方式層層分潤,數目遠大於俸祿。

雍正二年,雍正帝採納山西巡撫諾敏所提的「提火耗設養廉」方案,一開始為了防止在管理上將耗羨當成正項,並未強行規定全國統一實施,直到乾隆十二年全國才做了統一的調整,成為定製。諾敏的作法是將耗羨歸公與養廉銀兩種制度結合在一起,從火耗銀中提取一部分為贓官彌補虧空,只是暫時性的,等到虧空補清後,就沒有這項支出了;而在養廉銀上,除補貼官員生活外,又提出廉潔奉公的要求,具有規範吏治的內涵,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對於清初因低俸所形成的腐敗現象有遏制作用。

【延伸思考】

1.官吏貪污是從古至今都一直存在的問題。請分享你對貪污問題的看法。
2.雍正帝在位13年,在位期間勵志改革,推行多項革新措施,除本則故事外,尚有整頓吏治、攤丁入畝、改土歸流、建立密摺制度等等。請談談你所知道的雍正帝。

【參考資料】

1.《二十六史精粹今譯續篇》門巋主編 建宏出版社 2002年5月
2.《圖說中國歷史》 京中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
3.《圖說清朝》 知書房出版社 2009年3月
4.《雍正帝》馮爾康著 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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