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故事:明太祖以法律治國,嚴整吏治

吉光羽 整理


【正見網2011年11月08日】

明太祖朱元璋認為:守業要比創業艱難。他為了鞏固已經建立的明王朝,勤理政事,平均每天要看或聽二百多件報告,要處理四百多件事。他在實踐中認識到,要想治理好國家,必須首先重視整頓吏治。

早在朱元璋還是吳國公時,他就叫參預機要的李善長,依據《唐律》擬訂出切實可行的律令。他稱帝以後,命令李善長以從簡從嚴的原則,著手制訂《大明律》。這部法典,共有30卷460條,按吏、戶、禮、兵、刑、工分類,它比《唐律》簡要,比《宋律》嚴峻。

明太祖以《大明律》為依據,做到了有罪必罰,不徇私情。這裡姑舉兩個事例,加以說明:

一是明太祖姐姐的兒子李文忠,曾被收為義子,並一度改姓朱。他驍勇善戰,在隨副將軍常遇春,攻克開平(今內蒙古多倫北的石別蘇木)時重創元軍,後因功封為曹國公,官至大都督,兼領國子監事。由於親近儒生和違法亂紀,屢遭杖責,後竟被毒死。

二是駙馬都尉歐陽倫,平時驕橫,在出差辦公事時,又私販茶葉,因而也被依法處死。

對於其他功臣和官吏,他也明令有功必賞,有罪必罰,案情嚴重者,格殺勿論。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明太祖在奉天殿面諭群臣,要賞功懲過。如開國元勛湯和,本是明太祖的同鄉,又一同起兵。在統兵取浙東、福建、四川和守備西北時,屢有戰功,封爵時只封侯而不封公,其原因是湯和「嗜酒妄殺,不由法度」。後在御倭鬥爭中又建戰功,死後才追封為東甌王。

又如洪武十八年(1385),戶部侍郎郭桓等濫用職權,吞沒稅糧百萬石,案情泄露後,郭桓等數百名官吏,被處以死刑,其他因株連而下獄者達數萬人。

為了整頓吏治,嚴懲貪贓受賄的官員和恫嚇廣大群眾,以達到「使惡者知懼」和「禁暴止邪」的目的。明太祖在洪武十八年(1385)發布《大誥》,隨後又在轉年發布《大詔續編》、《三編》。這三冊書,共收集了一百多個營私舞弊等不法行為案例,並將它印發全國,要求「戶戶有此一本」,「居民熟視為戒」,以做到知法守法。因此,《大誥》的頒布,實際上是對全民進行了一次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就《大誥》的全部內容而言,其中有關百姓犯法條目約占百分之九點三,講豪強犯法條目為百分之十八有餘,而涉及官吏犯法的條目,竟高達百分之七十二點六。在官吏犯法案件中,又可以歸納為「違背君臣之禮」、「謀反、謀大逆」、「欺上瞞下」、「斷案不公」、「投機取巧」、「玩忽職守」、「怕死貪生」、「行賄受賂」、「濫用職權」、「強役吏卒」、「科斂害民」、「奪人妻妾」等不同類別。因此,三本《大誥》除防範和鎮壓貧民百姓造反、地主豪強不法以外,主要的意圖,還在於嚴肅綱紀、整頓吏治、要朝廷和地方上的大小官員,不得為非作歹,貪贓枉法,使全國官民上下都能各盡其職,各守其業。這對於維護朝政的清平和安定社會秩序,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

誠然,《大誥》和《大明律》也存在著用刑嚴酷、枉殺濫殺的流弊,再加上嚴密的監察體系和錦衣衛等特務機關的偵緝虐殺,法外加刑,使得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終日。關於這一點,明太祖也已意識到,他曾告誡自己的子孫說:「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一時措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後嗣君統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剮、劓、閹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明太祖的一生,是不知疲倦的一生。他所進行的整頓改革,固然是為了維護明王朝的統治,並形成了高度的中央集權制。但應該肯定的是,他在位的三十一年中,吏治比較清明,社會相當穩定,經濟生產得到發展,人民生活日趨安定。

明太祖死後,葬於南京鐘山。當人們在遊覽明孝陵時,還常常以思古之幽情,頌揚著這位為安邦治國,作出過巨大貢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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