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精選今譯:腹黃享秉公奉法而殺子

鄭重


【正見網2012年11月19日】

【原文】

墨者有巨子腹黃享,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勿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黃享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勿誅,腹黃享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巨子可謂公矣。

——《呂氏春秋•去私》

【今譯】    

(戰國時)墨家中有個極有成就的人,名叫腹黃享,居住在秦國,他的兒子殺了人。秦惠王對他說:“先生的年紀大了,又沒有別的兒子。我已經命令官吏不殺他了。請先生在這件事上,聽從我。”腹黃享回答說:“墨家的法規說,‘殺人的要抵命,傷人的要判刑。’這原是用來制止殺人、傷人的。禁止殺人、傷人,是天下的公理。大王即使為我兒子開恩,而命令官吏不殺他,但我腹黃享不可以不執行墨家的法規。”

腹黃享不接受秦惠王的建議,處死了他的兒子。兒子,是人們所偏愛的;克服私心以推行公理,腹黃享可以稱得上是秉公奉法的了。

添加新評論

今日頭版

人物

神傳文化網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