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剖析看守所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的邪惡本質

哈爾濱大法弟子


【正見網2018年04月13日】

近日,明慧網報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看守所大廳內掛出「反邪教轉化基地」的牌匾,欲加重迫害被非法關押在此的法輪功學員,公然使看守所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職能蛻變為侵犯和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等諸多合法權益的專門手段與場所。目前,在第二看守所內有五十至六十名女性法輪功學員遭遇此種迫害,男性法輪功學員人數尚不知。強行轉化時有專人跟蹤錄像,記錄轉化過程及結果,有相應的機構要轉化率。通過欺騙、恐嚇、酷刑等多種邪術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強迫認罪,放棄信仰的目的。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今已近四個月代時間,其事態引起法律界及海內外大法弟子的關注。

看守所是連接刑事訴訟活動起止的崗位與場所,是由國務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看守所條例》,由公安部實施管理之地;並且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制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辦法》,由檢察院對其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場所。為了制止哈爾濱市看守所這一惡性事件,廓清其行為指向,提醒並挽救看守所工作人員,本著慈悲與威嚴同在的心境,從三個方面理性剖析看守所非法設置「反X教轉化基地」的邪惡本質,以喚醒善良人迷途知返。

一、公然以看守所法定職能的蛻變,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自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職業生涯與人生前程。

看守所是在國家多部法律、法規約定在先的保證實施中履行法定職能建立的。而哈爾濱市看守所公然倒行逆施,發生了在看守所內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掛牌宣稱並強行實施轉化法輪功學員的事件。

首先破壞了國務院制定的《看守所條例》的人身自由與權利的諸多條款;

第二,破壞了《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和「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運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實施。

第三,破壞了《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法律條文的實施。而這種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是以破壞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以看守所法定職能、職責的蛻變,非法冒用、非法介入審訊、偵查、檢察角色的非職務行為的職務犯罪,從而把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看守所審查和保證提訊手續必須合法的公權力竊為無視國法,枉法提訊以致沒有時間限制約束和逐日連續的,從肉體的折磨到精神摧殘的酷刑轉化,斥以聲像圖文語言載體,辱罵、虐待、體罰、誹謗、侮辱、引誘、欺騙、威脅等非法手段,強迫法輪功學員證實自己有罪,逼迫法輪學員放棄已有的信仰,使看守所變成了侵犯和剝奪法輪功學員信仰自由等諸多合法權益的邪惡工具與場所。

第四,根據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二條「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看守所)的正確實施,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三條(一)「對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三)「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第二十一條「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檢察內容的規定,哈爾濱市看守所及其涉案人員顯然是被列入檢察與追查之中。

二、 唆使、誘騙看守所工作人員以職業操守的劣變,背離真、善、忍的普世價值,施行假、惡、暴等伎倆,追隨江澤民犯罪集團,陷入助紂為虐,違法犯罪的深淵。

法律的尊嚴與法律的本質,體現出社會的公義與人類共同的價值取向,尊崇並格守懲惡揚善的社會規則。當今世界各國的《憲法》與法律都把保護公民信仰自由書於其上,約法在先而踐行。這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表達出人類所特有的自由心靈的選擇與嚮往,就是等待大法的洪傳,躬逢創世主下世度人萬古機緣的無比珍惜與至誠,傳遞「世界需要真、善、忍、」,「生命需要真、善、忍、」萬事萬物真、善、忍的心聲。目前大法洪傳已遍及六大洲一百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轉法輪》這部偉大著作已被譯為四十種不同民族的語言文字,救贖著世界上各種族、各民族、各族裔人民。

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和中共「一言堂」的欺世謊言、謠言毒害了無數眾生和公檢法司公務人員。法輪功沒有錯,是中共迫害了法輪功;法輪功學員沒有罪,是江澤民發動的對一億人正信的鎮壓導致的人間浩劫釀成的曠古未有的陷害。二十餘萬名法輪功學員實名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十八年來大法弟子堅持不懈的講真相,給了公檢法司公務人員參與迫害者以解脫和將功補過的良機,人民在覺醒,公檢法司人員在覺醒,開始識破中共利用公檢法司訴諸的國家暴力和彌天大謊的陷害,都是非法的不計後果的犯罪,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善惡有報」天理的懲治。二零一六年冬,重慶市某區法院庭審中,書記員記錄檢察官這樣一段話:「沒有任何一件事實能證明法輪功是邪教;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這是主流社會開始覺醒的實錄。

江澤民犯罪集團把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的黑手伸向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員在這種唆使、誘騙和被毒害中,背離了真、善、忍的普世價值,以施行假、惡、暴手段改變了「保障合法權益,嚴謹打罵、體罰、虐待。」的職業操守和「發現錯拘、錯捕或者錯判的」(第四十五條)依法行使的知情權和諫言權,銳減了對「上訴書,申訴書」包括控告材料「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給予保障和依法保護的職業使命,造成其工作人員的枉法運作,倒行逆施,陷入助紂為虐,違法犯罪的深淵。

第一、根據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哈爾濱市看守所工作人員的行為已構成違憲、違法的多項犯罪。《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保護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了國家機關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以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看守所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權;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違反《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規定誣告陷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規定施用酷刑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規定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根據中國是《世界人權公約》的發起國和簽署國,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及《廢止酷刑公約》,哈爾濱市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已構成對相關《國際法》實施的破壞和違反相關《國際法》的犯罪。《世界人權宣言》又稱《普世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寫道:「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不論國界要求,接受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戰後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把平等、正義、人權作為國際司法領域的基本準則,首次確定和使用「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罪名,奠定了各國在人權方面的共識。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羅馬規約》第六條闡明:「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生命;······」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規定:群體滅絕罪;第七條規定:危害人類罪;聯合國《廢止酷刑公約》約定酷刑罪。

三、指令、縱容看守所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是江澤民犯罪集團毀滅人類、毀滅看守所工作人員的手段、伎倆與罪證。

利用「邪教」之名誣告陷害法輪功,利用「反邪教」之名破害法輪功學員,出自於犯罪元兇江澤民。

最近,明慧網發表《淺析江澤民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文指出:當前法輪功學員被拘留、判刑,絕大多數是被扣上《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實法輪功學員沒有構成這個犯罪,而且根本無罪。真正構成犯罪的就是江澤民。

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幫助人健康身體,回升道德水準,顯然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另外,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法輪功顯然是受《憲法》保護的。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手段、過程,實質上是江澤民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真正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是江澤民。

如前所述,哈爾濱看守所工作人員被脅迫參與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在看守所的實施,屬職務犯罪,但這種職務犯罪,使用的行為手段系非職務行為,即與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法定職能,職責與職業操守完全相悖。而江澤民以國家主席名義出現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也屬於職務犯罪,使用的行為手段也屬於非職務行為,不僅與《憲法》授予國家主席的法定職權完全相悖,並且以冒用國家行為的手段實施了這一犯罪。

歷史沿革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通過, 1997年10月1日實行。

《刑法》生效實施兩年後,江澤民犯罪集團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法輪功違法的條文,自以為《刑法》第三百條中「邪教組織」可以利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以第三百條中「邪教組織」沒有界定定義,強迫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立法,制定《關於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江澤民這一行為,已經破壞了《憲法》第八十一條、《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

與此同時,1999年10月新華社受其指令,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沒有新聞來源、根本不屬於國家行為的情況下,江澤民卻以國家主席的身份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xx書面採訪,冒用新聞來源強行發稿,把江澤民蓄意誣陷法輪功的誹謗、侮辱公開在10月25日中央電視台報導;這是江澤民直接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證之一。

10月27日,中央電視台播出《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誣陷法輪功為「X教」的文章,刊登在28日《人民日報》。因其中有「邪教組織」的定義與兩高的《司法解釋》出於同一版本,成為江澤民利用中共公開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證。毒害了數億的大陸民眾和國際社會。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國《費加羅報》刊登《在中國,9萬例非法器官在所屬醫院移植》譴責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明慧網在《(費加羅報)的轉變》一文寫道:「這個報導成為新的開端,正在消除之前被中共矇騙和利用而造成的惡劣影響。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實踐的共識,江澤民盜用國家主席的名義,公然已謊言欺騙的手段赤裸裸的改變了《憲法》授予國家主席「公布法律」權限的職務身份與國家主席操守,不惜以冒用國家行為,把誣陷法輪功為「X教」的謠言,偽造為新聞事實去欺騙中國和世界,策動中共邪教組織並傾盡國力,撞擊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恢恢法網及其滋生的浩劫,這是江澤民罪責自負的實錄,也是共產邪靈毀滅人類最終目的的罪證。

海外中文媒體大紀元報社「九評」編輯部在《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一書指出:「共產邪靈毀滅人類最陰邪的一招,就是破壞創世主為救度眾生而造就的神傳文化,或曰中華傳統文化。」神要救人,共產邪靈要毀人。歷史的這一刻無比凝重,因為它關係到文明的存續與人類的命運,這一刻,危機與希望同在,處於『迷』中的人,卻難以一眼看清。」

 「歸正人心,淨化社會,回歸傳統,重建信仰,重新體認人與神的聯繫,找回與神的紐帶,這是每個人的責任,也是每個人得救的希望所在!神的慈悲與威嚴同在!神在看著每個人的內心。一個人在此時的抉擇與所為,就會決定他(她)的未來。」

徹底解體哈爾濱公安局在看守所非法設置的「反X教轉化基地」,認清以公權力強制洗腦是毀滅靈魂的邪惡本質。

神留給人的機會不多了,期盼哈爾濱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快快猛醒!仍在迷中的世人快快猛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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