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何逼她撤換律師?

大法弟子


【正見網2018年08月25日】

吉林省長春市法輪功學員車平平(吉林體育學院教師),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給人講法輪功真相被綁架,後被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起訴至朝陽區法院。車平平家人為她聘請了律師準備作無罪辯護。然而七月十日,朝陽區法院刑事庭庭長賀維民與辦案法官王亞南,帶了兩位律師來要挾車平平,說:這是給你指派的律師,給你做有罪辯護。車平平說:我有自己的律師,我要律師必須給我做無罪辯護,我不需要這兩個做有罪辯護的律師。可是當車平平聘請的律師去法院遞交手續時,卻遭到法官的刁難和拒絕,直接侵犯和剝奪了律師和車平平的合法權利。

法官為甚麼要逼迫車平平辭掉準備為自己作無罪辯護的律師,而去接受法官安排的作有罪辯護的律師呢?這無罪與有罪的辯護可是完全相反的啊,法官的居心是什麼呢?在當事人已有律師的情況下,法官如此多此一舉是出於哪方面的考慮呢?這種逼人撤換律師的現象正常嗎?是當事人的堅持不合法,還是法官的威逼不合法?

其實,稍懂法律的人一眼就能看出事情的真偽,即使不太懂法律的人,只要有正常的理智和思維,也能看出其中端倪:法官對律師的威逼毫無道理,恰恰說明法輪功學員車平平無罪!

車平平的確無罪。她不就是給別人講講法輪功真相嗎?中國憲法上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怎麼給別人說說話都能被抓捕,進而又要進行什麼非法的審判?中國的司法現狀怎麼這麼惡劣?放到哪裡人們也不會認為給別人講講自己的認識就是犯罪。不讓別人說話的人或組織,那才是邪惡,它才是真正的在犯罪。

其實法官並不是不知道自己在執法犯法,那他為甚麼還要這麼做呢?歸納起來不外乎這麼幾點:

第一、法官害怕非法的審判被當場揭穿

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中國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修煉法輪功違法,那麼從「罪刑法定」的原則出發,也就是只要是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的都不能定為犯罪來說,修煉法輪功就是合法的。其實律師給法輪功學員所作的無罪辯護依據的也是這樣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中共各級人員迫害法輪功所依據的就是中共黨內的政策。中共為了維持迫害,將非法的迫害合法化,就玩起借用法律的形式進行偽裝的伎倆。中共要求法官審理法輪功案件,把非法漂白成合法,可是政策代表不了法律,非法的迫害披上合法的外衣依然掩蓋不住非法的本質。法官也知道這一點,審判法輪功學員在法律上是找不到法律依據的。從根本上說,將法輪功學員送上法庭就是個錯誤。反過來講,所有涉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都是在犯罪。

就此案來說,法輪功學員車平平堅稱自己無罪,而且聘請的律師也要做無罪辯護,法官當然驚悚。如果在法庭上律師與車平平依據法律作出無罪的辯護,並對非法的審判進行抗議,甚至有可能就此控告涉及的公檢法人員,那不就等於一下子揭穿了中共迫害的外衣了嗎?面對合法的辯護,坐在審判台上進行非法審判的法官肯定無言以對,莊嚴的法庭成為法官蒙羞的場所,那種窘迫是法官不願面對的。

第二、法官擔心以後被追責

迫害法輪功期間,法官不會被追責,這是由中共的本性及其邪惡體制所決定的。可是現在不被追責,那以後呢?誰能保證對法輪功的迫害會永遠持續下去?一旦迫害停止了呢?或者中共一旦解體了呢?他能保證自己不被追責?連中共自己都制定了公檢法人員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不要說他本人,問一問指使他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各級官員,誰敢保證他將來不被追責?級別再高的中共官員也下不了這樣的保證。

可是如果律師要做有罪辯護呢?那就好說多了。因為即使將來追究法官的責任,他都會說:當時律師就是這樣為她辯護的。如果法輪功學員按照他的要求再配合他說自己有罪,不管將來追究不追究他的責任,最起碼他現在會認為,連她本人與律師都認為她有罪,我判她能全怪我嗎?

可是面對無罪的辯護,那可不只是法官丟不丟面子的事,要知道,律師的辯護不但要被書記員記錄下來,而且律師的辯護詞還要交到法庭。一旦追究起責任來,他必定有嘴難辯。這就是法官威逼車平平辭退律師的表面原因。

第三、法官在替中共背黑鍋

法官逼迫車平平換律師並不完全出自於他自己的思想。如果按照正規的審判,人家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有法律作對照,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有罪了判刑,無罪了釋放,這才是正常的審判。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也不會有什麼壓力,哪用得著他逼迫當事人換律師?當然,要是完全按照法律辦事的話,也就不會有法輪功學員被綁架的事了,連法律程序都不用走。法官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身不由己。

大家知道,中共為了迫害法輪功,曾專門成立了一個凌駕於法律及各級政府之上的特務組織——610辦公室。它還在中共各級政法委內部運作。這個邪惡的特務組織仍在操縱著中共體制內的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要求檢察院、法院和律師支持中共反對法輪功。610曾發過一個《關於預防和控制敵情的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黨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輪功律師,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從一開始就要做有罪辯護,法官在宣判時要做「有罪」判決,在庭審前610辦公室要與法官和檢察官會面,確保他們在法庭上嚴厲鎮壓法輪功。

多年來,中共為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制定了一套模式。這個模式就是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走:先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再逮捕,由檢察院提起所謂的訴訟,最後交由法院進行非法審判。另一方面,中共也知道它的迫害是非法的,所以在沒有審判法輪功學員前,就已經確定了刑期了。這種先定刑後審判的模式本身就是非法的,法官的審判不過就是走下形式。可是這個形式如果法官不配合,中共就達不到將法輪功學員投入監獄的目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法官的走形式就不只是走形式了,其實質是配合中共在犯罪。

對於法官來說,當然也有兩種選擇,一種就是堅持正規的審判,無罪的就判無罪,釋放好了;還有一種就是替中共背黑鍋。在執法實踐中,也確實有法官在明白了真相後,退出了審判,甚至作出正義的判決,儘可能的維護法輪功學員的權益。但是相當多的法官還是放棄了作為一個法官應有的職責和擔當,屈服於中共的壓力,車平平一案的法官就是這樣的一員。這才是法官逼迫車平平更換律師的主要原因。

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性,從法官逼迫車平平撤換律師的過程中被曝光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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