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21年12月03日】
劉鐵民、姜維斌、王桂英、崔玉芳、孔凡英……他們是2021年在中共持續騷擾、恐嚇和威逼下,不幸離世的部分法輪功學員。
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僅2021年9月—10月,近兩千名法輪功學員遭警察綁架騷擾。
大陸人權律師任全牛向大紀元表示,這種上門騷擾,屬於暴力干涉信仰自由,不僅違法,而且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立案,追究執行騷擾行動人員的法律責任。
旅美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向大紀元表示,這種騷擾恐嚇,「如果直接導致生命出現危險,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違法行為,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清零」騷擾 至少致吉林伊通縣3人死亡
據明慧網報導,吉林省四平市伊通縣政法委執行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所謂「清零行動」指令,持續騷擾迫法輪功學員,至少致當地3人死亡,包括一名不修煉法輪功的家屬。
2020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5點左右,伊通鎮派出所約七八個警察、村治保主任及部分鎮政府人員一行十六輛車、至少二十多人,分別闖入法輪功學員劉鐵民、姜維斌家,欲實施綁架。
歷經迫害出獄後的劉鐵民,當時患輕微腦血栓後遺症在炕上躺著。以副所長孟大偉為首的十多人,威逼恐嚇劉鐵民簽放棄信仰的「五書」,並威逼劫持至洗腦班「轉化」,遭拒絕。劉鐵民當時被驚嚇得渾身發抖。
由擔憂法輪功學員人數眾多以及「真、善、忍」原則與其不同,1999年7月,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發起全國範圍的迫害,將他們關進監獄、勞教所、洗腦所和精神病院。即使他們出獄回家,中共也不放過,強迫他們放棄信仰。
這次騷擾,給劉鐵民造成巨大精神刺激,不久,劉精神恍惚;過完大年後,劉出現抽搐、昏迷等症狀。2021年3月12日,劉鐵民悽慘離世,時年62歲左右。
他們也闖入姜維斌家,逼迫簽「五書」,遭姜維斌拒絕。家屬極力抵制迫害。騷擾行動持續到上午九點多鐘。
這次騷擾給姜維斌身體和精神造成很大傷害,致其身體每況愈下。2021年4月3日,姜維斌離世,時年57歲左右。
吉林省伊通鎮新興鄉老房子村法輪功學員張鳳艷的丈夫李小軍,並未修煉法輪功,也被騷擾恐嚇離世。
由於張鳳艷拒絕簽強迫放棄信仰的「五書」,被迫離家外出打工。家屬遭到持續騷擾、恐嚇。李小軍承受著極大精神壓力,整天提心弔膽。2021年1月,李小軍突發腦出血,住進長春醫大重症監護室。經搶救無效,十天後離世。時年48歲。
辦理李小軍喪事期間,中共人員還來逼迫張鳳艷簽「五書」。
76歲王桂英遭騷擾威逼後離世
2021年7月20日左右,吉林省永吉縣政法委集合社區、派出所、公安局等部門人員,以非法手段打開王桂英家門,強行闖入,非法抄家。
警察抄家過程中,王桂英出現心衰症狀。在身體嚴重不適情況下,王桂英遭警察不斷盤問:讓說出其他同修,與誰聯繫等問題。王桂英拒絕回答。
在接回女兒家不到兩週的時間,王桂英身體不斷惡化,於2021年8月6日早晨去世。在此兩週期間,警察每天好幾個電話不斷地騷擾和盤問其女兒。
2021年6月起,永吉縣政法委、公檢法和社區人員,多次到王桂英家敲門,並在王桂英所在樓道、小區院裡蹲坑一個多月。
62歲的崔玉芳在持續騷擾中離世
長春市法輪功學員崔玉芳,於2021年10月20日離世,終年62歲。
在中共2017年發動的所謂「敲門行動」及2019年發動的「清零行動」中,崔玉芳遭到菜市北街社區和柳影路派出所片警的電話或上門騷擾。
在每次迫害行動中,派出所或社區的人員都打電話騷擾崔玉芳,說「上面讓問問」。
崔玉芳生前沒有孩子,幾年前她丈夫離世後,她一直很悲傷。2021年5、6月,她的身體狀況突然惡化,不能下樓。
社區人員和派出所片警仍打電話騷擾她。她接到電話說:「我愛人都叫你們迫害死了,我現在已經下不了樓了。」
在承受著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壓力下,崔玉芳於今年10月20日去世。
黑龍江孔凡英受到恐嚇 舊病復發不治
2021年6月,中共以百年大慶的名義維穩。在此期間,黑龍江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孔凡英,遭松林派出所、木材社區和興佳社區人員的騷擾、恐嚇。
受到恐嚇的孔凡英因此心情跌落到谷底,人消瘦了許多,舊病復發,2021年7月8日,被送醫搶救,於7月10日晚8點,悽慘離世。
律師:立案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法輪功學員持續遭到當局的騷擾威逼迫害,大陸人權律師任全牛在採訪中表示,警察、社區人員「執行上級(的這種騷擾)命令,肯定是違法的。除了暴力干涉信仰自由,還違反了公務員的《公務員法》。上級下達了違法的指令,(下級)可以不執行。明顯違法的,可以拒絕」。
中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法輪功學員遭騷擾後離世,任全牛說,「執行騷擾行動的, 是直接責任人。」「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都應該立案,進行刑事追究。」
旅美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在採訪中表示,中共人員上門騷擾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在民法上說,導致人出現病情或者病情加重,是一種侵權,是對人身健康權的侵害;當然它先是一種行政行為,是一種違法行政,他們是在濫用行政權力,濫用職權侵害他人的信仰自由,因此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從刑法上,如果這些違法人員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會導致人死亡或身體出現嚴重的傷害後果,仍然放任這種行為,則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不管怎樣,他們這樣是一種嚴重侵害人權的做法!是很邪惡和醜陋的行為。」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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