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07年12月13日】
據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香港兩名法輪功學員原告以酷刑等罪提告江xx等3名前中共高層的民事索償案件,目前正在向前推進。香港高等法院已於今年8月9日書面裁定給予原告「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目前原告律師已依法備妥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譯,並經法院審閱後底定。法輪功學員期望香港法院信守司法公義,排除一切干擾,儘快將有關法律文件委託內地法院送達3名被告。
兩名法輪功原告朱柯明與傅學英,今年6月28日向高等法院提告前中共國家主席江xx、前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和前政法委書記羅幹,指控他們觸犯酷刑、傷害、非法監禁、濫權等罪,要求民事賠償。由於這宗訴江案發生在中共政權控制下的香港,故備受各方關注。
法律文件中譯本已備妥
昨日下午,兩名法輪功原告朱柯明與傅學英聯同數十名法輪功學員,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前往高等法院,並在高等法院前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香港高等法院今年8月9日已書面裁定給予訴江案原告「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亦即是批准了在中國大陸向被告送達法律文件。目前法律文件的中文譯本也已經依法備妥,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1999年與內地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委託中國高級人民法院將法輪功原告的民事索賠訴狀送達3名被告。依該規定,受委託方也就是中國高級人民法院必須送達法律文件給江xx、李嵐清和羅幹。
案件檢驗香港司法獨立
訴江案原告之一的朱柯明高度讚揚香港法院8月9日的域外送達裁定是勇敢和正義的舉動,並表示非常感謝。他說:「香港高等法院能夠忠於司法、維護正義不受任何干擾的作出此決定,不但維護了司法的公正、維護了正義,同時也維護了香港高等法院司法獨立的名譽,是正義之舉、大善之舉。此舉不但為世界作出了榜樣、為香港增加了信心,而且也為所有相關人員增添了功德和福份。這必然引起國際社會和香港民眾的廣泛關注、讚許和期待。」他希望高等法院在這一案件上越做越好,「這不但是對香港『一國兩制』和司法獨立的檢驗,而且也是對中國民主、人權、法制以及政府信用的檢驗」。
朱柯明透露,自2000年8月在北京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第一次遞交訴江的《申訴狀》後他隨即被非法判刑以來,這已是他第八次提出有關的控告。他接著說:「我真心希望全世界的各界人士都來關心和關注這持續將近8年之久並付出慘痛代價的訴江案進程,同時也真誠的希望胡錦濤、溫家寶政權能夠客觀勇敢的面對法輪功在中國遭受鎮壓和迫害的這一全世界都在關注的問題,迅速抓捕和法辦江澤民等一切迫害元兇,徹底結束對法輪功持續8年之久的鎮壓和迫害,還法輪功一切公道與清白。」
另一原告傅學英也說,非常高興案件在向前推進:「我覺得對眾多仍在中國大陸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是一個很大的鼓舞,……高等法院能作出這樣的決定真的非常了不起」。
促高院排除干擾落實裁定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促請高等法院儘快落實8月9日的裁定,「希望香港法院能夠信守司法公義,排除一切干擾,儘快將訴江案的法律文件送達3名被告」。
他向中國當權者重申法輪功學員反對迫害的訴求:「第一,釋放所有法輪功學員;第二,嚴懲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等鎮壓元兇;第三,賠償一切由於鎮壓造成的包括死亡等損失;第四,立即停止鎮壓。」
這次香港法院作出訴江案可在域外送達法律文件的決定,是海外法輪功團體訴訟得以成功直接進入中國大陸,震動江xx集團的法律動作。在此之前,澳洲法院在11月份已作出中共商業部長薄熙來犯酷刑罪成立的缺席判決。緊接著,西班牙憲法法院也接受了法輪功學員控告江xx、羅幹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的刑事案件,並已下令正式進行調查。
鎮壓元兇必須接受審判
簡鴻章說:「這些海外法院接踵而來的正面結果,是順天應人,我們下一步的努力,是要讓這些雙手沾滿血腥的被告,負起法律責任,令迫害儘快停止。」他強調:迫害法輪功的元兇必須接受審判。
香港高等法院8月9日頒布訴江案可域外送達的許可令,受到國際法律界的關注與讚許。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執行長朱婉琪指這個裁定「非常令人振奮」,並呼籲胡錦濤在明年奧運前結束江xx集團發起的迫害。人權法律協會也發表聲明,呼籲香港高等法院捍衛香港的司法獨立。
人權法律協會促中港合作訴江
以泰瑞・瑪什(Terri Marsh)為總執行長的人權法律協會也就香港訴江案發表聲明說:「(香港高等法院)8月9日的這個令狀許可及其施行在法律上的意義是重大的,因為這是一個真正的法律系統下最基礎原則的體現。」
聲明並指出:「不論被告的中共元兇的官職或其之前的官階,香港高等法院必須要保護原告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必須捍衛香港司法系統的獨立,司法獨立才是真正法治的象徵。」
人權法律協會促請中國官方為了司法正義及人道的基本原則,能與香港高等法院一同合作。
「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的法庭蓋印副本共兩頁,首頁的左上角為法庭印鑑。
高院域外送達許可令狀原文
香港高等法院今年8月9日就訴江案頒發的「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是由名為RoyYu的高院聆案官簽發。這份法庭命令(Order)副本經蓋上高等法院印鑑,是為「蓋印副本」(Sealed Copy),具備法律效力。
該法庭命令說,聆案官經審核朱柯明與傅學英兩名原告在6月28日遞交的誓詞後,發出如下命令(中譯):
一、原告人獲得許可在司法管轄區外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江xx與李嵐清,在北京西直門南小街70號的中共中央離退休幹部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它地方,送達存此的一份經修訂的並存令狀(Concurrent Writ);而向第三被告人羅幹,則在北京中南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它地方送達;
二、在原告人訴訟中的送達認收時限,是在經修訂的並存令狀送達後的28天;
三、此項申請的訟費歸於訟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