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五千年:歷史真貌─應運而興的統一王朝 明朝(二)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心緣


【正見網2005年01月06日】

勤政愛民但卻多疑的朱元璋

朱元璋是中國歷史上出身最為卑賤的皇帝。雖然他識字不多,但卻勤奮好學,愛讀史書,所寫詩文和散文都有著獨特之處,其所寫公文也多用口語,如給大將軍徐達的手令:「說與大將軍知道……這是我家中坐著說的,未知軍中便也不便……」洪武三年為了建立戶帖制度下的一道聖旨是這樣寫的:「說與戶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戶口不明白哩!教中書省置天下戶口的勘合文簿戶帖。你每戶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將他們所管的應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寫著他家人口多少……」因此,在明朝,口語公文成為一大特色。

或許正是由於明太祖出生微賤,深知人民生活的困苦,下詔說:「天下始定,民財力俱困,要在休養安息,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勉之。」因此對貪官污吏嚴懲不怠,整頓元朝末年以來腐敗的政治風氣。此外,他下令嚴禁宦官干預政事,並且防制外戚專權。同時提倡獎勵人民上書建議施政的措施。

在恢復經濟方面,太祖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獎勵墾荒、水為己業的政策,還根據地方官員的建議,制訂了從人口稠密地區遷移農民開墾荒地的政策,給予驗丁給田、官給牛種、減免田賦的優惠條件,不斷向那些經曆元朝末年戰亂、土曠人稀的地區移民。明太祖還於1372年(洪武五年)頒布詔令:以往因戰亂「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他還下令由朝廷代為贖還因饑荒而典賣的男女。同時,《大明律》還規定,除官僚外,「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同時,還下令戶部統計浙江等地的富戶,將其遷移到北方,土地關係因此得到了調整。太祖對於興修水利的事也格外注意,他派遣國子監生前往各地,督修水利,各地若有天災發生,各受災州縣除了可免除租賦外,還能得到官府的賑濟。

另外,為平均老百姓田賦和差役的負擔,明太祖朱元璋下令一方面根據全國人口普查,編成賦役黃冊;一方面根據全國田地清丈,編成魚鱗圖冊。黃冊是國家徵收田賦和差役的根據;魚鱗圖冊則是以田為主,記載田產的面積與位置。兩冊互為經緯,不僅百姓負擔得到平均,國家的收入也因而增加。

在文化方面,太祖下令廣設學校,讓貧寒子弟亦有書可讀。明代學校分三類:中央國子學、府(州)縣學和市鎮鄉村民間社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國子學改名國子監,設有祭酒、司業、博士、助教、學正等學官。府(州)縣學除各有訓導外,府學教員有教授,州有學正,縣有教諭。國子監的學生稱監生,分官生和民生兩種。官生指功臣子弟、少數民族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學生。民生由各地推舉。監生最多時近萬人,學習課程有《大誥》、《大明律》、四書、五經和《說苑》。

太祖時期繼續實行科舉制度,選拔人才。科舉考試分三個級別進行:縣試、鄉試和京師的會試。最後考中者即獲進士,可以直接擔任官職了。太祖認為:「天下之治,天下之賢共理之。今賢士多隱岩穴,豈有司失於敦勸歟,朝廷疏於禮待歟,抑朕寡昧不足致賢,將在位者壅蔽使不上達歟?不然,賢士大夫,幼學壯行,豈甘沒世而已哉。天下甫定,朕願與諸儒講明治道。有能輔朕濟民者,有司禮遣。」

太祖這種事事以民生為本的作法,很受百姓的推崇,他也可算是一位勤政愛民的賢君。 

但另一方面,朱元璋猜疑心很重,不信任他人,特別是對那些與他同生共死的功臣更是如此。因此,那些功臣能得到善終的幾乎沒有幾人, 受牽連的有數萬人。

朱元璋擔心大權旁落,在公元1380年宰相胡惟庸因圖謀不軌被殺之後,太祖決定廢除宰相,所有的事情由自己親自處理。「朕罷丞相,設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權歸於朝廷。嗣君不許復立丞相。臣下敢以請者置重典。皇親惟謀逆不赦。餘罪,宗親會議取上裁。法司只許舉奏,毋得擅逮。勒諸典章,永為遵守。」這不僅變更了元朝的制度,而且變更了由秦創始經唐、宋趨於完備化的丞相制度,而形成了君主專職體制,這種體制為後世王朝的專制形成奠定了基礎。這種體制下的臣民的幸福完全取決於皇帝的好壞。如果皇帝是個暴君,那自然就將產生暴政。而皇帝權力的高度集中,也使朱元璋成為歷史上最繁忙的皇帝。朱元璋曾經對侍臣說:「朕自即位以來,嘗以勤勵自勉,未旦即臨朝,晡時而後還宮,夜臥不能安席。」

此外,同樣處於猜疑心,為了強化皇權和監視臣民,朱元璋在監察機關都察院之外,還設立了錦衣衛、檢校,推行特務制度。他又施行「廷杖」,也就是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當時因廷杖被打死的人相當多,對於士大夫的尊嚴打擊殆盡。終明一代,廷杖作為懾服公卿、維護皇權的殘酷手段,經常被濫用,使「天下莫不駭然」。這種制度也為後世專制政權維護其統治開啟了一個不好的範例,並在後來歷史發展的某一個時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

朱元璋還推行嚴刑峻法,即以「重典馭臣下」。明朝律法比宋律嚴格。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書劉惟謙奉旨編定《大明律》,明太祖親加裁酌,後又經三次修訂,於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頒行。全書計30卷460條。《大明律》規定嚴禁功臣勛戚恃勢接受投獻,用虛錢實契典買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許奸豪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凡誣告者加等治罪。這些規定對保護小生產者的財產和人身,穩定社會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頒布親自編撰的《大誥》,接著又頒行《大誥續篇》、《三篇》。其中指定條目處以極刑,酷刑如凌遲、梟首、剝皮等就是在此時出現的。這使得明朝官員處在一種恐怖的氣氛中。

同時,太祖還分封宗室子弟,目地是希望借諸王的力量來保衛王室。這些分封的諸王,雖然沒有土地人民,卻擁有兵權。這些諸王擁兵自重的結果,導致了後來發生骨肉相殘的奪權事件,比如燕王逼宮做皇帝等。

朱元璋的上述措施和行為為後世明朝的統治打下了並不太好的基礎,同時也為後世中國歷史的某些惡行提供了範例。

大致來說,太祖在位期間褒貶不一,但因其勤政愛民,所以政治還算清明。而明初的經濟也得到迅速恢復,達到了歷史最好水平。

洪武時,各州縣每年墾田少者以千畝計,多者達20萬畝。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除軍屯、牧馬草場和永不起科地,全國納稅土田總數達387.4萬餘頃。後來更增加到416萬餘頃。

隨著耕地面積的擴大,糧食和經濟作物總產量也提高了。這從田賦收入的增加上反映出來。1381年,全國徵收麥、米、豆、谷261005251石,到1393年,增至32789800石,12年間,增加了600多萬石。棉花的種植比宋元時更加普遍。不僅閩、粵、贛、江南、湖廣,就連山東、河南、河北等地也開始大量種棉。

經濟的發展,使百姓開始安居樂業。明朝開始走向興盛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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