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3年09月19日】
在當前正法形勢的急速推進下,勞教所都被解體了,又出現了洗腦班的反彈,這正說明了邪惡的迴光返照,黎明前的黑暗,為了不讓眾生再對大法犯罪,減少迫害,從而救度更多的眾生,因此,“我們不能夠再一味的消極承受”了。(《對洗腦班的一點認識》)只要我們按照師父的要求去做,在正念的作用下,再運用法律的手段控告和曝光邪惡,就一定能夠窒息邪惡的洗腦班。
現將解體和窒息我市洗腦班的經過與大家交流分享。事情發生在二零零四年,我市610又開辦了第二期洗腦班,當時這位七十多歲老年女同修的女兒被單位保衛科強行抓進市洗腦班,老年同修知道後就想要人,有同修就將這位老年同修介紹到我家,想讓我寫個東西去要人,其實我也不是專業法律者,只不過離我家不遠有一家專業法律書店。自“7.20”後,我一家也不斷遭到迫害,所以我有段時間專門去看有關法律書,想知道法律上對法輪功是怎麼說的,由此我了解了一些法律常識,知道了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知道了“7.20”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只是“規章” 級別的最低具有法律性質的條文,而規章、法規的制定(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而法律又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我查遍所有的法律條款並沒有法輪功這三個字,由此我得出結論: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的,而法輪功是合法的。不管是在法會上還是個別交談中,我就把這些看法與大家交流,不要讓邪惡的“狐假虎威”把我們嚇住,要理直氣壯的抵制邪惡的無理迫害。我就根據我所掌握的那點法律知識,為這位老年同修連夜列印了一封控告信。
初次見面我就覺得這位老年同修正念比較強,我就與她交流我們怎麼不違法,而洗腦班是標標準準的“非法拘禁罪”,並把《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條款寫到控告信中,信的開頭接收單位是: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法制辦、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信的結尾是抄報: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我問老年同修,你敢不敢把這封信送到洗腦班去?這位老年同修回答的非常堅定:“敢”!我又與這位老年同修交流了具體做法,前後兩天,這位老年同修立即坐車去了市郊區洗腦班,在師父的呵護下硬是闖進了洗腦班,幾個人也沒能攔住老太太,見面的女兒都很驚訝。老同修就開門見山的質問市610的副主任:“我女兒犯什麼法了?憑什麼關到這兒!如果煉法輪功違法了,你就把法律拿出來,我二話不說就走人,如果沒有,你就立刻放人!不然的話我就控告你們。”610的副主任一聽不對勁兒,自知理虧就推辭的說:“我有事兒,讓他們給你查查吧。”自己就溜之大吉了,手下人磨磨蹭蹭的査了半天,拿出一張某學員以前被非法判刑的判決書。老同修一看就“火了”:“這是判決書,這是法律?你想蒙我老太太不認字是不是?我告訴你,我還當過人大代表呢?(其實老太太哪當過人大代表啊)看我咋告你們!”老同修一邊說一邊掏出“控告信”遞給在場的公安和做轉化工作的人,一人一份,臨走時甩給他們一句話:“兩天不給答覆,我就把這封信遞上去。”
第二天老同修又去了女兒的單位要人,質問他們為甚麼抓人?單位保衛科有個惡人說:“咋的,你還想告我們不成?”老同修一身正氣的回答:“我就是要告你們!”說著就把控告信遞給了在場所有的人。隨後又去了女兒單位的直屬上級局610要人。就這樣老同修連著兩天要人講真相,結果到了第三天,單位就派車把她女兒接了回來,隨後洗腦班解體,其餘學員全部放回,就這樣不到十天的洗腦班就夭折了。從此至現在,我市再也不辦洗腦班了。也就是說從迫害以來的十四年,我市一級的洗腦班辦了不到兩期;局一級的洗腦班辦了不到兩期。第二期局一級的洗腦班又將她的女兒抓了進去,還是這位令人敬佩的老年同修用同樣的過程將其解體窒息了,不再贅述。
在當時迫害嚴峻的形勢下,我市的洗腦班能夠這樣輕易的被解體窒息掉,我的體悟有四點:1、“弟子正念足 師有回天力”(《洪吟二》-<師徒恩>)只要我們正念正行,師父就會給我們做主; 2、符合了師父講的曝光當地邪惡的法理,這裡只是運用法律來曝光邪惡,更加有理、有力、有據。由於控告信的接受範圍要比控告書的接受範圍廣,所以曝光的力度和廣度效果比較好,起到了震懾邪惡的作用,當然看具體情況而用。3、基點對,全體大法弟子發正念配合的好;4、只有真正心性達到了法對修煉人的標準要求才能體現出法的威力。“一個佛一揮手,全人類的病都沒了,這是保證能做的到的。”(《轉法輪》)這也就是說,我們每個大法弟子只要在法上都是有威力的,力可劈山,正的一念最起碼能把一定範圍內邪惡的安排解體。記得零九年我被非法勞教時,我就是不按惡警說的那樣“宣誓”,雖然遭到迫害,但從此關押法輪功學員的三大隊不在睡前再強迫學員“宣誓”了,直到我出來。那麼這位老年女同修的正念正行不就解體了市一級的洗腦班了嗎?其實明慧網上這樣的例子非常多,只是沒有像我說的這樣明確。
層次所定,認識有限,望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