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6年06月29日】
第二節 分權法制
三省合議
唐時中央朝廷方面延續三省六部制。中書省發布命令,門下省審查命令,尚書省執行命令。政令形成,先由諸宰相在設於中書省的政事堂舉行會議,形成決議後報皇帝批准,再由中書省以皇帝名義發布詔書。詔書發布前,必須送門下省審查,門下省認為不合適,可以拒絕“副署”。詔書缺少副署,依法不能頒布。只有門下省“副署”後詔書才成為朝廷正式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此三機構分工合作、互相制約的制度稱為“三省合議(駁議)制”。其最突出點即是立法、審查、行政“三權分立”。太宗規定自己詔書也必須由門下省“副署”後才能生效,保證詔令可行性,及時發現錯誤並糾正。
太宗注重法治,“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貞觀政要‧公平》),法律制定後,太宗以身作則,帶頭守法,維護法律劃一和穩定。
審慎法令
鑒於隋煬帝“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於亡”之教訓,太宗主張“寬簡刑政,審慎法令”。房玄齡等人受詔修定《唐律》,他本著太宗“務在寬簡”精神,擬定律文五百條、刑名二十等。與隋朝舊律相比,減去大辟(死刑)九十二條,減流刑為徒刑者七十一條,而且改絞刑為斷右趾,取消鞭背酷刑,其餘刪繁就簡,改重為輕者甚多。後來長孫無忌對唐律作了具體說明,編成《唐律疏議》一書。
太宗執法時鐵面無私,但量刑時則反覆思考,慎之又慎。唐制規定,判死刑,在京城要在兩日內五次復奏,在各州要三復奏。他說:“人死不能再活,執法務必寬大簡約。”由於太宗苦心經營,貞觀年間法制情況極佳,犯法人少,被判死刑者更少。據載貞觀三年,全國判死刑者二十九人,幾乎達到當時社會治理最高標準——“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罰。
甄權,隋末唐初著名醫學家,善於針灸。公元621年,太宗平定河南,派李襲譽出任潞州地方官。甄權作為醫生也成為李襲譽隨行徵士之一。貞觀初年時,李襲譽官拜少府監。太宗命他主持將甄權之《明堂人形圖》加以校訂、充實,且經甄權審定。貞觀五年,官方修訂圖文並茂之《明堂針灸圖》完成,並呈太宗御覽。
太宗仔細看罷《明堂針灸圖》,發現人體胸、背部為五臟經脈穴道集中之處,而臀部穴位則較少。太宗由此想到,鞭打刑法中,在隋唐時有五刑,分為死、流、徒、杖、笞,其中笞刑最輕,以竹板或小荊條抽打背部或臀部,從十下至五十下,分為五等。笞刑雖然最輕卻隱藏危險,鞭背有可能將犯人誤打致傷殘或死亡。因此,太宗為避免打死罪犯,下令以後官衙行笞刑時只可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自此之後,公堂之上責打犯人皆只棒打臀部。
死囚守信
貞觀六年十二月末(632年),太宗在視察關押死刑犯監獄時,想到年節將至,這些犯人卻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團圓,心生憐憫,於是下令把這些已判死刑囚犯釋放回家,但規定他們明年秋天必須自行返回長安就刑。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時間一到自動回來受刑,似乎天方夜譚!然而,出乎人們意料,貞觀七年(633年)九月,三百九十個死囚在無人監督、無人押送情況下,“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資治通鑑》卷一九四)太宗以誠信教化、感化眾生,即使死刑犯人亦為之感化,奉守信譽,自願返回受死。太宗最後對這些死刑犯人亦予減刑處理,傳為千古美談。
第三節 立國治本
為政務本
太宗《政本論》:
“為政之要,務全其本。若中國不靜,遠夷雖至,亦何所益。隋煬帝纂祚之初,天下強盛,棄德窮兵,以取顛覆。頡利近者足為疆大,意既盈滿,禍亂斯及,喪其大業,為臣於朕。葉護可汗亦大強盛,自恃富貴,通使求婚,失道怙亂,奄至破滅。其子既立,便肆猜忌,眾叛親離,覆基絕嗣。朕雖不能遠慕堯舜禹湯之備,目睹此輩,何得不誡懼乎。”
其大意為:管理國家最重要者為注重國之根本。如本國不安定,他方有助,亦不會有益處。隋煬帝篡權之初,國力強盛,但他棄德,窮兵黷武,自取滅亡。近說頡利,也算強大,得意洋洋,禍亂來臨,喪權失國,降於大唐。葉護可汗亦是如此。我雖不能遠慕堯舜禹商湯等之治,目睹眼前這些教訓,怎能不警誡呢?
置官貴精
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對房玄齡說:官員貴精不貴多。濫竽充數官員,如同畫地作餅,徒勞無益,請你們認真想想這個道理。要編定官員職數,據此裁汰官員。房玄齡立即行動,將全國文武官員定編為六百四十人(此前為二千多人)。《新唐書‧百官志》載:“太宗省內、外官定製為七百三十員。”“省內”是指中央部門,“外官”是指地方要員。
國策需法律制度保證。《唐律疏儀‧職制》規定:“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後人知而聽者,減前人置等一等;規求者為徒坐,被征者勿論。”唐朝對中央和地方,通過編制“職員令”,實施官吏總量限制。如果設置官署超編以及不應設置而設置,就要動用刑法。超編一人,打長官一百大板;超三人,罪加一等;超十人,處徒刑二年。後任官員明知前任多置官吏而聽之任之,比照前任罪行減一等查處。對於違規求官人,處以徒刑。被迫違規做官者,不予處罰。依法行政,太宗成功解決官吏數量問題。
除解決官吏數量,太宗對官吏品德質量同樣極為重視。貞觀三年(629年),太宗對吏部尚書杜如晦說:選擇官吏不能光看其是否能說會道,而不察其品行。否則,數年之後,其劣跡彰顯,雖處其刑罰,但當地百姓卻已深受其害。“比見吏部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
貞觀六年,太宗對魏徵說:用人之難在於識人。用了正人君子,則好人能得到勸勉;用了惡人,行為不端之人就會爭相鑽營。“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者競進。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法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用人彌須慎擇。”
太宗專為作官之人寫下《禁官人違律詔》,禁止官人違反法律,要奉公守法,如違法,點名通告。“朕恭膺寶命,撫臨率土,永鑒前王,憲章典故……自今以後,官人行事與律乖違者,仰所司糾劾,具以名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