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風悠悠:黑夜裡的一道閃電,耀眼生輝!

吉光羽 整理


【正見網2011年08月07日】

官大還是法大?敢於和聖旨抗爭,堅持依法辦案的人,清末著名的法學家薛允升,就是其中的一位佼佼者。

薛允升,字雲階,陝西長安人,生於1820年,卒於1902年,在清朝刑部供職四十餘年,官至刑部尚書。他潛心法學研究,著有《讀例有疑》、《漢律輯存》、《唐明律合編》等法學專著。他在辦理案件中,廉明公正,不畏權貴,堅持依法辦案,敢於直言抗命。

他生活的時代,正是官府腐敗,法制遭到踐踏的嚴重時期,就連歷代朝廷早已明令禁止:不准閹人干預政務的法令,也形同虛設。因而太監依仗權勢,為非作歹之事,不斷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薛允升經辦了一樁審理永和宮太監李萇材,行兇殺人的命案。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4月8日,李萇材夥同太監張受山、王連科、閻葆維等人,在大柵欄慶和戲園,因與票客爭奪座位,而先砸櫃房,後又舞刀弄棒,殺死前來維持治安,拘捕他們的官勇局隊長趙雲起,並擊傷官勇劉文生、馬連恆等人。

案發後,光緒帝閱到呈報,勃然大怒,他正苦於政治腐敗,意欲變法圖強,所以立即下旨「從嚴懲辦」,命令「交刑部嚴行審訊,按律定擬」。刑部接旨後,即由尚書薛允升主持審理,在確鑿的人證物證面前,兇犯李萇材俯首認罪。刑部根據案情,呈奏朝廷,援引律條,認定:李萇材犯有「起意糾眾尋毆,拒捕刃傷捕人……拒斃隊長」罪,決定判處李萇材、張受山二人「斬立決」;閻葆維、范連沅屬從犯,判處「絞監候,秋後處決」;其餘罪犯,分判流放或監禁。但刑部的「按律定擬」,卻遭到了握有實際權柄的慈禧太后的百般阻撓。

慈禧太后的親信太監李蓮英,認為刑部懲辦太監,就是掃自己的威風!便在慈禧太后的耳中,吹風求情,要求法外開恩。慈禧太后對光緒的私自諭旨,內心早已不滿,這時又逢李蓮英求情,索性公開出面干預,諭令刑部從輕議奏此案。光緒帝即不敢公開堅持,只好退讓,將三法司的奏摺,壓下不批。

至此,主管此案的薛允升,面臨兩種抉擇,要麼堅持法治,甘冒風險;要麼屈從於慈禧,保住烏紗帽。他有兩種選擇,但他經過深思,毅然決然的選擇了前者,他甘冒風險,堅持以法辦案,將個人生死,置之度外。他以個人名義,上疏朝廷,直言抗命,要求依法,從嚴懲辦此案。他在奏疏中說:作為執法官,如果「遷就定讞,置初奉諭旨於不顧,則負疚益深」;如果朝廷硬要法外開恩,「臣等非敢定擬」!慈禧閱後,非常生氣,但又無理以對,於是只好降旨准奏。至此,一場轟動京都,而又久拖不決的人命案,終於以殺人者償命,而告結束。

薛允升的這一辦案的勝利,在當時的清末昏暗社會,恰似黑夜裡的一道閃電,耀眼生輝!

但事過不久,大公無私、直言抗命的薛允升,卻被慈禧太后以莫須有的罪名,諭旨降其三級調用。

薛允升,作為一位刑部尚書,能夠以法律為依據,敢於直言抗命,而置個人的榮辱前途於不顧,這種精神和膽識,確實難能可貴。

(事據《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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