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報應實錄:王瓊未升職,原來是報應

陸真


【正見網2008年11月29日】

唐德宗貞元初年,丹陽縣令王瓊,在連續三次的調動中,都沒有給他升職,最後並予以免官。他感到很是惋惜而又氣憤。於是就到茅山道士葉虛中那裡住宿,齋戒,請葉虛中寫奏章給天帝,詢問自己的吉凶。當時,葉虛中已經九十多歲了,勉強地為他做了奏請。

只見那奏章,隨著香菸向上飛升,直至虛無縹緲,沒了蹤影。過了大約一頓飯工夫,那奏章又從天空冉冉飄落到了地上。在奏章的末尾,有用紅筆寫的批語:「受賄黃金百兩,罰去俸祿三年;枉殺兩條人命,死後再予處分。」

後來,王瓊就得暴病死去了。

原來王瓊是由於在擔責任縣令期間,收受賄賂有百兩黃金,所以不但不能再升職,而且還減去了現任官職的三年的俸祿,少當了三年縣令。又由於以前利用職權,冤殺了兩條人命,現在很快便遭暴死,死後還要受到懲罰,至於受何等嚴懲,受懲多長時間,神未明言,尚在未知之數。

這樣看來,為人不可做惡,不可欠債:做惡必遭惡報,欠債也一定要償還。並且還得追加利息,說不定還會翻番加倍。這就使筆者想起:上海城隍廟門口的對聯:「做個好人,心正身安魂夢穩;行些善事,天知地鑒鬼神欽!」講得真有道理。

(事據《獨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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