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鑒今:「你才是真邪惡者,為何誣陷好人?」(共三文)

陸真


【正見網2013年10月12日】

一、劫殺小童案

廣右地方,有個兇惡歹徒,謀殺了一個出門旅行的少年,把他所攜帶的衣食物品,都搶走了。

等到要破案時,距離行兇的日子,已經很久。據案犯招認:“打劫後,就將少年,推入水中淹死。”尉司人員去打撈,在河的下游,找到了屍首,可是肉身已經腐爛完了,只剩下一副骨架子,無法檢驗辨認。因此,辦案人員,始終懷疑這到底是不是那個少年的骸骨?擔心這只是一個意外的巧合,而不敢輕易的判決。

後來,翻閱案卷,看到其中有一份是最初檢驗屍骨時的檢查官所得到的死者血親的供詞,說他弟弟的胸部,象龜背一樣隆起,而且個子矮小。於是,就派官吏去復驗,結果證明那副骨架的胸部果然如此(有隆起)。這時,才敢定案,給兇犯判刑。

(事據宋慈《洗冤集錄》)

【附言】

這個案件的特點,是審判比較細緻慎重,條件不充分具備,就不下判決。請看,犯人的口供有了,死者的骸骨也打撈到了,情節清楚,證物具備,本來可以判決了,但審判人員覺得,這骸骨在未經證明真是死者的骸骨之前,不能判決。這種作法是對的!因為,假若這是一個偶然的巧合, 等到案子判了,兇手處決了,而案情真相,卻不是這樣,到那時,就無法補救了。正因無法補救於後,所以就應儘量審慎於前!

古人的這種審慎態度,與當今中共政法部門,對法輪功人實施的“打死他們算他們自殺”的胡作非為之舉,真有天埌之別!

二、“你才是真邪惡者,為何誣陷好人?”

前秦時的苻融,作冀州州牧的時候,有個老婆婆,在路上被賊搶劫,等賊剛一走,她就大喊捉賊。有一位過路的人,聞聲即追趕那賊,替她把賊捉住了。

誰知那賊,反咬一口,誣陷這個過路的人,是賊!

當時,天色已經昏黑,分不清誰是誰非。於是,這二人,便一起被捉送到官府那裡去。當時的府衙,不知如何判定,於是就去請教苻融。

苻融聽說後,笑著說;“這事容易搞清楚:可以叫這兩個人賽跑, 先出鳳陽門的,就不是賊。”

沒多久,他們賽跑完畢後,又被送回到州衙門裡來。苻融就非常嚴肅的、對那個後跑出鳳陽門的人,說:“你才是真邪惡者!為甚麼要誣陷好人呢?”

那個作賊的人,被逼問得驚惶失措,啞口無言,只得老老實實認罪。

這樣判案,究竟是個什麼道理呢?因為那個作賊的人,假如當初跑得快的話,他就絕不會在逃跑的路上,被別人追上,捉住。所以知道那個跑得不快的人,便是真賊。

(事據《晉書•苻融傳》)

【附言】

這案破得巧妙,但道理卻很簡單。那傢伙作賊心虛,東西一搶到手,必定拚命奔跑。路人聞聲後,才開始追趕。這先後之間,是有一段距離的。但路人還是追上了,可見路人跑的速度,比賊快得多。

壞人誣陷好人的事情,歷代多有,不足為奇。筆者確實見過這種壞蛋,但筆者又確實沒有見過象中共邪黨如此兇殘、且死不要臉的這種壞蛋!他們干盡壞事,卻反誣好人之兇殘無恥之極,真是集古今中外奸邪之大成,其罪行滔天,擢髮難數啊!

中共邪黨,“你才是真邪惡者!為甚麼要誣陷好人呢?”中共只干不說,不斷行惡。天必滅共,爾不可活!

三、判自殺容易,抓真兇難

有一個鄉下老百姓,叫他的外甥,跟隨另外一個人的兒子,拿著鋤頭,一同到山上去開荒種粟。隔了兩個夜晚,那二人都還沒有回來,跑去一看, 發現兩人都死在山上。於是,向官府報告。死者隨身衣服都在。官府就及時宣布派官驗屍。

驗屍官一到現場,看見一具屍體,躺在小茅屋的外面,後頸骨被砍斷了,頭部和臉上,各有刀傷的痕跡。另一具屍體,倒在茅屋裡面,左頸下、右腦後,各有刀傷的痕跡。對於茅屋外面的死者,大家分析說, 是先被殺傷而死的;對於茅屋裡面的死者,大家認為是以後自己用刀殺死的。

官府僅僅因為死者都有傷,又別無財物,就肯定:是互相鬥殺。

獨有一個驗屍官,不同意,他說:“情況不會是這樣簡單的,如果用一般情理來分析這案情,說是互相鬥殺,還可以說得過去,但是,死在屋裡的那個人,右腦後的刀痕值得懷疑,世上哪裡會有用刀來砍傷自己的右後腦袋的呢?他的手不便砍啊。”

沒有過幾天,抓到了一個人,經查明,原來這兩個人就是他挾仇報復殺死的。縣裡把這案情弄清楚了,就報到州裡審核,最後把兇手依法判處了死刑。

要不是這位驗屍官仔細觀察,認真分析,提出不同看法的話,那麼,這兩個人被冤殺的真相,就永無弄清之日。

判自殺容易,抓真兇難。如果那樣判案,真兇就逍遙法外了!

(事據宋慈《洗冤集錄》)

【附言】

這兩個死者的頭上、頸上各有刀傷,顯然是被砍死無疑。死者一同在開荒種粟,身邊沒有任何貴重財物,而且“隨身衣服並在”,顯然不是被謀財害命。

死者一死在屋外,一死在屋內,究竟是怎樣死的呢?自然要弄明白,否則,結不了案。

一些法官認定,死在外的是被殺, 死在內的是自殺。根據何在?因為肯定他們是鬥殺,這樣,就必然一個先死,一個後死,先死者是被殺,後死者就當然是自殺了。看來,似乎也合情理。

但是,這隻看到一方面,而沒有看到另一方面,只考慮到“謀財害命”可以排除, 而沒有考慮到“挾仇報復”不能排除。他要自殺,頸上、胸部、腹部都可致命,為甚麼一定要去砍自己的右後腦呢?他的手方便嗎?這是一個明顯的漏洞。那位驗屍官,抓住這個疑點, 再深入了解、證實,就推翻了全案, 得出了正確的結論,便報到州裡重新審查,終於把真正的兇手抓獲,而“正極典”,否則, 真是“二冤永無歸矣”!

判自殺容易,抓真兇難。辦案可不能避難選易、草菅人命啊!當今中共之司法界中,弄不弄就判人自殺。這種“被自殺者”比比皆是。噫!豈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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