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2年08月12日】
一、楚王護法令,太子請死謝罪
春秋末期,楚莊王在楚國頒行了“茆(同茅)門之法”,規定:“群臣大夫及諸公子入朝,馬蹄踐踏了霤(讀溜,古時屋檐下接水的長槽),廷理(掌管司法的官)要砍斷他的車轅,殺死駕車的馬。”
有一次,太子入朝,違反了這條法令,廷理依法執行。
太子感到受了侮辱,便到莊王面前哭訴說:“廷理這樣不尊重我,請您一定要把他殺掉。”
莊王說:“之所以要制定這樣的法律,就是要維護宗廟的神聖和朝廷的尊嚴。廷理能夠秉公執法,是從國家的大局出發,怎麼能任意誅殺他?違反這個法令,不注意維護朝廷的尊嚴,是臣子無視君王,下屬無理侵犯上司。臣子不尊敬君王,君王就失去了威望;下屬無理而侵犯上司,上司就無法維護社會秩序。威信喪失,社會紊亂,國家就不能長久,我將拿什麼來傳給子孫?”
於是,太子感愧離朝,不回家中,在外露宿三天;然後回來拜見莊王,請求以死謝罪,即懲治自己的死罪。
(出自《韓非子•外儲話右上》)
二、李離伏劍,護法至堅!
春秋時代,晉國有個掌管刑獄的官員,名叫李離。有一次,他審理一件疑難案件,誤信了別人的意見,錯把一個好人,判處了死刑。
事情發覺後,他認為自己斷案有錯,枉殺人命,責任重大,便戴枷上朝,向晉文公請死償命。
晉文公說:“官有上下,罰有輕重。這個案件,錯在你的下屬,不是你的責任。”
李離不同意,回答道:我是掌管刑獄的長官,從來沒有讓位給手下的僚屬;我受國家豐厚的待遇,也從未分給他們一分一厘。如今錯判枉殺,怎麼能把罪責,推給下級呢?”
晉文公問道:“你說你有罪,那麼,我也應該有罪了?”
李離說:“司法者必須守法。施錯了什麼刑,就應受什麼刑;錯殺人命,就應抵償。你認為我能夠察微斷疑,才讓我掌管刑獄。我錯殺無辜,便應抵罪。”
晉文公無言以答,詔令免死。
但李離拒絕了晉文公的赦令,挺身伏劍而死,以身殉法。
其護法之堅,可謂至矣!
(出自《史記•循吏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