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09年08月01日】
明代,固山縣(今寧夏固原縣)有一個姓周的富戶,橫行不法,因別人欠了他的私債,一時還不起,他便殺死了欠債的人。
御史王強,決定繩之以法,要對姓周的殺人犯,處以死刑。姓周的請求向大同府交納糧食三十萬石,以免除死刑。
當時大臣討論了一下,意見還沒有統一。皇上知道了,就發詔書予以批准:同意姓周的請求。
大臣們再次討論此事時,大家都沉默著沒有發言。王強鮮明地、嚴肅地說:「祖宗先皇,定下了法律:殺人者償命,貪贓者削職。憑什麼要貪圖有錢人的三十萬石糧,就破壞了祖宗的法規?」
眾人聽了王強的發言,雖然覺得有道理,但誰也沒敢講話,也沒有人提出異議。於是,再次奏報皇上。皇上最終還是同意了王強的意見,處死了周姓的富戶。
人們講:王強不同意以財亂法,也不同意以權亂法 ,對不正之風,敢冒風險,堅決抵制。真是一位正直的執法官。
(明.焦告《玉堂叢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