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故事:貞觀律

正見神傳文化編輯小組


【正見網2009年04月21日】

【原文】

房玄齡等先受詔定律令,以為:「舊法,兄弟異居,蔭(1)不相及,而謀反連坐皆死;祖孫有蔭,而止應配流(2)。據禮論情,深為未愜(3)。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者俱配役。」從之。自是比古死刑,除其太半,天下稱賴焉。玄齡等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減大辟(4)九十二條,減流入徒(5)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6),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餘條。武德舊制,釋奠(7)於太學(8),以周公為先聖,孔子配饗(9);玄齡等建議停祭周公,以孔子為先聖,顏回配饗。又刪武德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至是頒行之。又定枷(10)、-f(11)、鉗(12)、鎖(13)、杖(14)、笞(15),皆有長短廣狹之制。

(出自《資治通鑑.卷第一百九十四.唐紀十》)


【注釋】

(1)蔭:庇蔭。
(2)配流:發配流放。
(3)愜(音切):合適,滿足。
(4)大辟(音癖):死刑。
(5)徒:一種拘禁犯人,強服勞役的刑罰。
(6)蠹(音杜):蛀食器物的一種蟲子。此處指弊端。
(7)釋奠:釋、奠都有陳設、呈獻的意思,指在祭典中,陳設音樂、舞蹈,並且呈獻牲、酒等祭品,表示崇敬之意。
(8)太學:中國古代中央官學,是中國古代教育體系中的最高學府。
(9)配饗(音享):指祭祀神靈時,除主要對像外,亦祭祀其他先賢先儒,即稱為配享者。
(10)枷:古時套在犯人脖子上的木板刑具。
(11)-f(音丑):古代手銬一類的刑具。
(12)鉗(音錢):夾持東西的用具。通「箝」。
(13)鎖(音鎖):同「鎖」。
(14)杖:古代的一種刑法。用棒子或竹板打犯人。
(15)笞:古代一種用竹板鞭打的刑罰。

【語譯參考】

房玄齡等人早先奉唐太宗之命,修訂法律規章,認為:「依據舊法,兄弟已分遺產分居,官勢庇蔭互不相關,但遇到一人謀反時,另一人卻要受到連坐,一律死刑;祖父官蔭可到孫兒上,祖父謀反,孫兒連坐也只發配流放。無論依據禮教或人情事故,深覺兄弟連坐不恰當。現在重定律令,祖孫與兄弟,受到連坐處罰時,一律改判勞役。」太宗同意。從此,比照古代法律,死刑部分,減少大半,全國稱道。

房玄齡等人制定法律五百條,罪行二十級,與隋朝法律相比,死刑減少九十二條,減流放做勞役(徒刑)七十一條,刪除繁瑣,廢除弊端,將重刑改為輕刑的條文,多到無法細數。又制定施行細則一千五百九十多條。唐高祖在位時的舊制度,在太學祭祀神靈時,以周公為先聖,孔子牌位在旁配享。現在,房玄齡等建議停止祭祀周公,而尊孔子為先聖,由顏回配享。又刪訂唐朝建立以來,已成為法律的皇帝所下命令,只留七百條,頒布實施。同時,規定枷、手銬、鐵鏈、鐵瑣、棍杖、竹板等刑具的長短寬窄規制。

【研析】

鑒於隋煬帝法煩嚴苛導致民變的嚴重後果,唐高祖開始制定新法,於624年頒布以寬簡為原則的《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後,採納魏徵的建議,確立了寬仁慎刑的最高指導原則,命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重新修訂《武德律》,於貞觀10年(637年)正式公布《唐律》(又稱為《貞觀律》)共十二篇五百條,有死、流、徒、杖、笞五種刑罰,文字簡要明確,量刑定罪較輕,對後世影響很大。唐太宗除了在立法方面確定寬簡的原則,對修改法律,亦持謹慎態度,要求不能朝令夕改,輕易改變規定;在執法方面,更要求務求公平判決。

唐高宗時,由長孫無忌領銜,對《唐律》條文加以註疏,編成《唐律疏議》十二篇三十卷,是我國古代流傳下來的一部完整法典。

【延伸思考】

1、你同意連坐法嗎?該作法有何優缺點?
2、你對《貞觀律》的修法重點有何看法?
3、你認為採行嚴刑峻法或寬仁慎刑,哪一種方式,較能有效遏止犯罪或維護社會治安。

【參考書目】

1、文白對照全譯《資治通鑑》(修訂本)(第4冊) 建宏出版
2、《柏楊版資治通鑑》(第23 冊) 遠流出版公司
3、《圖說中國歷史》京中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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